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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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重庆市高等学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驻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超市(市场)、医院、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相应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位置;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部位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附录A)应进行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频次

高等学校应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教学、办公结束时应对教学、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夜间应组织对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进行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

4.防火巡查人员

防火巡查应由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5.防火巡查程序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填写相应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高等学校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防火检查:

1.学校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b)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c)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d)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e)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h)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学校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学校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学校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办公楼等教学、办公场所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实验室等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a)高等学校院、系、处、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全部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b)各教学、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学校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学生宿舍有无使用明火照明、在可燃物上方使用蚊香、拉设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章用火、用电情况,食堂(餐厅)厨房排烟道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可燃物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a)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全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b)各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高等学校应委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消防设施联动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火灾隐患整改

1.高等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高等学校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高等学校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与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志愿消防队,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学年组织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二)师生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师生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现场处置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学校、二级单位志愿消防队应立即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4.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三、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一)高等学校应在校内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明确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配置扩音器、口哨、移动疏散指示标志、荧光棒等引导疏散器材。

1.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等教学场所应在每个教室(房间)确定教师为疏散引导员。

2.学生宿舍应在每个宿舍楼确定宿舍管理人员为疏散引导员。

3.其他场所应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

(二)应结合实际,在高层建筑内配置手电筒、防烟面罩等逃生器材。

(三)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程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应先通知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四)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五)高等学校应在疏散引导员中明确专人,发生火灾时负责对起火建筑每个房间进行搜索,通知未撤离人员立即疏散。

火灾无法控制时,疏散引导员应迅速撤离火场。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一)高等学校应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

1.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2.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的标志。

3.提示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的标志。

(三)高等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2.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四)高等学校二级单位对每名教师员工应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5.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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