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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与农村合作经济

土地私有化与农村合作经济

仲之春

  长期以来,我们解释本国历史的一个逻辑起点就是:

土地的不断兼并、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导致一次又一次农民起义的根源,也是我们进行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道义理由。

这似乎成了一种不可移易的定论,我们的历史叙述只能从这样的逻辑起点出发,否则就是资产阶级的史观。

然而,进入新时期以来,一些学者不囿于成见,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这一理论并不符合中国历史的真实。

历史叙述一旦偏离了历史的真实,从教条的意识形态出发而不是从具体的史实出发,就是唯心史观而不是唯物史观了。

真正的唯物史观必须直面历史而不是遮蔽历史,真正的唯物史观必须面对异常复杂的历史,论从史出,而不是有意地对历史进行掐头去尾,以论带史。

  战国时期,法家在秦国实行“废井田,开阡陌”的改革,废除了带有很强血缘、公社色彩的井田制,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

但在皇权专制主义的背景下,这种土地私有制又是十分有限度的,表面的土地私有制的背后又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国家可以轻而易举地限制土地的私有制。

“法家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实现了周秦之变,建成了极权帝国。

因此,极权帝国通常都喜欢发展科层组织,而不喜欢小共同体——如同政治上喜欢官僚制,不喜欢贵族制。

……这以后‘国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说,并非‘私有’取代‘国有’)发展起来。

一方面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时大大强化,另一方面原来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语’的状态,当然,这种‘私有’尽管可以发展到几乎六亲不认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却软弱无比,实际是‘伪私有’而已。

”①我们古代在土地私有制的同时,又始终存在着“授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在巨大无边的国家权力权力面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十分缺少保障和不稳定的,国家可以根据统治的需要收回土地或者对土地进行调整。

同时,由于专制权力的存在,除了国家对土地私有制的破坏,社会上更经常、普遍地发生的是各种特权者凭借权力对土地进行巧取豪夺。

导致土地兼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土地市场买卖行为,而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享有特权的“豪强劣绅”的巧取豪夺。

在这种权力可以通吃社会资源的社会中,土地私有权受到侵害的不仅是众多的“平头百姓”,就是那些无权无势的“中小地主”也难以逃脱这种土地被兼并的命运。

“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并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按顾炎武之说,当时一县之内平民富人即没有特权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缙绅‘有优免权的官僚及士大夫’中仅最低的生员一县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见。

如果一县地有十万顷,则生员要占去五至九万顷之多。

……这样的‘兼并’就其主流而言,与其说是富民兼并贫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说是有权者兼并无权者(包括无权的富民)、权贵兼并平民、统治者兼所有者。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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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农民起义,其主要原因也不是来自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剥削,而是来自官府对民间的横征暴敛,来自权力阶层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

也就是说,农民起义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官逼民反”,主要是官府以及各种的“豪强劣绅”把社会弄得民不聊生,而与那些无权的中小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没有多大的关系。

“它们(指各种‘民变’——引者注)或是由朝廷滥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横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严厉的国家垄断、经济统制(榷茶、博买、海禁、矿禁等)绝民生路而激变;或因官府严厉的户口控制与流民潮发生冲突,包括官府强制迁徙或强制阻迁(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变;或由于吏治腐败、法外敲诈而激成民变(常与以上三因素叠加)。

在‘民’的一方,则与民间组织资源(族姓组织、宗教组织、行帮组织)是否发达相关。

非社会因素,如天灾与‘外患’等也会激发民变。

”“这些民变与民间的租佃、雇佣关系,乃至与过去经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并’、尤其是以所谓‘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为动因的经济型‘兼并’可以说没什么关系。

历史上的民变,尤其是导致改朝换代的大规模民变,没有一次是由‘佃变’蔓延扩大而来的,它们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发达与否,也不反映主佃关系的好坏,与民间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关性。

”③甚至连那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流民”,他们沦为流民的主要原因也并非因为土地被兼并,“贫者无立锥之地”,从而被迫铤而走险,而是官府的过度剥削使他们能够生存下去的“血线”被突破了,被逼得没有活路了。

在这种背景下,他们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只能选择抛弃土地,加入流民的队伍,用自己的命来与官府进行博弈。

“导致大规模‘流寇’的社会危机,往往并不表现为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土地,而是相反:

朝廷聚敛造成的沉重负担、恶劣的吏治以及种种天灾人祸使农民有地不种、弃地而逃,成为所谓‘破产农民’(确切地说应该是破产自耕农)。

所谓‘福字从田’变成了‘累字从田’、‘受田者与田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两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

正因为如此,大规模‘流寇’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租佃率较低的地区。

”④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打倒封建土地所有制,消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实现“耕者有其田”。

这种革命的前提是地主阶级占有了大部分的土地,广大农民却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从而受到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

然而,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

“从中国农村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一向所说的70%~80%。

直到最近,有几位学者对民国以来的历次调查重新做了整理,发现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其人口约占5%。

”⑤由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仍然沿续着传统的专制权力结构,官府对社会的横征暴敛、豪强劣绅对土地的肆意兼并、特权阶层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等这些传统社会的痼疾仍然严重存在着,再加上当时社会处于不断的军阀混战以及其他各种战争的环境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种政治势力对农村的经济汲取就变得很重。

因此,即使我国这个时期工业化和融入世界市场的进程也为社会提供了上升的通道,但农村经济仍然处于一种困境之中,农民的生活仍然普遍处于贫困的境地。

这种背景就决定了当时中国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民主主义革命,废除专制权力,建立民主政治,并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扫清上层建筑领域的障碍,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进行土地革命,消灭地主阶级。

  既然如此,为什么中共还要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进行土地改革呢?

“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土地,但土地改革并不是共产党一家的主张,孙中山先生也提倡‘耕者有其田’。

他缔造的国民党后来向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妥协,走向反动,不可能领导农民完成这个民主革命。

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使‘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从而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打败国民党几百万的军队。

”⑥中共是一个意识形态色彩很强烈的政治集团,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始终是其奋斗的方向和目标,因此,它要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在中国这一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中共要达到它的革命目标又必须紧紧地依靠农民,因此,它又必须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从而使他们起来参加革命,支持革命,使革命获得了最需要的动力和依靠力量。

“正是由于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满足农民的土地情结,打破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刺激商品经济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准备条件。

”中国人多地少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农民对土地很强烈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为什么要采取激烈的斗争手段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然后再分给无地的农民,而不是像后来国民党政权退到台湾后实行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那样,政府先通过和平的手段对地主的土地进行赎买,然后再卖给无地的农民呢?

“建国后,对于土地改革,摆在我们面前曾有这样两种选择,一个是有偿征购,一个是无偿没收。

最后选择了没收政策,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既是作为一项经济制度的改革,又是作为推进政治变革的一场阶级斗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不讲政府恩赐,而是要推翻封建统治,树立农民群众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提高农民阶级自觉性,发动阶级斗争,使群众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

……要粉碎旧的反动统治权,代之以人民政权,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

‘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

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等诸多好处。

”⑦中共领导下的土地改革不同于一般的土地改革,就在于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一部分,而无产阶级革命为着意识形态的目标,就是要进行阶级斗争的,最终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

然而,从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的角度看,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强制消灭地主阶级的道义依据又何在呢?

记得经济学家陈志武曾经说过,我们现在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那么当初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就是合理的吗?

(大意如此)当初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所得可以被无偿地没收,今天中国新崛起的有产者阶层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否也可以被无偿地没收呢?

如果认为后者是不应该的,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前者就是应该的呢?

这段历史已经发生很久了,已经过了“追诉期”了,无法再对那场运动中的受害者进行补偿了,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实行以暴易暴,重蹈历史的覆辙,然而,历史的真相又必须还原,历史的是非曲直又必须弄清,我们必须还这些受害者以一个历史的公道!

  

  二

  虽然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的私有产权和合法所得,从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但土地改革的结果毕竟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这一稀缺资源,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而且,土地改革结束后,政府又因势利导,帮助个体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互助组,解决了许多个体的农户所难以解决的问题。

“土地改革初期,适应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情况,大量出现了变工队、耕田队、互助组等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

他们为军烈属代耕,为鳏寡孤独帮忙。

这种互助合作组织的宗旨是‘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发展基本上是正常的。

应该说,这种形式对当时贫穷落后、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农村来说还是需要的,对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促进作用。

”⑧正因为如此,在解放后经济恢复的三年时间里,农村的经济社会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这些充分说明,土地私有制既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同时又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私有制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不仅因为其私有制本身,同时还是由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是按照自然季节的顺序进行而不是同时展开的,生产者都要学会其中的每一道环节,无法实行分工协作;而且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是在土地上分散地进行,难以对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因此,利益紧密的家庭农户模式是最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一种模式,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规模化了,也还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原因所在。

只要执政党的执政是以人民的意愿为依归,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准则,就不应该消灭土地私有制,就不应该实行农业集体化。

  然而,好景不长,1952年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同时提出,要适当加快农业合作化的速度。

这样,原来的互助组很快变成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虽然文件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际上是入社并非自愿,退社更不自由。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进一步加快。

1955年夏,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尖锐地批评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等人是阻碍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小脚女人”,是“右倾机会主义”,是“一场阶级斗争”,这更进一步助长了已经存在的急躁冒进情绪,高指标、浮夸风大大加剧。

“就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把总路线中说的‘相当长的时期’变为了‘相当短的时期’,把‘逐步’变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级社还未建起来就搞高级社,高级社还未搞起来就搞人民公社。

谁慢了谁就是‘右倾机会主义’,就是‘小脚女人’,并把在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说成是‘阶级斗争’,就要批,就要斗。

”就这样,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民刚刚得到的土地又被收归公有了。

⑨在农业合作化中,毛泽东与邓子恢等人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要实行合作化,而在于实行的步骤和速度,即一方带有激进色彩,想通过搞运动,快步进入社会主义,而另一方则相对更为务实,主张要分步骤实施,要把发展速度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但两者的方向又是一致的,即都要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都要把土地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在当时,要实行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在中共内部基本上是没有多大分歧的,而国家一旦选择了这一发展路径,即使在具体的策略方面是务实的,由于在总体上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仍然是要走入死胡同的。

  后来,就像其他实行苏式社会主义模式的国家一样,中国在这条道路上也终于难以为继了,不得不进行改革,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解散了人民公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获得了自己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一下子调动了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短短几年时间内就解决了温饱问题。

“这(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者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农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伟大创新。

其伟大之处就在于它使生产力最基本的要素——劳动者获得了第二次解放,而这一解放的实质,又在于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自主权,获得了对自身及其劳动所创造价值(大部分)的自由支配权。

”⑩然而,虽然土地分到了农民手中,但由于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集体组织可以随时根据各种理由收回土地,也根据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因此,这种使用权又是十分不稳定的,农民的利益仍然缺少可靠的保障。

而且由于农村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弊病,村民自治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土地调整中农民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

“今天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保障,村干部任意调整地权事件层出不穷,违背中央关于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

今后如果不能走上法治轨道,就无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法治取代人治,乃是时不可待的事情。

”11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稳定的产权,他们才能与土地真正产生一种感情,才能对土地进行长期的精心经营。

然而,由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使用权又很不稳定和牢靠,于是就大量地发生对土地的短期行为,比如透支地力、乱伐林木等等。

“由于对土地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发生了公地悲剧,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维护,地力下降,有机质减少,而且生产积极性不能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甚至五十年不变。

可是所有权还是模糊的。

更准确地讲,农民还是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12我们本来就地少人多,然而我们却还有大量的土地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

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愿意进行长期的投资和经营。

“为了解决和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政府当局可说是费尽了心计。

再三再四强调承包制不变,延长承包期,又说要加强土地的流转,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换出租,还有小产权制,花样多得眼花缭乱。

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权问题始终避而不谈。

而恰恰所有权才是问题的根子。

它是绕不过去的。

”13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我国农村的土地变得分散化,这当然不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因此,通过市场机制让土地适当地集中起来也是有必要的,目前提出的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等形式也是有意义的。

然而,只要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不解决,这些措施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一种财产只有它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它才能按照市场机制形成价格,才能真正地流通起来。

在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土地的流转中没有发言权、决定权,往往由政府说了算。

近些年来,各地都大量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的“霸王硬上弓”式的土地“被流转”。

要是土地流转大面积铺开的话,只能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造成农村社会的极大不稳定。

  进入1990年代后,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进行,农村尤其是靠近城市的农村的土地开始被政府大量地征用。

由于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政府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只需要给农民以少量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的成本非常低廉;又由于土地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升值很快,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可以得到大量的财政收入,因此,各级政府都充满了卖地的冲动。

同时,由于权力不受制约,官员可以在土地转让中和开发商进行勾结,从土地转让中捞到巨大的好处。

这种土地出让模式一方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土地原来就是一种十分稀缺的要素资源,本来就应该得到集约化利用。

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求土地的产权十分明晰。

只有土地的产权明晰,才能按照市场机制形成价格,才能反映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得到集约化利用。

然而,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国有的(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十分不明晰,再加上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因此,在土地的出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寻租行为,导致土地的严重浪费现象。

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另一方面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

“到新世纪,全国失地农民在4000万到5000千万之间,每年还要增加200多万。

他们‘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十分艰难。

在一级市场上,征用农民的土地用的是计划经济手段,只按几年的产量支付地价,不考虑农民以后的发展和养老、医疗保障;在二级市场上,完全按市场经济原则交易,一亩地卖几十万、上百万元。

而有些地方征地费使用不当、甚至落入某些干部手中。

在征地过程中,难免有官商勾结私分土地之肥的腐败现象。

”14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征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这对农民来说也未必就是坏事。

如果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他们就可以因为土地的升值从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就可以为自己失地以后留下一笔重要的资产。

但由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就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好处,这好处都进入到政府的财政以及官商的囊中,从而使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给社会制造巨大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些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我国每年耕地都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每年因为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不计其数。

因此,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化,对于我们而言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三

  我国先秦时期的一位思想家慎子说过: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

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

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

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物”在任何时代都是稀缺的资源,如果没有对它进行“定分”,明晰它的所有权,就会引起人们对它的争夺,社会就会进入“丛林法则”:

谁能得到它就要看谁的拳头大。

然而,这种靠强力维持的占有又是极不稳定的,因为力量的对比极易发生变化,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冲突不断、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确立物的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然而,公有制却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公有制名义上是人民对财产共同所有(此处所讨论的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意义上说的,集体所有制不包括在内),实际上由于财产的产权是模糊的,所有者是缺位的,人民作为一个虚置的集合体无法行使具体的所有者权利,这就决定了这种共同所有只是一种虚置的共同所有。

因此,公有财产中普遍出现的无人负责、假公济私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人人所有的结果只能是人人对财产都不负责任,人人都在挖社会主义的墙角,“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民间流传的诙谐的顺口溜可谓说到了要害。

  财产要明确它的所有者,土地作为最基础的财产又尤其需要明确它的所有者。

我国宪法中规定,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

虽然农村集体名义上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却不能转为建设用地,而国家却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然而再转为建设用地。

产权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收益权、转让权在内的完整权利,少了其中的一项就不是完整的产权了。

因此,这种土地集体所有也只是有名无实的,实质是还是国家所有。

这种土地制度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然而,却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严重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剥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大量的农村土地征用和开发中,获益最大的是权力和资本,而广大农民却只能在得到微不足道的经济补偿后沦为失地农民。

有人认为,我国之所有要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是为了使农民有一个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却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使他们失去了生活保障。

在一个公民社会,国家首先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使他们拥有实现自己财产的机会和自由,让他们自己去发展,自己去负责,然后再对那些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特殊群体实行必要的保障。

让公民拥有财产的自由权利,这不仅是充分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性、实现社会长远发展的不二法门,也是实现个人独立自由的必经之途。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不把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的自由权利还给人民却又宣称要建立公民社会,这如果不是有口无心,也是缘木求鱼。

所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府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化。

  然而,在我国实行土地私有化又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要面临着丛丛的阻力,其中既有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上的阻力,更有既得利益上的障碍。

  首先是意识形态上的阻力。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在我国宪法有明文规定的,也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

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实代表,人民的意愿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实现。

我们经济上的国有制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的。

然而,在现实中不论什么样的政治集团都只能是一个利益集团,都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由执政集团通过国家控制社会的资源和财产,只能导致官僚资本经济,人民的利益非但无法实现而且会反遭剥夺。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国家是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成立的权力机构,它要对人民负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又怎么能够去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把社会资源和财产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呢?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

既然是集体所有,村集体就应该对所属的土地拥有完整的权利,就应该有权决定土地是继续合下去还是把它给分了。

所以,归根到底问题还在于农村的土地并非真正的集体所有,实质上还是国家所有,目前土地征用中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来自于这两者的冲突,而要解决这些问题,要改变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

农村的土地实行私有化并不存在宪法上的障碍,何况宪法也是可以进行修改的。

  其次,是一些观念认识上的误区。

“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安定”,这是最常听到的一种对实行土地私有化后的担心。

这种担心表面上看是有不无道理的,实际上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如果土地按现有的使用权私有化,变成完全的私有权,当然不会加剧贫富分化,因为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相当平均。

因此私有化只会去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

……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一笔收入,而且有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

特别是,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君不见,台湾的很多农民比城里人富,就是因为他们有大块土地完全的所有权。

”15我国目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一方面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另一方面却又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里,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这种离奇的局面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下来,土地都由国家控制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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