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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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了统一台州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其他县(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1.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实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全覆盖,实现规划管理单元的“一张图管理”。

1.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属性。

1.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1.6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要求,并与《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台州新建地区公共(市政)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等规定相符。

如因特殊原因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1.7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并提供公示展板和宣传册页制作的电子数据成果。

 

2规划内容要求

 

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收集下列资料,并分析和整理(具体详见附件1):

1、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2、人口分布、土地利用、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3、现有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

4、城市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5、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地籍和产权单位情况;

6、与本地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和规划管理动态更新的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2.2规划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2.2.1主导属性和总量控制

主导属性指对规划管理单元主导性质的概括与描述,具体指:

综合发展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对外交通设施区、市政设施区、文化娱乐区、工业区、仓储区、生态景观区、村镇发展区、混合建设区等。

总量控制指规划管理单元内所有用地的总建筑规模,一般控制上限指标。

规划应当将总建筑规模细分到图则单元,明确各图则单元的总建筑面积。

图则单元内的部分地块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但其他地块必须相应降低容积率,保证此图则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突破。

2.2.2道路红线控制

深化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和竖向标高、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行人过街通道(包括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和控制要求。

2.2.3“五线”控制

“五线”指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和轨道交通橙线,其控制内容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2.2.3.1城市绿线控制

确定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2.2.3.2城市紫线控制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区级文物、区控文物、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2.2.3.3城市蓝线控制

划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确定断面形式、河底和水位(内河)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及有关控制要求。

2.2.3.4城市黄线控制

划定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两大部分。

交通设施包括:

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含高压走廊)、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

2.2.3.5轨道交通橙线控制

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线位和站位以及保护控制范围,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

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要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和部分小类,着重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

2.2.4.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按照市级、分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4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

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2.2.4.2新建地区按照《台州新建地区公共(市政)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组织建立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居住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确定居住小区中心用地规模和设置要求,有条件的可确定用地位置。

2.2.5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

特色意图区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特色意图区分为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

特色展示区指具有城市级特色的地段,特色敏感区指为保护和更好显示特色展示区而设立特别保护措施的景观缓冲区。

2.2.5.1特色意图区主要控制要素

确定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

确定特色敏感区内的主要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

2.2.6图则单元和地块划分

1、结合道路和自然界线,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进行图则单元划分并确定编码。

2、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图则单元内进行地块划分并确定编码。

2.2.7图则单元和地块控制指标(内容)

1、确定图则单元指标,包括:

单元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2、确定地块强制性指标(内容),包括:

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

3、确定地块指导性指标(内容),包括:

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引导和其他环境要求。

根据上层次规划,对地铁站点周边、各级中心地区内地块的地下空间利用提出指导。

要着重明确地下空间之间及与地下通道、地铁站点、地下公共空间的连通要求,并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功能、深度、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意见。

 

3规划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其成果包括书面成果及对应的电子数据成果。

3.1书面成果

书面成果分法定文件和附件两部分。

3.1.1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件,文本和图件经批准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二者不可分割使用。

3.1.2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城市设计(如有)、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报告和公众参与报告等。

3.2文本

文本是对规划总体内容和重要内容进行规定的文件,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作为法定性文件用于规划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3.2.1阐明规划范围、发展性质、人口用地规模、使用范围、解释权属及其他事项。

3.2.2阐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即:

主导属性和总量控制、道路红线控制、“五线”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和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

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市干道进行必要的修改、对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进行局部修改、在图则单元内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城市黄线进行位置修改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2.3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分别阐述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引导、图则单元划分,并结合各图则单元确定控制指标(内容)。

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建筑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对地块进行合并或者细分开发的相关规定。

3.2.4制定土地使用管理通则,明确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和用地兼容性,形成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除城市道路用地、“五线”控制用地和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细分至小类外,其他用地原则上只分至大类或者中类。

3.2.5制定建筑规划管理通则,明确建筑间距的规定、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有关名词解释和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3.2.6汇总各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形成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3.3图件

图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重要表达形式,图纸比例不小于1:

2000,并符合《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主要图纸包括:

3.3.1规划管理单元位置图

标明规划管理单元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3.3.2土地利用现状图

标明现状各类用地范围,道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3土地利用规划图

标明不同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边界和道路网络。

3.3.4道路及竖向规划图

绘制道路系统图和道路断面详图,标明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交叉点坐标(标高)和转弯半径。

3.3.5“五线”规划控制图

绘制“五线”综合图,标明“五线”控制坐标及宽度。

3.3.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置要求与用地范围。

3.3.7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用地范围及干管网的布局、走向、管径等(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8特色意图区划分图

标明特色意图区划分的界限及管制要求。

3.3.9图则单元划分图

标明图则单元的界限、编号,并列表注明图则单元编码和单元用地面积。

3.3.10规划控制详图

1、图则单元划分图(插图):

在规划管理单元内划分图则单元边界及编码,各图则单元以不同颜色区分。

2、规划控制图:

该图是对图则单元内主要自然地理边界和各类建设控制范围的精确空间定位,应当在图上以不同线型及统一图标准确、清晰标示道路中心线、道路侧石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绿化控制线、河道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文物建设控制范围、规划范围、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道路断面标注、地块编号及用地性质代码、控制点坐标、配套设施等规划控制内容。

3、道路断面形式图:

清晰准确地绘制编制区内各级道路的道路断面图,并应当与规划控制图中的“道路断面标注”一一对应。

4、图则单元控制内容(插表):

图则单元编码、人口规模、单元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地、配套设施项目等。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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