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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鲁经信消字(2010J5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申请办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办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

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市散装办初审;

(二)市散装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各案的企业进行现场初审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办;

(三)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报的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散装办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www.)上进行为期14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通过公示的申请企业,省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备案证书》持证企业应当向市散装办提出换证申请,由市散装办上报省散装办;省散装办接到换证申请后,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复验工作。

经复验合格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省散装办公告其《备案证书》失效。

第十条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散装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省散装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变更事项包括: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备案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散装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备案证书》年度复验审查,并依据相关标准由市散装办抽检产品,封样后送省级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备案证书》年度复验手续,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证书》:

(一)一次市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备案证书》的;

(四)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超出有效期或无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五)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超出有效期限的

(六)生产、试验环境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七)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

(八)其它违反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二条各市散装办会同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省散装办。

省散装办根据各市上报材料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给予撤销备案,对撤销备案企业收回《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所提供的申请各案资料严重失实;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六)因安全、环保体系未能正常发挥作用,出现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第十三条为加强备案管理,市散装办每年对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实际生产(销售)量,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所属地的县(市、区)散装办;市散装办须于10日前报送省散装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一、生产能力

具有满足干混砂浆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的生产设备,其中干混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备设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

二、生产设备

1、有符合砂浆生产工艺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

2、砂的干燥、筛分设备应能确保砂的含水率小子o.5%,砂粒径不大于5mm;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物料应有专用贮存筒仓,并能实现自动上料称量;

4、应有精确、高效的自动配料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要求;

5、应配有高效砂浆混合机;

6、应有粉尘回收系统,改善砂浆生产现场工作环境;

7、电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自动控制,自动处理配料、称重、混合等,并具有配方、记录和统计显示等。

三、技术条件

1、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砂浆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2、应有向用户提供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3、配合比设计及确定应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等标准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四、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并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专职试验员不少于2人。

试验、质检人员应有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

3、其它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五、试验室条件

企业必须有可独立进行砂浆检测的试验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

1、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2)每种原材料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材料使用前应进行试验验证。

4)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3、预拌砂浆的计量、搅拌(混合)、生产、运送等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规定要求。

4、砂浆的配合比管理

1)试验室应根据本单位常用的材料设计试验常用砂浆配合比,并建立砂浆配合比的试验台帐及砂浆配合比汇总表,严格按照试验室的配比通知单组织生产;

2)当对砂浆的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显著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重新确定。

经试验砂浆质量能够满足标准或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5、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砂浆生产记录及生产质量控制记录应齐全;

3)各种设备的检修保养制度及记录应齐全;

4)产品出厂检验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砂浆,严格按生产批次进行砂浆取样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技术资料的管理

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砂浆生产的技术资料,且技术资料要便于查询。

七、产品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砂浆生产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环境条件

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试验室周围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2、试验室应保持清沽,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检验人员

1、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检测项目、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试验室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试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检验仪器设备

1、试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的需要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3、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应包括:

1)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2)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3)仪器设备开箱检查记录;4)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记录;5)仪器设备检定或校验记录;6)仪器设备检验合格证书;7)人员操作培训考核记录;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9)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当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五条试验方法

砂浆的稠度、保水性、凝结时间和抗压强度等性能参数试验应按《预拌砂浆》JG/T230-200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70-2009、《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试验室应及时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必须确保试验资料准确、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附件3: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申请表

 

 

备案产品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印制

 

企业声明

 

1、本企业对《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充分理解;

2、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及附件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3、本企业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已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可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表1

企业基本概况表

 

单位名称

 

企业代码证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产品注册商标

 

产品种类

 

产品认证级别

国家级()省级()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手机

 

企业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手机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企业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投资构成

生产设备投资额(万元)

 

物流设备投资额(万元)

 

土建、土地投资(租用)额(万元)

 

表2

申请备案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产品检测时间及报告编号

 

 

 

 

 

 

表3

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技术参数

生产厂家

 

 

 

 

 

 

 

 

 

 

 

 

 

 

 

 

 

 

 

 

 

 

 

 

 

 

 

 

 

 

 

 

 

 

 

 

 

 

 

 

 

 

 

 

 

 

 

 

 

 

 

 

 

 

 

 

 

 

 

 

 

 

 

 

 

 

 

 

 

 

 

 

 

 

 

 

 

 

 

 

 

 

 

 

 

 

 

 

 

 

 

 

 

 

 

 

 

 

表4

主要试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

效检日期

备注

 

 

 

 

 

 

 

 

 

 

 

 

 

 

 

 

 

 

 

 

 

 

 

 

 

 

 

 

 

 

 

 

 

 

 

 

 

 

 

 

 

 

 

 

 

 

 

 

 

 

 

 

 

 

 

 

 

 

 

 

 

 

 

 

 

 

 

 

 

 

 

 

 

 

 

 

 

 

 

 

 

 

 

 

 

 

 

 

 

 

 

 

 

 

 

 

 

 

 

 

 

 

 

 

 

 

 

 

 

 

 

 

 

 

 

 

 

 

 

 

 

 

 

 

 

 

 

 

 

 

 

 

 

 

表5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审核表

市散装办

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散装办

复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主题词:

经济管理散装水泥实施细则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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