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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哲学概论

休谟哲学概论

1.休谟在概述自己的哲学体系时指出,全部哲学可以划分为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两大部分,而科学的哲学研究方法是实验和观察的方法。

从弗·培根开始直到牛顿,哲学家和哲学家们已经运用这种方法建立起了自然哲学体系。

但是在精神哲学方面,则没有抓住“人性”这个根本,仍然没有建立起一个新的体系。

因此,休谟给自己提出任务:

运用实践推理的方法剖析人性,以便建立起一个精神哲学体系,他认为构成这个体系的基础的“人性”应包括“理智”和“情感”这两个主要部分。

休谟将自己的哲学称作“人性科学”。

他所说的“人性科学”是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的,是指对“人性”本身的研究,因此他也称之为“精神科学”。

这里所谓的“人性”具有广泛的含义,它包括与人的认识、情感、趣味、道德和社会行为等有关的一切方面。

人性科学的基本内容分为逻辑、伦理学、美学和政治学四个方面。

逻辑研究人的认识和推理,伦理学、美学研究人的情感、道德行为和趣味,社会行为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互相依存着的人类。

其中逻辑是广义的,既指人的思维和推理形式,也指认识论。

人性科学的四个方面中,认识论是基础,它的基本原理可以用于推导其他诸方面的研究。

因为像数学和物理学在内的一切知识都是由人来获得的,人性的状况决定了人的知识的状况,因此人性哲学可以成为一切科学的指导。

休谟区分了人性研究中的两种不同方式:

一种是用生动丰富的描写来证明优雅的情感、正义的道德和伟大的灵魂,以此来达到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劝导和规范的目的;另一种是用思辨和推理来发现对人性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原则。

休谟认为前一种研究是“浅显宜人”的,后一种研究是“深奥精确的”。

休谟认为他所从事的正是那种以经验为根据的深奥精确的研究。

在对人性的研究中,休谟主张经验主义,认为人性科学是经验科学,它必须建立在观察和经验之上,人性科学中的一切结论都是从经验中获得的。

同时,他看到人性的研究与自然事物的研究的不同。

在后者,自然事物作为各种现象向人呈现着,人可以像旁观者那样进行观察,也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进行实验。

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同样的程序,不同的观察者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可以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

可是在对人性的研究中,我们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我们自己的内心状态。

首先,我们的内心状态是私人的,它如何变化只有当事者自己能体会,别人是不知道的;其此,既然人的内心状态只能由研究者自己来体会,那么他在研究时就不能像对自然事物那样人为地设定实验条件和提出实验要求,因为那些条件和要求会成为一个干扰因素,影响研究者自己内心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休谟认为,对人性的研究主要依靠对自己内心活动的不受干扰的反省,依靠他人对自己在不同条件下内心体验的供述。

而这样收集的“材料”是描述性的,我们经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也是建立在这些描述材料的基础之上,因此,对心理活动的描述应当是人性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方法。

休谟所主张的分析方法实际上是牛顿的自然科学中所采用的方法在人性科学中的运用。

牛顿将物理对象分解为最细小的物质微粒进行研究,考察它们各自的特性、相互联系和机械运动,从而发现了物体运动的一般规律。

休谟则将人性分解为最原始的知觉元素,从它们最基本的特性和心灵最基本的活动研究起。

2.

①休谟哲学面临的问题是知识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如何为之确定可靠的基础。

与洛克一样,休谟首先关心的是人类知识的起源问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提法也是同样的:

观念来自于何处?

洛克说,观念作为知识的材料,是从感觉经验和反省经验来的。

休谟同意洛克关于观念来自于经验的基本原则,但他不同意洛克用“观念”一词称呼我们心中的一切知觉。

他认为,我们的知觉有不同的种类,它们的性质也不同,如果用“观念”一词不加区分地统称不同的知觉,不但使该词的意义边得模糊,引起无谓的争论,而且不能真正说明知识的起源。

休谟把通过感觉经验而获得的东西称为“知觉”,换言之,凡是“呈现”于心灵中的东西都称作“知觉”。

知觉是知识的基本要素,包括感觉、情感、情绪、思维等所有的意识活动。

按照知觉呈现出的性质,被知觉的对象分为两类:

印象和观念。

印象和观念的差别也就是感觉和思维的差别(前者是感性认识,后者是理性认识)。

比如,我看到了眼前这个杯子,这是一个直接的感觉,也就是印象,然后我给它加一个名字,把它叫作杯子,形成了一个“杯子”的概念,这就是观念。

两类知觉的差别或之所以将它们分为两类的依据在于它们刺激心灵或进入我们的思想意识中时有不同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

印象指的是一切比较强烈、生动的知觉,即当下所产生的感觉、情感和情绪等生动活泼的感觉。

观念则比较微弱和模糊。

这种程度的差别没有明确的标准去衡量,只能靠每个人内心去“觉察”。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人的心理状态是不确定的,所以这种“觉察”不是绝对可靠的。

既然如此,休谟为什么要这样区分呢?

我们在下文会作进一步的解答。

观念是印象在心中的摹本,在记忆和想象中的再现,即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向,或者说是当理智反省感觉运动时,我们意识到的那些比较不生动、不活跃的知觉。

印象最先产生,在心中留下一个复本,印象停止以后,复本依然存在,我们就称这个复本为观念。

印象除可以区分为简单印象和复杂印象(后详)外,还可以区分为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

前一种分法主要依据机械组合的数量关系,后一种分法则取决于对象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生成途径的规定。

感觉印象是原初性的,是由于感官受到刺激最先出现于心中的东西。

反省印象是直接从感觉印象得来的,或通过插入的观念,直接或间接从感觉中得来的。

对于感觉和反省两种印象的产生过程,休谟作了如下描述:

“一个印象最先刺激感官,使我们知觉到种种冷、热、饥、渴、苦、乐,这个印象被心种留下一个复本,印象停止以后,复本仍然存在;我们把这个复本称为观念。

当苦、乐观念回复到心中时,它就产生欲望和厌恶、希望和恐惧的新印象,这些新印象可以恰当地称为反省印象”。

换言之,各种情感、情绪、态度都属于反省印象的范畴,如欲望、悲伤、绝望等,是直接从痛苦或快乐的感觉印象而来的反省印象;骄傲、羡慕、热爱、仇恨、嫉妒、大方等印象,是通过观念对感觉的判断而间接得到的反省印象。

 除了印象和观念之外,我们的知觉还有另一种区别,这就是简单和复合之间的区别。

简单观念直接摹写简单印象,复合观念或是来自对复合印象的摹写,或是来自对简单观念的排列和组合,所以一切观念归根结底都来自于简单的感觉印象。

换言之,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分别是印象和观念的最小单位,不能作进一步的分析和分解,而复杂印象和复杂观念分别由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复合而成,而简单印象是原始的,简单观念是派生的。

这个论断根据于三个观察证据:

首先,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是一一对应和相似的,但我们必须要知道,印象和观念的这种对应性和相似性并不是对一切印象和观念都普遍适用的,许多复合的印象和观念并不具有与它们对应和相似的知觉。

比如我们可以有一座黄金铺道、红玉砌墙的城市的复合观念,却并没有响应的复合印象。

但是,印象和观念互相对应和相似的规则对于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却是普遍适用的,我们找不出任何例外。

而且复合观念中的每一个观念都来自简单印象。

其次,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总是伴随出现的;最后,简单印象总是出现在简单观念之前。

由此, 休谟指出“人性科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

即“印象在先原则”,强调“观念是印象的摹本”、“一切知识来源于感觉”,这是经验论的基本原则。

休谟取消了洛克的双重经验论,他把观念的来源归结为印象,把反省印象的来源归结为感觉印象。

归根到底,一切认识都来自于感觉印象。

现在回过头来看,就很清楚了,休谟关于印象和观念的区分,对于他的观念起源理论是不可缺少的前提。

而作出这种区分最关键之点是要有一个区分的标准,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休谟明知他所依据的“强烈和生动程度”的标准不精确,在无从取代它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这个标准不放。

②对休谟的哲学来说,“第一条原则”以及由此引出的相关推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克服了洛克关于知识起源问题上的二元论倾向。

虽然洛克承认感觉先于反省,但由于他在论述观念的起源时没有将感觉同反省区分开,笼统地说观念起源于感觉和反省,使人以为观念有两个并行不悖的来源。

莱布尼茨也抓住这一点反驳洛克的一切知识起源于经验的原则。

休谟完全正确地指出,洛克用“观念”一切既代表感觉又代表思想是概念的滥用。

在观念的起源问题上,休谟主张感觉的一元论,认为一切观念都可以还原到最简单的感觉印象。

这样一来,他就恢复了洛克的本来意思,从源头上捍卫了一切知识起源于经验的基本原则,坚持了经验哲学的彻底性。

其次,“第一条原则”为人性哲学确定了一个判别一切概念和术语的意义标准。

洛克认为观念是私人的,当人们在交流思想时,用词语来代表观念,词语的意义在于它所标志的观念。

同洛克一样,休谟也认为观念是私人的,词语代表观念。

但根据他的“第一条原则”,最原始的知觉不是观念,而是感觉印象,观念只是印象的摹本。

感觉印象最先进入心灵,它是强烈的、生动的、明确的、只真不假,而与感觉印象相比,观念是微弱的、暗淡的、模糊的,往往会因互相类似和人心的不稳定而混淆起来。

因此,最终决定一个词语是否有意义的不是它所代表的观念,而是感觉印象。

休谟说,当我们要判定一个观念或术语是否有意义,我们只需问一下:

“那个假定的观念是从什么印象来的?

”如果找不到任何印象来,就可以说那个概念或术语是没有意义的。

用现代经验哲学的说话,休谟的意义是:

词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用感觉经验来证实。

再次,“第一条原则”确定了知觉元素——简单的感觉印象的基本特性。

这些特性主要是:

(1)原始性。

简单的感觉印象是最先出现于心中的,不以任何其他知觉为先导。

(2)自足性。

简单的感觉印象的存在与它们自身是同一的,它们一出现就带有它们全部的明确性和真实性,不需要任何其他推理来证明或保证。

(3)简单的感觉印象是单纯的,不包含部分。

这是因为心灵的能力有限的,不能将知觉无限分割下去。

(4)简单的感觉印象是各不相同、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可以觉察的联系。

因此,心灵可以将它们任意分离和结合起来考虑,而不会产生任何逻辑矛盾。

由感觉印象派生出来的一切知觉也都具有这种相互独立性。

最后,“第一条原则”确定了分析方法的正当性。

“第一条原则”表明,简单的感觉印象是知觉中最原始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单位,一切复杂的知觉都是由简单的感觉印象组成的。

因此,对于任何复杂的知觉都可以进行分析,直至分析到简单的感觉印象。

这种分析可以使经验研究达到极其精确的程度。

③休谟在完成了观念起源于印象的论证之后,马上又提出了与结论不同的反例,即观念可能出现在印象之前。

休谟的反例是这样的:

人眼可以得到某一颜色(如蓝色)的各种不同深浅色调的印象和相应的观念。

但是如果有人对某种色调从未知觉过,就是说,从未有过这种色调的印象,那么当这种颜色的各种色调由浅入深地排列起来时,这个人就会发现他没有印象的那个色调所应处的位置是一个空白。

这时,他可以不需得到那个色调的印象而凭想象率先得到那个色调的观念。

休谟承认这一现象:

“观念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于它们相应的印象之前。

”至于休谟的这一反例如何理解,各家不一,我们只提不评,仅供参考。

3.

休谟的以上理论并没有真正说明我们最原始的感觉印象本身是怎样发生的,因为他的理论无非是说,次生的观念是由原始的印象引起的,但不论是观念还是印象,不论是产生者还是被产生者,他们都是知觉,都没有超出知觉的范围,那么我们自然要问:

作为一切观念之源的感觉印象本身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由于感觉是最原始的知觉,因此,它的原因必定不在知觉之内,而在知觉之外。

那么,这个原因是什么呢?

休谟认为,这个原因应当在人的肉体结构和外界对象对感官的作用中去寻找。

休谟说感觉可能来自身体的内在构造、动物灵魂(精气)的运动或客体对感官的作用。

他在谈到人的身体结构在感觉产生中的作用时,他依据的是当时的生理学所提供的证据。

既然他承认人可以通过外界产生感觉,那么也就承认了外界事物是感觉的原因,这就意味着对这个原因应有所知,但休谟为什么又在后面的结论中说感觉的原因是“不知的”呢?

周晓亮先生认为,休谟的观点是,人性科学只以人的经验和各种认识的、情感的活动为研究对象,外部的对象是存在的,但是它的性质如何,它们怎样成为感觉印象的原因,这些都超出了人性科学研究的范围,在此意义上,这个原因是“不知的”,就此而论,休谟近似于康德,康德将本体和现象区分开来,认为本体的东西(物自体)是必须要假设的,但我们只能认识现象不能认识物自体。

总而言之,自我心灵只是知觉到感觉印象,我们没有关于知觉起源的印象,所以知觉是怎么得来的是不可经验的。

一切不能诉诸于印象的东西是不可知的(周晓亮的著作则删去了“可”,改为“不知的”,概另有含义)。

休谟认为唯物主义(例如洛克)主张有一个独立存在的外部世界,我们心中的知觉是它的摹本或表象,乃是毫无根据也是无法证明的偏见。

首先,既然心外有物,而心与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我们又如何知道心中的观念是外部事物的摹本?

其次,从“印象在先原则”可知,“物质实体”、“外部世界”都是一些抽象观念或虚假的观念,并没有与它们对应的感觉印象。

最后,事物的两种性质(内涵与广延)都只有存在于心中,如果剥去了“物质”的所有属性,剩下来的就只是“一种不可知、不可能的东西,作为我们知识的原因”。

在休谟看来,我们关于实体的观念如果不是从感觉印象获得,就是从反省印象获得。

但是从感觉印象获得的只是一些颜色、声音、滋味等,我们显然不能把实体等同于这些印象;另一方面,从反省印象获得的只是一些情感和情绪,这些东西同样也不是实体。

休谟认为实体观念“只是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这些简单观念被想象结合起来,被我们给予一个特殊的名称,借此我们便可以向自己或他人提到那个集合体”。

我们没有关于外物的经验,也没有关于外物与我们知觉的关系的经验,我们所经验到的只是印象和观念本身。

休谟否认实体作为知识对象的可能性,他的批判态度是怀疑论的,而不是独断论的,他没有断言实体不可能存在,而是说,我们没有关于实体的知觉,无论肯定实体还是否定实体的断言都不属于知识。

他依此否认了物质实体、心灵实体和上帝的可知性。

怀疑物质实体的理由是:

我们只有关于性质的观念,对性质的寓所或支撑点没有任何感觉。

纵使我们把注意力移至身外,伸到宇宙的尽头,也超不出知觉的范围之外,想象出一种知觉不到的存在。

怀疑心灵实体的理由是:

对于心灵实体,我们也没有任何感觉。

休谟说,我们对自我的知觉“都只是那些以不能想象的速度互相接续着、并处于永远流动和运动之中的知觉的集合体,或一束知觉。

”换言之,精神实体的存在是不可知的,可知的只是正在进行中的知觉的连续。

这种意义上的“自我”只不过是“知觉”这一集体名词的代名词。

怀疑上帝的理由是:

所谓“上帝”这个最高实体一样超越了感觉经验,它的存在是悬而未决,既无法认知,也不可能证明。

第一,“上帝”的观念不能通过经验证明。

“宇宙的设计者”的论证犯了以部分类比全体的错误。

设计论证明是一种后天证明,它从具有精美构造的钟表必有一个制造者,推出具有更加精美结构的大自然必有一个创造者的结论。

休谟看来,设计论证明从钟表的原因推出宇宙的原因的做法,与从动物的血液循环推出植物的血液循环或者从一根头发的生长推出一个人的生长一样可笑。

休谟举了一个天平的例子:

如果在天平上,放十两重的物体的一端上升,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另一端的物体一定超过了十两重,但是我们不能那个物体到底有多重,超过十两到无限重都有可能,更或者它或许是几个物体。

所以设计论证明充其量只能推出宇宙有一个原因,但是这个原因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无法确定,它既可能是基督教所信仰的唯一上帝,也可能是异教(希腊罗马多神教)所信仰的有血有肉的诸神或者唯物主义所说的物质。

而宇宙论证明,它是建立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

然而在休谟看来,因果联系只是习惯联想的产物(请看10里面的具体解释),它本身就缺乏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依据,因此并不能必然地推出一个世界的终极原因。

第二,上帝存在也不能用必然推理证明,因为“存在”问题是一个事实,而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不能先天地证明一个事实问题。

第三,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也不可靠,人类的幸福和痛苦提供了反证。

休谟认为形成“上帝”观念的心理根源是无知和幻想,人们把希望和恐惧的对象拟人化,作为崇拜的对象,产生了多神教,后来又把“上帝”的观念当作幸福的目标,形成了无限完善的一种观念。

休谟强调,一个怀疑主义者并不怀疑上帝的存在,而只是怀疑关于上帝存在的各种理性证明,怀疑人们凭着自己的有限理性而对上帝的性质妄加臆断的做法。

  

4.休谟认为印象和观念是知识的材料,但它们本身不是知识。

知识所涉及的是对各种知觉的“关系”的比较、判断和推理。

按照知觉的本性,各知觉元素是互相独立、没有任何联系的,它们之所以被联系起来,是借助于两种心理活动:

记忆和想象。

记忆使印象或观念在心中保留下来,想象将各种观念分开和组合。

休谟把第二条原则称为“想象自由原则”:

观念虽然由印象产生,但是在心中却可以自由地结合,从而产生出印象中所没有的东西。

想象对观念的分开和组合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任意的,如“金山”不过是将已知的“金”与“山”两个观念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然,这种“自由”不能创造观念,因此观念无论多么荒谬,都可以在印象中找到根据。

既然一切知识都来源于印象,休谟便以“感觉印象”作为衡量知识的标准。

第二种方式是,想象的进行仍然受某些“普遍原则”的支配,它使心灵对各种观念的分合遵循一定的方式进行。

在休谟看来,想象组合观念的联想规则有三条:

(1)类似关系;

(2)接近关系;(3)因果关系。

例如,当我们看到一幅图像时就会联想到图像中的原物,这是由于相似关系的原则;当我们谈到今天时,就可能联想到昨天或明天,或者当我们谈论一栋住宅中的一间房时,就可能联想到另一间,这是由于失控接近的原则;当我们想到一处伤疤时,就会联想它所引起的痛苦,这是由于因果原则。

前两种关系中,“心灵都不能超出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它们只是观念的组合与分解,并不涉及外在的对象。

因果关系是“唯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之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和对象报告给我们”。

休谟把考察集中在对因果关系的探寻,因为经验知识依赖的其他两种关系都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时空中事物连贯之可能,在于“因果”存在;多样性的同一之可能,在于重复出现的东西被认作同一原因或结果。

5.①休谟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是从知识的分类开始的。

而休谟关于知识及其分类的理论是建立在对观念的“关系”概念的分析上的。

休谟指出,简单观念可以通过想象中的联系或结合而形成复合观念,根据想象中联系或结合的不同方式,复合观念又可以表现为各种关系。

在休谟看来,这些关系构成了我们的一切知识和推理的基础。

休谟为什么用观念的各种“关系”来涵盖人类知识的领域呢?

休谟认为,原始的知觉是构成知识的基本材料,但它们本身并不是知识。

当它们“呈现给”心灵时,当心灵接受它们的时候,心灵完全是被动的,对它们不作任何判断,它们无真假可言。

只有当心灵对各种观念进行比较和推理,即当各种观念在思想中发生“关系”的时候,才形成知识。

因此,知识只涉及对观念之间关系的推断、推理和逻辑形式。

休谟又将作为知识之基础的那些关系概括为七种:

类似关系、同一关系、空间和时间关系、数量和数目的比例关系、性质的程度关系、相反关系、因果关系。

休谟又根据这七种关系的不同特点,将他们区分为具有直观和演证的确定性的关系和只具有或然性的关系。

前者包括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数量和数目的比例四种关系,后者包括同一、空间和时间、因果三种关系。

这两大类的知识的区分不是依据于它们的来源,而是依据于它们的确定性和必然性。

因为从来源上说,一切知识的根本来源是感觉经验,数学或逻辑的数量关系或形式关系也是从经验现象中提取的。

不论观念的关系还是实际的事情,它们都可以最终还原到感觉经验,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有何种确定性和必然性。

休谟认为第一类的四种关系是真正精确和确定的知识,因为它们“完全取决于我们所比较的各个观念”,只要观念本身不变,它们的关系就不变。

这四种关系的前三种属于直观的范围,直观主要指感性的直观,是依据感觉所作的一种直接断定,就是说,这些关系可以一下子就确定下来,而且不会产生任何怀疑。

比如,两个对象是否类似(类似关系),一个对象存在还是不存在(相反关系),某种颜色的深浅是否有差别(性质的程度关系)等,都是“一看便可以发现出的”,“无需任何研究或推理”,就可以对它们作出判断。

而数量和数目的比例关系则不属于直观,而属于演证或演绎,它包括数学中代数、算术、几何等主要分支。

数量和数目的比例关系之所以具有精确性是靠严格标准的推理得来的。

而第二类的关系则不具有第一类关系那样的精确性和确定性。

因为它们是否精确和确定不取决于观念本身:

即使观念确定了,这些关系仍可以发生变化。

以两个对象的空间关系为例,虽然对象确定了,但如果两个对象之间的位置有了改变就可以使它们的空间关系发生变化。

所以,这类知识关系只能是或然的。

而在三种或然的关系中,休谟又根据它们是否是推理而作了进一步的区分。

休谟认为,推理和感觉是不同的,感觉是感官“被动”接纳的东西,它不能提供超出这些感觉之外的任何内容。

而推理则不同,推理是一种思想活动,它可以使人们得出超出感觉内容之外的结论。

就此而言,同一关系、空间和时间的关系都不是推理,因为它们不能使心灵思考感觉中直接呈现的东西之外。

因果关系则是推理,因为只用它能使人们推断当下感觉之外的对象的活动和存在。

②我们来看下休谟这种对知识的区分与洛克对知识的区分的异同。

我们知道,洛克把知识区分为四种:

“同”与“异”、“关系”、“共存”、“实在的存在”。

在休谟对知识的分类种,洛克的第三种知识和第四种知识被排除了。

休谟认为,实体观念在原始印象中没有其来源,因此它是没有意义的,是“虚构”。

它只是一些简单观念在想象中结合起来后,我们所给予的一个名称。

这在之前休谟对实体观念的批判中我们已经提过。

而所谓各种性质观念在某一实体观念中的“共存”,完全可以用“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来说明。

至于洛克所说的关于实在的存在的第四种知识,按照休谟的经验论,是完全超出了经验之外的,不是人类知识的对象。

就这样,在洛克的四种知识种,休谟只承认两种知识的有效性,那就是直观的知识和推理的知识。

洛克只将推理的知识称作关系,休谟则将直观的知识也称作关系。

总之,休谟没有像洛克那样依照直观和推理的区别为知识分类,而是将知识分为直观、演证的知识和经验推理的或然性知识两大类。

③与《人性论》相比,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中将知识的对象分为两种,这就是“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物”。

与此相应,知识也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关于观念的知识,一类是关于事实的知识。

换言之,一类是数学和逻辑命题的知识,一类是经验命题的知识。

“关于观念的知识”包括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知识。

”这类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能将它发现出来,并不以存在于宇宙中某处的任何事物为依据。

纵然在自然中没有圆形或三角形,欧几里得所证明的真理仍然保持着它的可靠性和自明性。

关于观念关系知识的命题是分析命题,我们只要分析表达观念的词句的意义就可以发现它与其他观念的关系;比如只要分析“三角形”的意义,就可以建立“三角形之和等于180度”的关系。

这就是说,这类知识只关系到观念自身的关系而与外部事物无关,所以只要它们与自身相符就是真理,因而是“必然知识”。

“关于事实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自然哲学、历史学等。

关于事实知识的命题是综合命题。

“综合”的意思是通过新的知觉把一个观念同另外一个观念结合在一起,例如,不管我们如何分析“明天”的意义,也不会必然得出“天晴”或“下雨”的观念,两者都是可能的。

因为这类知识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而经验归根到底是或然的,是没有矛盾的,所以是“或然的知识”。

休谟肯定关于观念关系的知识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分析命题是必然真理;关于事实的知识只有或然性,综合命题是偶然真理。

但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能够扩大我们经验的范围,对生活最有用处。

经验知识和自然科学都是关于事实的知识,休谟对知识基础的考察也集中于这一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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