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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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WT-RZCG2017-1205

日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日照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代理机构: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二○一七年八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

日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

WT-RZCG2017-1205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货物服务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一包

日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2.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所投货物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4.本次采购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由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信息库认证:

首次投标的投标单位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系统”,注册投标人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

140.00万元

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医用冰箱采购项目,本产品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仪器仪表目录内,投标人可对本项目投报进口产品,本次采购内容包括采购货物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具体内容请查阅采购文件或与招标代理机构取得联系。

四、获取招标文件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8月22日08时30分至2017年08月28日17时30分(见附件日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时间:

2017年09月11日15时00分至2017年09月11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四楼第六开标室

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RZTF)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网电子交易系统的“上传投标文件”菜单进行上传。

3、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纸质投标文件的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09月11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具体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2.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四楼第六开标室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采购人:

日照市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

日照市泰安路126号

联系人:

丁兆彬

联系电话:

0633-3365088

2、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269号国际金融中心B座北楼15层北区

联系人:

陈宗良马燕妮张英泽

联系电话:

0633-8788369

传真:

0633-8165369

电子邮箱:

hyharz@

八、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日照政府采购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日照政务网)上发布。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日照市人民医院腹腔镜采购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日照市人民医院。

2.2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

2017年09月10日15时30分前缴纳28000.00元(贰万捌仟元整)保证金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方式:

投标保证金以网上银行支付,必须缴纳到该投标采购项目标段(包)所对应的保证金子账户上。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户以“网银转账”的方式缴纳至以下对应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

810100101421037236-01324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和济南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

0633-8781469

7.4投标保证金将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投标人有前款7.5.1至7.5.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

7.6.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采购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7.6.4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当事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投标人中标(成交);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

(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项目要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8.2除本须知第8.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招标人对电子招标文件(*.RZZF)做出修改、澄清、补充,电子答疑文件在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中发布,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投标人应根据修改后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RZCF),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的代表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同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签收记录(以传真方式通知投标人时,投标人应以确认书的方式确认)。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5解释权:

10.5.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人的最终书面解释为准。

10.5.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的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10.5.3若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有: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RZTF)和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nRZTF)。

11.2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按下列顺序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1.3商务标

11.3.1商务标书目录

11.3.2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1)

11.3.3投标报价表(本项目作为一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须就包中的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不得漏项)

11.3.3.1开标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2)

11.3.3.2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2-1)

11.3.3.3选配件价格表(格式参考附件2-2)

11.3.3.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格式参考附件2-3,说明:

投标人须优先提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入围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11.3.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原件(格式参考附件3)

11.3.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4)

11.3.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5)

11.3.7投标人上两年度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6)

11.3.8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1.3.8.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单位公章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其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

社保部门出具的授权代表在投标单位的近半年内投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签,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报价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下同)。

被授权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一经授权不得变更;

11.3.8.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原件;

11.3.8.3投标人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

11.3.8.4投标人所投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

11.3.8.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格式自拟);

11.3.8.6投标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可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和本年度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3.8.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投标人逐年/季度交

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上季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公司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

提供自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

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1.3.8.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须按要求提供且真实可靠,第11.3.8.1-11.3.8.7款所需

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交,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现场验证上述条款

要求的所有资格资质证明材料(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的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字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投标人应于投标截至时间前将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并附上目录,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未密封在档案袋里的不予认可(授权代表身份证除外),现场一次性出示,不接受二次补充。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细则》中要求的各类打分的相关原件应随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没有或者不能提交的不得分。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也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特别说明:

投标人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在《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中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

11.4技术标

11.4.1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9)

11.4.2投标货物说明

11.4.2.1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货物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要求。

投标人应对拟提供的货物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产品样册、产品检测报告、同类货物的实测数据、图纸、产品实物等,内容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11.4.2.2投标人所供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11.4.3服务与承诺:

投标人自行编写,内容包括货物保修期限及验收后的维修服务措施等)。

11.4.4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一式陆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如网上递交与纸质不一致,以网上递交为准)。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内任何有文字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3除投标人对商务标错误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

14.投标报价说明

14.1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货物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4.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任何有选择性投标将不予接受。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给出的投标总价控制价和投标单价控制价,否则视为严重偏离,按无效标处理。

14.3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投标单位所报方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14.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且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无效。

14.5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函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执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明细表按第三章项目要求中的清单表格式填写,只改变单价合价。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所有标段投标文件装订成一册,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5.2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每标段一式两份“开标一览表”,并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15.3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16.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资格资质证明资料原件及未加密投标文件光盘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签字。

16.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第16.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9条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6.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6.1款、16.2款要求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网址为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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