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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的争论与进展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与进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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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起因:
英高等法院首判支持“求死权”所引发的问题
据《法制日报》报道:
尽管安乐死的争议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未有定论。
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者亲属,按照英国1961年制定的有关自杀法案,都有谋杀的嫌疑。
英国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瘫痪,想要医生帮助他结束生命。
英国高等法院最近裁决他有权“寻死”。
绝症患者的求死之路:
现年58岁的尼克林森2005年因中风患上了“闭锁综合征”。
这种疾病使他虽然神志清醒,却全身瘫痪,连自杀都无可能。
所以,他一直寻求法庭保护任何愿意帮助他结束生命的医生。
但英国司法部认为,如果法庭作出这样的裁决,将改变英国涉及谋杀的法律条规。
这次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决意味着,尼克林森的“求死权”案将展开全面的聆讯,医学方面的证据也将提交给法庭。
在法庭作出这一裁决后,尼克林森的妻子在英国广播公司一个电台节目中宣读了他的声明。
声明说,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将审理协助他人死亡的问题。
声明称:
“21世纪的医学仍然辖制于20世纪的死亡观念,这再也不能让人接受了。
”目前,尼克林森只能通过一个特制的电子板与人沟通,他说在这一裁决之前,他的生命“乏味、痛苦、剥夺了意义、没有尊严、无法忍受”。
虽然英国高院对此作出了判决,但尼科林森的“求死之路”依然很漫长。
如何为他执行死亡,以及使用何种药品实施死亡,这都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安乐死的立法困境:
安乐死之路如此漫长,实际上是意料之中的事。
尽管对安乐死的争议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论。
首先,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者亲属,按照英国1961年制定的自杀法案,都有谋杀的嫌疑。
自杀定义为“自行了断”,任何由别人提供协助的“自杀”都被认定为“谋杀”,而提供帮助的人即是“凶手”,判刑可长达14年之久。
究竟应该由谁来实施安乐死,至今在英国尚无先例可循。
法律问题:
人有无死的权利
此案涉及人类拥有的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即生存权利和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英国人对安乐死分成两大阵营。
赞成的一派认为,人不但有活的权利,其对死的选择也应受到尊重,多数身患绝症已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安乐死是安详的解脱,帮他(她)解脱的医生、亲属都应受到尊重,而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的一派却认为:
“我们不能糟蹋与生俱来的生命权。
如果法院开了先河,这将使圣洁的生命变得荒谬。
”
一些医学和法律专家认为,眼下,在许多国家,安乐死从医学、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社会、病人、家属都有利;反之,如果立法不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立法空白致出国求死:
关于英国安乐死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
英国妇女黛比普尔迪于1995年被确诊患有多发性硬化症,这种病让她逐渐丧失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甚至排泄功能。
黛比不想继续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她想由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并接受安乐死。
因此,她向英国上议院请求裁决:
假如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接受安乐死是否会被起诉。
她还提出就“协助自杀”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要求。
2009年7月30日,黛比接到了盼望已久的裁决,英国上议院决定,“可以接受”黛比家人协助她自杀的行为。
事实上,普尔迪并非英国第一个要求对《自杀法》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人。
2001年,绝症患者戴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过类似的请求,但被法院驳回。
黛比普尔迪事件的出现,表明英国开始对安乐死的态度有所缓和。
由于安乐死一直没有在英国合法化,导致众多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
但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
但至今为止,政府方面的法律官员已经承认,为此目的出国的人不会面临起诉。
各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立法态度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现代的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区。
1994年11月,该州经过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而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剩不到6个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
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然后自行服用。
法律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患者自杀,同时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
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的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8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成为继俄勒冈州之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但目前为止,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禁止安乐死。
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国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只有满足众多前提条件,医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
此后,比利时也立法承认安乐死合法化。
另一个对安乐死持宽容态度的国家是瑞士,瑞士刑法规定,只对“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
瑞士医生可在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为那些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杀药物与设备,而不构成犯罪:
其一,该患者已被确诊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杀行为是由患者自己实施;其二,医生并没有从协助自杀的行为中直接获利。
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约有200人在苏黎世通过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绝症的外国人。
安乐死在各国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实施有条件的安乐死或许会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法国2013年在安乐死问题上的最新进展
据“中国广播网”北京2013年2月19日消息:
据报道,法国医学伦理委员会最近提出了新说法,“应该在特定的或是在病人持续及明确的要求下,允许安乐死。
”这是不是意味着,把法国的安乐死合法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呢?
在安乐死这个敏感的社会问题上,法国人是怎么做决定的?
印度诗人泰戈尔的《飞鸟集》中有一个很美的句子,它的原文是:
Letlifebebeautifullikesummerflowersanddeathlikeautumnleaves.这句话,以郑振铎的翻译最为美妙: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法国医学道德委员会最近通过的规定,病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坚决、反复要求”结束生命时,应允许对其施行辅助自杀。
2013年6月,一份安乐死合法化草案也将提上日程。
在法国工作多年的媒体人王波涛指出:
安乐死的这个议题在法国应该还不像那个同性恋婚姻这样的引起全国范围的大讨论,而仅仅只是法国一个主管医疗的政府机构,它在一个文件中第一次提到了医生团队在一些特殊的时候是允许他们尽到人道主义的义务,许多媒体根据这句话来解读是不是透露出政策层面来推进安乐死的实施。
让安乐死合法化,是法国总统奥朗德在竞选时就给出的承诺。
而目前法国一直沿用的,是2005年国会两院通过的《雷奥内蒂法》,也称为“临终法”,法律虽然禁止医生主动为病人注射药物致死,但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停止抢救和治疗——称为被动安乐死。
而这次委员会显然希望,变被动为主动,在必要时,可以辅助自杀。
赛比尔:
请帮助我,我不想带着这肿瘤走到最后,我不愿挣扎了7年半之后,还是死在肿瘤上。
这是赛比尔的故事,也是法国人心头的痛。
52岁的她,6年前患上了一种罕见的鼻窦恶性肿瘤,面目严重变形,并逐渐丧失了嗅觉、味觉和视觉。
2008年她向法国提出安乐死,被法院驳回。
两天后,她死在了家里,死因是服用过量镇静剂。
有时候,比死亡更可怕的,是痛苦。
赛比尔的故事不是只在法国发生,就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也不是只在法国才有。
在全世界,已经合法化的国家并不多,但它们如今依旧纠结在各种限制安乐死的条件制定上;没有合法化的国家很多,但它们也会痛心于发生在身边的个案悲剧。
2008年底,英国天空电视台曾经播出了一段后来备受批判的纪录片。
片子由奥斯卡奖得主加拿大导演约翰·扎里茨基拍摄完成,取名为《死亡的权利》。
尤尔特,59岁,大学教授,运动神经元疾病,生命还有不到5年,双腿瘫痪,呼吸困难。
他在妻子的陪伴下,到瑞士寻求安乐死。
这是纪录片中他和妻子最后的道别。
这段真实的片子里,有夫妻俩在家里做准备开始,到前往瑞士,到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
妻子玛丽说,这是对丈夫一生的最好献礼。
但这在安乐死非法的英国,却不能被原谅。
没有一个国家敢轻易践行。
荷兰走在最前面,也是经过30年之久的研究,才最终下的决心。
如今,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
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则只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
在其他国家,安乐死都是还在辩论中的选题。
很多人看过电影《深海长眠》,主人公雷蒙花了30年的时候,一直在争取安乐死的权利。
他说:
“生命,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
”可是现实中,法律、道德、伦理、医学、道义、风俗、功利主义和国情,很多条件在不断进行着博弈。
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