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目.docx
《民法题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题目.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题目
一、概念比较(先解释概念,再比较异同。
每题7分,共21分)
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区别:
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同;条件与程序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联系:
都是对自然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所造成的民事关系不确定状态的救济制度
评析:
这道题的正确率很高,但是仍有部分同学表现出显而易见的“不学所造成的无知”,如记不清失踪期限和公告期限,胡乱编造,甚至还有两位同学对宣告死亡的解释是“看到尸体宣告其死亡”,另有个别同学画蛇添足地说,“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提”,认为宣告死亡是“宣告失踪后四年”。
请记住,宣告死亡并非生理意义的死亡,也并非以宣告失踪为必经程序,他们是两种不同条件和程序的救济制度。
2、隐私权与名誉权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联系:
以披露隐私的方式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构成责任竞合,可以以侵犯名誉权请求保护。
责任承担方式基本相同。
区别:
权利客体不同;侵权方式不同;责任主体不同。
联系:
都是具体人格权。
评析:
正确率比较高。
部分同学把名誉权同荣誉权搞混,说名誉权是身份权,要谨记,荣誉权是身份权,只有特定人才可享有,而名誉权是人格权,人人都能享有;
3、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无过错原则。
过错推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特殊适用方式。
二者区别:
是否考虑过错不同;是否是归责原则不同;适用场合不同;联系:
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评析:
错误率极高,但是既然有同学得到满分,就说明并非老师教授知识有问题。
数十同学对无过错责任理解错误,比如表达成“行为人无过错但要承担责任”“公平分担损失”,我在课堂上反复讲了,无过错责任并非一定强调行为人无过错要承担责任,而是法律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业危险性和控制危险的高度法律义务,强调“在发生侵权损害时不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际上现实中绝大部分危险责任的产生都是因为行为人的违反操作规程、没有尽到相当注意义务的结果,并非是大家想的那样“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强制其不公平地承担责任”,而之所以法律要对其科以“危险责任”,是为了督促行为人相比一般主体要相应提高注意义务,因为显然在避免危险发生方面,他们比受害者能做的更多也更切实际。
无过错责任也不是“公平分担损失”,所谓公平分担损失,是指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出于道义考虑,由双方对损害后果予以公平分担。
过错推定不是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的特殊适用方式,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在主观要件的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原则没有主观要件,也不需证明主观过错,所以谈不上举证责任倒置。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2分,共20分)
1、15岁中学生张某购买福利奖券,中特等奖,价值10万元人民币。
张某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方可接受该奖,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重大民事行为。
(错)
理由: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有效。
评析:
有一位同学答“未成年人不允许购买彩票,因此张某中奖无效”,我也判得分。
部分同学判断正确后,解释理由时出错,比如“购买福利彩票与其行为能力范围相适应,不需父母追认”,这道题考查的就是“行为能力欠缺者纯获利益行为当然有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错)
理由: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并非丧失实体权利,也不丧失程序意义的诉权。
评析:
仍然有十几个同学判断错误,如果没有看书,难道也没有听课吗?
我国采用的是“胜诉权丧失说”,也就是被告可因此获得时效经过永久性抗辩权导致原告直接败诉。
3、甲失踪达6年之久,其子为继承遗产申请宣告甲死亡,其妻为继续代管甲的财产不同意宣告甲死亡。
法院应当宣告甲死亡。
(错)
理由: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配偶排在子女之前,因此其妻不同意宣告甲死亡,则法院就不能接受其子的申请。
评析:
不少同学揪住在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的课本观点,说应宣告死亡,但问题是配偶与父母子女并不属同一顺序,明明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什么看书时你们总以为配偶、父母子女是同一顺序呢?
4、甲与乙约定,乙如果将甲的仇人痛打一顿,甲付给乙一万元。
此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错)
理由:
所附条件违法,为无效行为。
评析:
竟然还有几位同学说这个判断是正确的,学习法律没有基本的是非观念是不行的,这道题纵然不学法律,以常识来判断也应不会出错。
雇凶伤人本身就是恶的,必然也是违法的。
5、凡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
理由: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有关,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还存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评析:
竟然有一位同学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怎么能与民事权利挂上钩呢?
任何自然人,只要还活着,其民事权利能力就存在,没有任何判决或裁定会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6、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代理权人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错)
理由:
无代理权人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评析:
反复讲过,仍然出错,我只能无语。
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清算时消灭。
(错)
理由:
法人依法注销登记时才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评析:
清算阶段,法人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相应被法律限制,只能为消极行为,不能为积极行为。
有的同学在理由中说“法人破产时消灭”,破产只是法人注销的原因之一,并非法人终止的代名词。
法人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它们均不可能破产。
8、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对)
理由:
民法通则第58条就是这么规定的。
评析:
因为合同法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已经刷新,把它分成了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私人利益两种情况,前者为无效,后者为可撤销,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推论出民法通则第58条已经被部分废止,所以掌握旧法的规定就显得为了考试而考试,故我把它视作出题的失误,因此凡是判断该表述正确同时理由也正确的判得分,凡是判断该表述错误并按合同法内容解释的,也判得分。
9、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行为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错)
理由:
延缓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行为生效,因此该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行为已经成立而未生效。
评析:
部分同学答题是暴露出对延缓条件的陌生和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无知。
听课不够、看书不够的原因。
1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从被撤销时起开始无效。
(错)
理由:
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评析:
不少人判断该表述是正确的,按照我过去也曾做过十数年学生的经验,只是不认真压根不用心罢了。
三、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10分)
1、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他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
你们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评析:
此题考查的是“自力救济”。
不少同学选C,抗辩权是与请求权对应的权利,如果旅馆揪住耍赖的客人不让其走是行使“抗辩权”,那他们到底抗辩了什么请求权?
明明此处是旅馆对客人享有请求权,难道自己抗辩自己?
2、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后,原订立的合同( )。
(B)
A、一律无效 B、应继续履行 C、经追认后有效 D、部分有效
评析: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法人机关,他的变更不影响法人的行为效力。
比如,难道下学期来我们的校长换人了,大家的入学资格还要被新校长重新审定不成?
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评析:
典型的“表见代理”。
4、甲欠乙1万元,丙为甲的代理人。
丙与乙约定2006年偿还乙1万元。
但2006年6月1日,甲仍未还款。
于是乙向丙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
此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下列那种效果:
(A)
A、诉讼时效的中断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评析:
乙向甲的代理人丙做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的表示,隐含他们就还款期限达成了新的约定,当然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新的时效。
不少同学选C,但“时效延长”必须法院依法裁定,当事人自己怎么能约定延长呢。
5、甲为年满23周岁的某公司的司机,乙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甲问乙是否敢用石头砸向丙,乙捡起一块石头向丙扔去,并将丙砸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此损失应由( C )
A、甲承担 B、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教唆者应当负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明文规定。
这道题的关键是“教唆的责任认定”,因此选B和D的绝对错误;但是A和C哪一个更正确呢,争议的焦点是“乙的监护人应否对此负责”,按照常识理解,乙完全受他人教唆,题目中并未提示父母在场或监护不力的情节,则被教唆者等同于侵权工具,教唆者对此单独负全责;但按照新的侵权责任法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来看,监护人的责任又相当沉重。
有老师主张监护人责任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即被监护人只要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都应对此负责。
但显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监护人并不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所有的损失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从这点看,显然有别于无过错责任。
还有老师主张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但是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
综合以上分析,新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但也不是过错推定,而是一种特殊的介于无过错和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即即使能证明监护职责尽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小孩子给他人造成的任何侵权损害,父母都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只是大小的问题,似乎不存在有无的问题。
因此,C应该为正确答案。
但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尚未对监护人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解释,题干中的信息又有限,故选A也判正确。
所幸,选C的同学远远多于选其它选项的同学。
6、甲因意外事故于2002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 A)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2004年5月9日 B.2004年5月10日
C.2006年5月9日 D.2006年5月10日
评析:
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错误率高,看书不仔细的原因。
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C )。
A. 不负责任 B.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C. 负连带责任D. 适当分担
评析:
退伙的法律效力。
8、授予代理权( C )
A、不属于独立的法律行为,只是委托合同的履行行为
B、是双方法律行为
C、是单方法律行为
D、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才生效力
评析:
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
9、下列那些属于民法意义的物( A )
A、被人控制的电、热、声、光
B、太阳、月亮 C、婴儿 D、智力劳动成果
评析:
竟然不少同学选择婴儿和智力成果,我几乎是无语问苍天了。
婴儿是主体,怎么能是物呢。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怎么也成了物呢。
物是物权的客体啊!
10、依照我国法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 B)。
A、受孕 B、出生 C、年满10周岁 D、年满18周岁
评析:
送分题。
还有部分同学选择D,为什么?
!
四、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5分)
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D)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评析:
贷款不是行政拨款,是民事合同关系并非行政关系。
人民政府在为民事交易时是机关法人,与合同对方是平等主体关系。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同学要填AC?
难道政府借钱或买东西可以直接下行政文件?
好吧,这样的话,政府的房子也没人建,办公用品也没人卖给他们,所谓机关法人完全无以为继了。
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合同,怎么能因为有一方是政府,就一口咬定是行政行为呢。
政府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属于机关法人,他也是法人的一类,他同样可以从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借贷,买卖,租赁、雇佣等等。
2、甲为摄影家乙充当人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裸体正面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指责。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A. 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B. 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 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甲支付报酬
D. 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评析:
05年司考民法卷真题。
在本案中,艺术照片存在几种权利,一是摄影者的著作权,二是模特的肖像权,三是模特的著作权,四是模特的隐私权。
鉴于裸体涉个人隐私问题,乙同意担当甲的裸体模特,不等于同意将其照片对外公布,在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乙没有同意甲对外公布其裸体照。
这道题很多人选择AC。
主要是忽略了乙发表照片“不是应向甲支付报酬的问题,而是应征得甲同意的问题”,征得甲同意是保护其隐私和肖像,付给报酬是模特本身也有著作权。
3、下列行为中,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甲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乙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甲没有继续委托,但代理人乙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以合理价格向乙出售某物品。
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乙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
1个月后,乙仍沉默。
D.甲向其妻乙提出离婚,乙不表明态度。
后甲以乙已同意离婚为由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评析:
这道题有些超出范围。
因为很多同学选择AC,主要是没有了解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的要求。
甲向乙提出要约,希望与乙缔结买卖合同,那么既然是要约,则乙就有不承诺的权利。
关于甲的要约中说“若乙不承诺就视为同意”,显然是不合法的。
所谓默示承诺应该是乙不书面承诺但却直接寄出了货款。
至于B,是无权代理;至于D,离婚乃身份行为,不可能默示离婚。
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是( BD )
A.合同不履行的 B.未按期交付租金的
C.托运货物受损索赔的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5、黄某因朋友的女儿王某考上大学,将一块贵重手表送给王某。
黄某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 BC)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双务法律行为
评析:
考的是“赠与”这一民事行为所属的类别。
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即需要行为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赠与同时又是单务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只有赠与人负担赠与的义务,而受赠人只有受赠的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
有的同学无法理解赠与是双方行为,其实我们只需要把它转化为现实的事例就能很好理解了。
比如甲要赠与某财产给乙,乙在不知晓该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赠与是不成立的,乙知晓并表示接受,则赠与合同生效(受赠人有拒绝受惠而使赠与合同不成立的权利)。
这与遗赠不同,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其死后将某遗产遗赠给乙,则该遗嘱自甲死亡时即生效。
受赠人有放弃受领遗赠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其是拒绝遗赠生效。
我们可以如此理解,遗嘱所成立的遗赠已经生效,受赠人放弃受领,是对其物权的放弃,而不是对某项债权是否成立的处置。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14分)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
如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自始有代理权,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2分)如被代理人表示反对,则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履行责任和赔偿责任;(2分)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2分)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消权。
(1分)
评析:
我在讲课时把无权代理分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和“广义的无权代理(除了前者,还包括表见代理这种被法律判断为“有效代理”的“无权代理”)”,但是无论如何分类,其实强调的根本都是无权代理的基本特征: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却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了民事行为。
既然这个所谓的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则其假借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就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两个问题:
1)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如有权代理一样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无权代理行为属于典型的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那么法律上如何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如果确认该行为效果不归属于被代理人,那么这个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履行,换句话说,那个误以为自己在与被代理人发生民事往来的第三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那么,所谓“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就是回答以上两个问题。
这道题答错或答不出来的同学,关键的弱点是对基本理论生疏,遇到问题了不是迅速找到对应的基本理论,而是在脑海中通过记忆搜素的方式试图背诵出课本代理一章的内容,死记硬背和根本不去理解记忆,是学习任何学问尤其是学习法律的大忌。
这道几乎是送分的简答题回答正确率比预期的低,大概70%左右。
2、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免责事由是哪些?
答:
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评析:
在讲授新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承认并没有专门来讲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但是新侵权责任法的条文不过区区百十条,并且有专门章节规定“一般侵权的免责事由”,反复强调的看法条三遍以上,却似乎只有百分之四十的同学做到了。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反映出大家的许多不足,如:
不能分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对什么是免责事由没有清晰认识;有的同学对民法和刑法完全混淆。
其实只不过是五分钟的归纳记忆就能解决的问题,却有几乎百分之六十的同学无妄地丢分,实在可惜。
六、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30分)
1、赵某与张某关系密切。
赵某在2002年被派出国,委托张某代为照看家中财物,包括一台笔记本电脑。
2004年,赵某告知张某将电脑卖掉,当时该种型号电脑市场价格约为4000元。
张某的同学李某有意购买,但不想多出钱,便让张某写信给赵某称其电脑已坏。
张某照此办理。
赵某授权张某可以以较低价格出售。
张某遂以1800元将电脑卖给李某。
赵某回国后得知真相,向李某追要2000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李某称电脑从张某处买得,与赵某无关。
赵某找张某,张某称赵某自己同意低价出售。
交涉无果,赵某诉至法院,称张某擅自低价出卖自己的财产,属于无权代理,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以张某在出售电脑过程中对赵某进行了欺诈为由,认定该行为无效,由张某赔偿赵某损失2000元。
问:
(1)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分)
(2)赵某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分)
(3)李某应否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为什么?
(4分)
(4)一审法院的处理是否合理?
为什么?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4分)
答:
(1)张与李的行为属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3分)
(2)不成立,张某并非无权代理,因其有赵的授权,只是张某滥用了代理权(4分)。
(3)李某应承担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分)(4)不合理。
欺诈不属于无效行为而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该行为属恶意串通的无效行为。
本案应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由代理人张与第三人李负连带责任,赔偿赵2000元损失;或者双方返还财产,赵某退回1800元,李某退回电脑。
(4分)
评析:
这道案例分析题难度几乎为零,因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所造成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作为本学期的重点,曾反复地强调过,而且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做出了无效的判断,也不存在所谓旧法新法的记忆混淆问题。
当然,答对该题的同学也非常可观,恭喜大家基本掌握了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这部分知识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很重要,大家在今后学习和应用合同法时会再次领会到其重要性。
2、2003年初,李某和张某共同出资16万元购买了两辆解放牌大卡车从事长途贩运,其中李某出资10万,张某出资6万。
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2年中,双方赢利均按出资比例作了分配。
2005年秋,李某趁张某外出,将一辆车以9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张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此车。
李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本身就可以买一辆多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处分一辆汽车。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
(1)张某与李某之间对汽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4分)
(2)李某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出卖该辆汽车?
为什么?
(4分)
(3)李某反驳张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分)
(4)王某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为什么?
(4分)
答:
(1)合伙法律关系。
特征: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分)
(2)无权。
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并执行,或者由占合伙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而李某所占份额不足。
(4分)(3)不成立。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合伙财产的全部,而不是按份额各享有部分财产的所有权。
(3分)(4)能。
构成表见代理,先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再由有过错的合伙人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4分)(或者:
能,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