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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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并支持档案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进一步提高我省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档案装具,档案整理、保护、寄存、开发利用,档案数字化及档案软件开发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档案服务活动的机构,均可到江西省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江西省档案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备案机关,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申请备案的服务业务;
(三)有与档案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管理专业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
(四)具备档案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 档案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机构法人及档案业务负责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五)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机构,档案库房建设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面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附件3);
(五)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附件4);
(六)寄存档案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机构应执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数字化设备统计表(附件5);
(二)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字化成果验收、数字化成果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规范和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备案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向江西省档案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发送邮件等方式报送至江西省档案局。
第十二条江西省档案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备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颁发《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向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3年。
档案服务机构可在《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江西省档案局申请复核。
复核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核申请报告;
(二)近三年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四条复核合格的档案服务机构,由江西省档案局换发《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复核不合格的档案服务机构,由江西省档案局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江西省档案局取消其备案。
第十五条已备案(复核)的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事项时,应于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江西省档案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已备案(复核)的档案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西省档案局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信息取得《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
(二)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的;
(三)从事档案服务活动时不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五)备案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已备案(复核)档案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江西省档案局定期在江西档案信息网上公布档案服务机构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已备案(复核)的档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了解掌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的机构信息,并采取随机方式,对其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江西省档案局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和档案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定期在江西档案信息网上公布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安全保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和调查核实对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和不执行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情况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变更、复核、检查、指导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档案服务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
3.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
4.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
5.档案数字化设备统计表
附件1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机构名称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
机关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从业人员数量
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电子邮箱
以上内容由档案服务机构填写
备案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
所在地
身份证号
学历
职称
是否经过档案专业岗位培训
档案专业
岗位培训
证书编号
附件3
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设施设备
数量
库房面积(㎡)
密集架(组)
标准箱柜(套)
空气控制设备
空调机(台)
去湿机(台)
温湿度记录仪(个)
防磁柜(个)
监控设备
消防设备
档案消毒设备
其他设备
附件4
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寄存单位名称
寄存档
案种类
寄存档
案数量
(卷、件)
寄存档案
起止年度
附件5
档案数字化设备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电脑
扫描仪
刻录机
打印机
扫描软件
存储设备
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