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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码头规章制度3

AAA码头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1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3

第三章事故处理5

第四章加油票的管理5

第五章附则6

会议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7

第二章适用范围7

第三章管理权责7

第四章会议内容及参会人员7

第五章会议纪律及奖惩措施9

安全行为规范10

第一章总则10

第二章一般规定10

第三章车辆管理12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13

第五章附则15

安全管理办法18

第一章总则18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18

第三章安全会议管理20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20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20

第六章安全检查20

第七章事故调查及处理21

第八章附则21

安全生产责任制22

第一章总则22

第二章码头各级人员安全职责22

第三章码头各部门安全职责30

第四章附则36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37

第一章总则37

第二章职责划分37

第三章发放和使用38

第四章保养和检测38

第五章附则39

安全检查办法40

第一章总则40

第二章日常检查40

第三章分组专项检查41

第四章具体要求41

第五章 附则42

事故应急预案办法48

第一章总则48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等级48

第三章事故归口管理职责划分52

第四章事故报告52

第五章事故调查53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处罚57

第七章附则59

装卸船标准化作业规程60

1、目的和适用范围60

2、作业前的准备60

3、件杂船作业标准61

4、散货船作业标准62

5、船舶作业完毕63

附:

罚则6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行为规范65

吊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65

维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0

气焊、气割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1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3

吊机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5

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6

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8

单船指导员安全行为规范79

理货员/库管员安全行为规范80

舱内人员伤亡救援预案82

目的82

指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82

救援措施83

吊机防风、防台应急预案84

第一章总则84

第二章大风的危害分析84

第三章成立防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84

第四章防风应急物资85

第五章处置与抢险85

第六章附则87

人员落水抢救应急预案88

目的88

指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88

救生物资准备89

脱离水源急救措施89

注意事项89

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保障码头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码头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分组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码头各科室、各协力单位。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四条每船在开工前,由指导员组织吊机司机、船边司索工共同对工属具进行全面的检查,此后每隔两小时检查一次。

指导员要在单船日志上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安全员,落实好在作业现场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进行现场的纠正、拍照、处罚等,并填写好日常巡查记录。

第三章分组专项检查

第六条码头组成五个专项检查组,各检查组成员及职责为:

1、前场作业安全检查组:

由调度室主任任组长,组织各科室以及各协力单位领导相关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码头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靠离泊安全情况、码头卫生情况、船舶作业质量、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2、设备检查组:

由吊机队队长担任组长,组织维修队人员、吊机队技术员、安质员对吊机吊钩、主绳、各部件及吊机司机操作等情况进行检查。

3、库场检查组:

由库场队队长担任组长,组织各自主理货单位领导、安质员、协力单位领导,对库场作业、卫生、垛型情况、掩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4、安质科检查组:

由安质科科长任组长,组织协力单位领导、安质员,对现场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5、用电安全检查组:

由维修队队长担任组长,组织协力队管理员、各协力单位领导对协力单位办公区域和生活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检查时间:

每月检查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小组组长安排。

第四章具体要求

第八条各检查组要认真检查,做好记录(记录见附表),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完毕后交至安质科。

第九条各检查组组长要按时组织本组安全检查,对本检查组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条安全员每月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相关检查记录统计归档。

第十一条安全员对各检查组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前场作业检查组检查记录

年月日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时间

现场作业情况

靠离泊安全情况

码头卫生情况

船上作业质量

劳动防护用品

车上货物掩垫

其他

检查组组长:

检查人:

 

设备检查组检查记录

年月日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时间

检查组组长:

检查人:

 

库场检查组检查记录

年月日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时间

库场作业情况

库场卫生情况

垛型

货物掩垫

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

检查组组长:

检查人:

 

安质科检查组记录

年月日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时间

现场作业情况

倒运情况

装卸质量情况

靠离泊安全情况

设备司机操作

其他

检查组组长:

检查人:

 

用电安全检查组记录

年月日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时间

检查组组长:

检查人:

事故应急预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码头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码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码头所属作业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安全事故、货运质量事故:

(一)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使设备、设施遭到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被破坏或迫使生产终止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安全事故类型:

1、人身伤亡事故;

2、机损事故;

3、火灾事故;

4、建筑工程设施事故(包括船舶碰撞码头事故)。

(二)货运质量事故:

是指货物在港装卸、储存过程中,由于港方责任,造成的货物丢失、短缺、损坏、混垛、翻舱、变质、船舶延误及集疏港等不合格服务。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发生事故后人员伤害程度、经济损失大小及给码头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来确定。

各类事故均按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对应处理。

(一)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1、重大事故:

职工在码头生产劳动或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2、大事故:

职工在码头生产劳动或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一般事故:

职工在码头生产劳动或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3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4、轻微事故:

造成3人以下的轻伤事故或者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的轻微伤事故,均为轻微事故。

(二)机损事故等级

1、重大事故:

价值30万元以上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30%以上;

2、大事故:

价值30万元以下的设备,修复费用在9万元以上,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10%以上30%以下;

3、一般事故:

价值30万元以下的设备,修复费用在1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3%以上15%以下;

4、轻微事故:

修复费用低于9000元。

(三)火灾事故等级

1、重大事故:

死亡1人或重伤5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折款30万元以上;

2、大事故:

重伤5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折款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一般事故:

发生人员轻伤,或者经济损失折款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4、轻微事故:

发生人员轻微伤,或者经济损失折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四)建筑工程设施事故等级

1、重大事故:

死亡1人或重伤5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折款30万元以上;

2、大事故:

重伤5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折款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一般事故:

人员发生轻伤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折款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4、轻微事故:

导致人员轻微伤,或者经济损失折款5万元以下的。

(五)货运质量事故等级

1、重大事故:

(1)在港货物因丢失、短缺、损坏、混垛、翻舱、变质、船舶延误及集疏港不合格服务等造成损失价值30万元以上的;

(2)港方责任造成船舶延误36小时以上的;

2、大事故:

(1)在港货物因丢失、短缺、损坏、混垛、翻舱、变质、船舶延误及集疏港不合格服务等造成损失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港方责任造成船舶延误24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的;

3、一般事故:

(1)在港货物因丢失、短缺、损坏、混垛、翻舱、变质、船舶延误及集疏港不合格服务等造成损失价值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港方责任造成船舶延误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轻微事故:

(1)在港货物因丢失、短缺、损坏、混垛、翻舱、变质、船舶延误及集疏港不合格服务等造成损失价值3万元以下的;

(2)港方责任造成船舶延误12小时以下的;

第三章事故归口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安质科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责部门。

第七条安委会所属各安全管理小组按事故的类型配合安质科调查码头各类事故,共同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安全管理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其所属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当班负责人(值班主任或者值班队长)报告,当班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有人员伤亡的采取救助措施并向科室领导和安质科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事故报告,按事故类型向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2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码头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抢救伤员和物资财产过程中须移动现场的,要做好标记。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四)事故类型;

(五)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六)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估算;

(七)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由集团码头安全质量环保部介入调查的、码头各科室根据安全质量环保部要求积极配合。

集团码头安全质量环保部不介入的,由安质科组织进行调查,安质科有权利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个人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材料。

各部门、个人要密切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类型、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的界定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

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担负的责任。

属下列情况的负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4、不遵守工作程序、不执行工作计划及工作标准造成事故的。

(二)间接责任:

是指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组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归口管理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的码头领导,对事故的发生担负的责任。

属下列情况负间接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程序及工作标准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6、事故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及相关的码头领导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

7、各级班组主管、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的;

8、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

9、不执行劳动保护标准造成事故的。

直接责任划分:

1、主要责任

2、次要责任

间接责任划分:

1、领导责任:

是指码头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对事故发生所担负的责任。

2、管理责任:

部门内各级主管、班组长及业务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所担负的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明事故情况,并向码头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倍。

各等级事故提交调查报告时间:

(一)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提交;

(二)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提交;

(三)重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一)背景信息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故涉及到的人员;

4、职工伤亡情况;

5、操作人员及证人;

6、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其他情况

(二)事故描述

1、事故类型;

2、事故发生的顺序;

3、事故的破坏程度;

4、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四)事故教训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签名。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本着实事求是、四不放过、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由码头以外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以其调查处理结果为准,同时,事故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进行码头内部处罚。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7日内做出。

第十八条各类事故结案期限是指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完毕至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大事故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重大事故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负伤住院治疗的,以出院日期或评残日期算起)。

遇有特殊情况,事故在规定结案时间内不能结案的,顺延日期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事故赔付由安质科按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向受害方进行赔付。

第二十条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形式包括: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经济处罚:

根据发生事故的等级按《事故处罚标准》(见附件)处罚。

(二)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未及时整改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三)发生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四)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事故情况及有关资料、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六)一次造成多人、多类、多等级事故的;

(七)连续发生重复性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各类事故分别由码头安质科牵头,依据处罚标准,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案后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

由安质科下发处罚通知。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案后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文件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并发布AAA码头级事故通报:

上报政府相关部门、集团码头的,有政府相关部门、集团码头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质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复核报告,由安质科整理完成,存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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