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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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

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

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围以,收费许可证要在有效期以。

第六条承担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

(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

(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

(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

(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

(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

(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

第九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的人员、机具、车辆、证件材料要建立详细档案并报京珠路政支队、大队备存。

第三章清障施救工作规

第十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遵守《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在清障施救服务车辆车身醒目位置订装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服务、监督投诉公示牌。

第十二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将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印制成服务监督卡片,随车携带,服务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当事人核查服务收费行为。

清障施救单位不得拒绝当事人索取服务监督卡片。

第十三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接到清障施救服务求助信息或清障施救服务指令后,应安排人员快速赶赴现场,确保白天5分钟出动,夜间10分钟出动,在45分钟到达现场。

第十四条清障施救单位应提供以下容的服务:

(一)为故障车提供短时应急抢修以及牵引拖曳服务,及时排除路面交通安全隐患;

(二)协助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为事故车辆提供抢修、起吊、牵引拖曳服务,为事故散落物提供清理、收集、起吊、转运、仓储服务;

(三)为清障作业现场、事故处理现场提供安全区域设置和隔离服务;

(四)为事故车辆和事故物资提供具备消防、照明、保管条件的停放场地服务;

(五)服从路政、交警部门的调度,参与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设备储备。

第十五条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统一由清障施救单位保管。

清障施救单位应专门安排停车场值班人员,负责指挥车辆停放、对车辆物品实施监护,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表》《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台帐》,并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车辆及物品进出停车场时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清障施救监管

第十六条清障施救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各路政大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建立清障施救服务监管台账。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由路政大队外业人员负责,外业人员对清障施救过程中的人员着装、佩戴证件、车辆标识、收费标准、文明服务等容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由路政大队统筹安排,定期组织路政人员到清障施救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容包括车辆状况、票据以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检查过程中发现清障施救单位存在违章现象的,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及时改正。

情节严重的,向清障施救单位下达《清障施救服务整改通知书》,清障施救单位2日向路政大队说明情况,并按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清障施救单位每月30日之前向大队综合办公室上报清障施救服务台帐、清障施救作业登记本和收费明细表,路政大队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支队上报清障施救台帐。

第二十一条路政大队按照“每诉必查,每实必究”的原则,认真处理每一起因清障施救引起的投诉事件,接到当事人投诉必追查到底,依法依规查处。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管段路政大队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路政支队接到投诉信息后,应指定管段路政大队在3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根据大队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经过和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路政大队值班人员接到司乘人员投诉,或者路政支队、监控中心移交投诉情况,应详细填写《清障施救投诉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之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上报路政支队。

第二十四条经过路政大队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应要求清障施救单位对投诉人进行合理解释,消除投诉;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向投拆人赔礼道歉,退还超标准部分清障施救服务费,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经投诉人确认后,投诉人未提出其它疑义,由投诉人在《清障施救服务投诉登记表》签字确认或者确认。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完毕后,调查人员在《清障施救服务投诉登记表》上填写处理结果,交路政大队审核、存档。

第二十七条对于媒体曝光、司乘人员信访的,造成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路政支队应成立调查小组,认真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路政大队应对清障施救服务对象进行回访,做到每案必访,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第二十九条完善清障施救服务日常监管、服务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投诉处理回复率达100%。

第三十条各路政大队要加强对在清障施救单位服务中被有理投诉或在日常监管中被查处的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保存,建立清障施救单位违规行为档案。

第三十一条路政大队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清障施救单位负责人谈谈会,指出工作不足,应联合交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在打击路损逃逸案件、应急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清障施救单位及人员,管理处将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有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

(一)未达到清障服务形象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达到清障施救服务信息公布标准和要求的;

(三)未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身份的;

(四)拒绝或未向当事人出示服务监督卡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出动或到达现场的;

(六)不按规定填制《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登记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项目收费明细表》,或填制虚假信息的;

(七)未按时报送清障施救服务台帐的;

(八)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二)未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标准的;

(三)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轻微损失的;

(四)不按标准收费、超围收费的;

(五)其他行为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二)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对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路政部门将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建议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一)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有理投诉达三次以上的;

(二)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

(三)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中安全管理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路政大队应不定时对清障施救单位的值班、出勤记录进行抽查,如记录不完整,登记不全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京珠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1:

清障施救服务整改通知书

鄂高路政京珠整字大队()第号

清障施救:

经查,你单位在实施清障施救服务中,存在下列行为:

1、;

2、;

3、;

4、。

上述行为,违反了《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

规定。

根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前改正上述行为,具体是:

1、;

2、;

3、;

4、。

你单位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的,我单位将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签发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专用章)

执行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京珠支队第大队

 

年月日

附件2:

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安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表

车主(司机)

 

 

住址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车牌

 

厂牌型号

 

外观颜色

 

轮胎数

 

备注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入场时间:

年月日时

当事人签名:

联系:

停车场工作人员签名:

联系:

(清障施救单位)印章

年月日

放车、提货记录

出场时间:

年月日时

当事人确认车辆及物品完好后签名:

停车场工作人员签名:

清障施救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件4:

京港澳高速清障施救监管台帐

序号

时间

清障施救服务对象信息

牵引起止地点

收费

金额

(元)

清障施救

工作人员

举报投诉

情况

监督检查

结果

服务对象

回访

意见

备注

联系

车型车号

清障施救类别

 

 

 

 

 

 

 

 

 

附件5:

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举报投诉记录表

时间

记录人

接访单位

举报(投诉)方式

上门信函电子其他

举报(投诉)人

身份

司机车主货主其他

联系方式

清障施救服务时间

车型车号

清障施救服务地点

举报(投诉)对象

举报(投诉)容

路政部门调查

核实情况

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

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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