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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市交通科技资源,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是指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立项并统筹管理和推进的科技项目,旨在促进交通行业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应用、产业化发展及行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包括:

项目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委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管。

第四条市交通委所属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科技项目应统一纳入市交通委科技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所属单位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列入国家、部(委)、北京市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并须在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将视重要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条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科技项目报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规划及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建议)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指南要求,有利于本市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八条市交通委所属单位、交通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均可提出项目立项申报建议。

第九条支持中关村国家高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鼓励中关村高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并承担市交通科技项目。

第十条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

每年3月31日前市交通委发布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建议单位根据指南于4月30日前向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申报(建议)书(见附件1)。

(二)项目初审。

每年6月30日前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科技项目申报(建议)书进行咨询、初审、筛选,邀请政府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初步确定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预算、进度等。

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交通科技项目备选库。

(三)立项审核。

每年7月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重要性、可实施性、科技经费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选择重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计划,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市交通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项目申报建议单位配合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编写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复资金后,由市交通委公布。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采用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直接管理是指由市交通委依据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要求确定承担单位,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是指由市交通委委托委属单位或交通行业重点企业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由责任单位依据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要求确定承担单位,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单位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由市交通委或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如下资金使用要求确定承担单位: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或经市交通委主管领导同意后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的项目,由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书(见附件3),并由市交通委与其签订合同,项目责任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交通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格式应按照合同范本(见附件4)统一填写,技术项目经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照北京技术市场合同范本格式填写。

第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为项目研究提供人员、配套经费、设备等必要条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应按季度报告项目执行进度(见附件5),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委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将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交通委有权解除项目合同,视情节追缴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业务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四)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的。

第二十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拨付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由市交通委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科技项目预算及项目合同安排拨付项目经费,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及经费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完成项目后,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等(见附件6),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交通委财务部门按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查(审计),合格后予以验收。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由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会同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验收专家应认真审阅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验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项目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九条未通过验收并由市交通委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终止的科技项目,市交通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并按照合同要求责成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退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需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组织鉴定。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以及计算机软件、标准、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除保证国家利益和安全为目的以外,一般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拥有,市交通委具有优先无偿使用和开发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材料及成果简介报送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并在《交通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上发布。

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必须在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须做好项目各阶段的技术资料归档及使用管理工作,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大力推广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应定期或按需向社会公布(需要保密的除外)。

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暂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科技项目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申报(建议)书

2.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任务书

4.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委托合同

5.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6.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附件1

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

申报(建议)书

(字体黑体一号黑,居中,段落行距2倍,段前0.5行,段后0.5行)

项目名称:

申报建议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字体宋体四号,段落间距2倍,段前0.5行)

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申报建议单位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研究内容

(100字以内)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字以内)

创新点及可能获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

(100字以内)

项目经费概算

(万元)

总投资

自筹资金

申请拨款

项目实施周期

申报日期

项目申报(建议)书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

A4;

页边距:

左右3.2㎝,上下2.8㎝;

字体:

宋体四号字

段落间距:

1.5倍行距,段前0.5行

二、主要填写内容及要求

项目申报建议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项目申报(建议)书。

申报(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内容、地点、期限;

4、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

5、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经费使用范围);

6、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7、其他。

附件2

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黑体一号黑,居中,段落行距2倍,段前0.5行,段后0.5行)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属性:

申报单位:

起止时间:

20年月至20年月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

A4;

页边距:

左右3.2㎝,上下2.8㎝;

字体:

宋体四号字

段落间距:

1.5倍行距,段前0.5行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类别名称:

根据所报项目,选填以下类别名称。

工程科技类;电子政务类;行业信息化类。

(二)项目属性。

1、新增项目:

指本年度新增的拟纳入预算的项目。

2、延续项目:

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的项目。

(三)项目内容。

1、项目概要;

2、项目前期研究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同类技术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研究、开发的背景、必要性(包括项目研究目的,市场需求前景或推广应用领域,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

4、项目研究、开发实施方案(包括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实施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案,技术关键、创新点、拟采取的技术路线等);

5、考核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项目的具体考核指标,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指标均应具有明确的可考核性);

6、项目研究、开发进度(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项目完成期限);

7、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括(包括单位概况,投资来源,单位研究开发基础及能力,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等);

8、研究经费预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预算经费,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包括委拨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明细等);

9、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评估(包括提供主要分析指标及演算公式,市场占有率,形成的生产能力,利税、创汇或有关节约工程造价等);

10、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1、明细项目名称:

指根据“项目类别明细名称”填报的子项目。

例: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交通费及其他等。

2、是否涉及采购:

申报的明细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3、集中采购目录名称:

详细填列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品目、规格,并在“备注”中注明需求数量和时间。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投入经费

及来源

(万元)

总投资

自筹资金

申请年度经费补助

20年

20年

20年

20年

20年申请拨款经费预算

明细项目名称

是否涉及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名称

资金预算

申请数

备注

20年申请拨款经费预算

明细项目名称

是否涉及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名称

资金预算

申请数

备注

20年申请拨款经费预算

明细项目名称

是否涉及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名称

资金预算

申请数

备注

20年申请拨款经费预算

明细项目名称

是否涉及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名称

资金预算

申请数

备注

合计

所申报的费用需要有详细的费用说明,部分标准参考如下: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购置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政府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补贴餐费20元/天。

区县调研需住宿。

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3、会议:

四环路外(三星以下)230元/人天,四环路内(三星以下)255元/人天,四环路外(三星以上)255元/人天,四环路内(三星以上)280元/人天。

4、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按照1500元/人月

5、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含会议邀请的专家)。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

附件3

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任务书

XXXX:

XXXX项目,经委研究,同意立项。

请你单位按照《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委托合同》规定有关内容,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资金共计XX元,其中我委支持XX元,你单位自筹资金XX元。

二、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为XX

三、本项目应按照《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XX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4

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

委托合同

(字体黑体一号黑,居中,段落行距2倍,段前0.5行,段后0.5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担方(乙方):

起止期限:

二○年月至二○年月

(字体宋体四号黑,左边距6㎝,段落间距2倍,段前0.5行)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1、纸张规格:

A4;

2、页边距:

左右3.2㎝,上下2.8㎝;

3、字体:

宋体四号字

4、段落间距:

1.5倍行距,段前0.5行

二、本合同系北京市市交通委员会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科技项目研究而设计,委托方(甲方)为北京市市交通委员会,责任/承担方(乙方)为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

签约承担方(乙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受托方”项下分别排列为共同共同承担人。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五、合同应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楚。

六、项目编号由北京市市交通委员会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一章合同各方

第二章合同文本构成及签约方式

第三章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组织和分工

第六章项目进度

第七章开发建设费用和付款方式

第八章验收

第九章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十章安全保密

第十一章产权归属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及索赔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及终止

第一章合同各方

第1条本合同甲方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以下简称乙方)。

第2条甲方为项目的委托方,乙方为项目的承担方。

第二章合同文本构成及签约方式

第3条本合同的文本由以下部分构成,即:

合同正文——(本合同文本);

合同附件:

第4条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5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6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项目中期检查、组织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向乙方提供本专题研究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

第7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目的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以及项目研究主要目的,产生效益等)

第六章项目主要考核指标及进度安排

第8条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专利、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项目预期达到国内、国际水平等)

2、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社会经济效益等〕

3、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

4、提交的成果及形式

5、其他应考核的指标

第9条项目进度安排:

第七章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第10条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均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11条付款方式:

经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由甲方一次性将合同款支付给乙方。

(经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合计:

万元);提交项目50%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合计:

万元);项目完成并提交项目规定的研究成果,并经甲方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合计:

万元)。

第八章验收

第12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应为:

(1)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验收文件材料规定文件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项目具体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说明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成果后[]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章安全保密

第13条甲、乙双方都有对本项目全部技术资料、业务流程、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4条甲方提交用户方的系统总体设计的设计图纸、文档、管理流程、经营策略等,均属于甲方或用户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负责对所接触的内容保密,不得向参加本项目以外的人员传播。

第15条乙方的技术路线、项目管理策略、技术文档、软件代码等,均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负责对所接触的内容保密,不得向参加本项目以外的人员传播。

第16条保密期为自本合同签订后三年。

第十章产权归属

第17条由本合同限定的项目所产生的研究和设计的技术成果(包括纸质和电子媒介形式),为乙方及甲方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

未经乙方和用户方的共同许可,甲方、乙方都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传播、销售。

系统建设所购置的软硬件产品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18条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施工环境条件的变化,如:

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它三方公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如果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的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第19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最迟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当面交给另一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第20条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21条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十二章合同其他条款

第22条合同各方共同遵守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分别享有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并遵守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23条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统计报表,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第24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未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双方须按原合同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第25条乙方因某种原因(如:

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执行进度滞后等)致使计划无法按本合同执行,而要求终止本合同项下的任务,应视项目完成情况,部分、全部退还甲方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终止任务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终止研究任务,同时视项目完成情况,要求乙方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所拨经费。

第26条乙方承担任务所需拨款按国家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开支。

第27条甲方根据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28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终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29条本合同签订各方均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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