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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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北京市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

序号

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办理地址

联系电话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亦庄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平谷区府前街31号

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通州区车站路49号

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

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大厅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政服务大厅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

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

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

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2)审查

标准:

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

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河北省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

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

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

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

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

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

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

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

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

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

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

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

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

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企业承揽工程中标后,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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