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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桥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朱家桥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积极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确保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学校预算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它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是学校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依据,是会计年度内所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规模和事业发展方向的综合反映。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处理好“吃饭”和“建设”问题,在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编制方法。

校级预算由财务科编制,财务科根据各系部处室在年底前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和来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预算并报学校决策部门,同意后财务科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务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党委会审议批准,然后报省有关部门批复后执行。

学校根据上级批准的预算再将各部门的预算指标经费划分到各个部门。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应该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各系部处室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收入的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

决。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应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管理。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住房改革经费、会费医疗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均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及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它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

场地门脸出租、设备出借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主要包括校办产业(公司)上缴的利润,返还学校的工资水电费、房屋占用费等。

(六)其它收入,指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由财务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违者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由财务科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的收费票据归口由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票据、管理票据。

第二十条对专科生、夜大函授、省级各类办学短训收入,每年在新生入学前由主管部门向财务科提供花名册,由财务科统一收取。

 

第五章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省有关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财务科对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实行据实列报、自求平衡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为了确保合理使用资金,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心中有数,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各项财务开支进行严格审核报销手续。

(一)凡是外来付款票据没有税务专用章、财政监制章的一律不予报销,市场票据要严格控制。

符合下列手续方可报销:

1、必须是正式发票,写明款项用途。

2、必须有经办人签字。

3、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

4、各种经费材料、设备、器具、仪表、配件、体育器材等项采购千元以上的必须双人采购。

以上项目在二百元以上的必须办理入出库手续,财务科长和主管财务校长依据完备的手续审批。

(二)对于业务招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无论性质如何、金额大小必须事前申请。

在事前同意支出的基础上,实行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未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的支出,一律不予付款。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项支出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切实起到财务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专项基金,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

现金是指高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高校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数额不能超过银行或上级规定的库存限额。

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存缴银行。

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收入现金不记帐。

代保管帐外现金必须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数额一致。

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利于学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国家合法的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滥开账户。

2、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3、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借给校办产业或科研机构的周转金一般要在财政年度内归还。

第三十条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

办公、学生桌椅、和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来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部门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并办理建卡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各部门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经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鉴定,一般性固定资产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全部交财务科转入修购基金,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应凭建筑物工程造价,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学校拆除房屋建筑物前,必须经后勤管理处、财务科证实后,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拆除后即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年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部门购买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等,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不论来自任何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应如实登记入账。

图书馆购置的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验收登记入账。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各种设备调拨、变卖、报失等,都必须报后勤管理处经过充分论证鉴定,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财务科办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节暂付款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活动的开支。

除个人因公出差借款的差旅费外,公款一律不准私借。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借用暂付款,必须在核定的当年分配的预算指标内,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财务部门申请借款。

财会人员对于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或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付。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领导人在审批暂付款借据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

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

证实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和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结清暂付款。

第四十七条暂付款要按照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私事。

违反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

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

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财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清账结算。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必须在办事结束后及时到财务科结算。

借款超过两个月不结帐又未向财务部门讲明情况的,财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期归还。

2、到期不还停止借款人所在单位借款的权力直到清账时为止。

此期间发生的问题由该单位负责。

3、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借用的公款。

4、按擅自私用公款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学校借款只对正式职工,不对学生和临时工。

第五十一条购物应通过银行使用转帐支票、电汇、汇票等结算,杜绝大批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章负债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借贷资金。

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校办产业周转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款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归还。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为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的科研任务,由对方拨入的科研经费在款项汇入收妥后,财务科设专户储存。

第五十七条科研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管理费、补助工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其它费用等项。

第五十八条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各系、部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八章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五十九条学校及各部门的预算支出数是控制支出的依据,各部门必须在控制数内节约使用。

第六十条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各部门的购置费用要认真履行500元预算审批制度。

即,凡是支出超过500元的,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预算(一式两份),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审批后一份留财务科可作为报销依据,一份留经办部门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学校购置仪器设备5万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建议,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校长签字。

5万元以上的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第六十三条校内基建项目、零星基建工程,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造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基建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审计室及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论证组进行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校长审批,财务科凭论证报告及校长批示方能付款。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修缮项目实行立项管理,建立审批制度。

凡列入预算的项目,均按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需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立项。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重大支出(一般在20万元以上),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审批。

凡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研究决定的支出项目,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十六条学校购买小汽车、空调、高级乐器、高档照相机等属社会控购商品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查报经控购部门批准,财务科核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七条为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预算准备基金),机动经费由校长审批。

第九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六十八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十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七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特困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规定转入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学生特困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从中提取的用于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七十二条各项专用基金归口财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七十三条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经批准校外单位并入学校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由校办、财务科、审计室和其它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六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财务科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十七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

财务科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八十条学校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学校的收费票据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各部门领用,特殊情况下领用的票据,要明确票据的使用范围、标准及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国家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八十三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根据情况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同时接受财务科的业务指导,接受审计室审计。

第八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必须报财务科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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