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统计年报和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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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统计年报和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

关于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0年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

若干问题解答

为保证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年快报及2010年劳动统计季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劳动统计年报会议精神,市统计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突出劳动统计改革重心,现将关于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0年劳动统计季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联系。

一、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0年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

(一)劳动统计报表范围的有关事项

省统计局关于劳动统计报表的范围:

劳动统计年报范围为城镇以上单位及私营经济单位。

全省私营经济单位工资统计按规模分别进行,其中规模以上(或规下私营100人及以上)的私营经济单位按现行城镇以上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规模以下(且大于20人,小于100人)私营经济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样方法、样本单位均与2008年保持不变。

规模以上私营经济单位是指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具有专业资质等级的私营建筑业、年计划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住宿业企业。

反映职工文化素质和人才资源情况的统计指标范围为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二)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统计指标变化情况。

综合年报表

新增加指标:

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I302,ZI303表)的甲栏分组中的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中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

(三)2010年劳动统计定期报表统计指标变化情况

综合定期报表

新增加指标:

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的甲栏分组中的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中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

二、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一)指标解释

1、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2、人才资源

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3、经营管理人员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4、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此项是4小项的合计项。

5、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6、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技术工人)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此项是6小项的合计项。

7、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8、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9、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0、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1、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12、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

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5类人员的其他技术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13、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1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二)问题解答

1、办事人员中是否包括在单位看大门的人员?

答:

办事人员包括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这里的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都是指专职人员。

2、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在统计单位从业人员时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工?

答:

根据单位从业人员和在岗职工的统计口径,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报酬,而是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管理费,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工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统计其为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而用工单位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统计;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则应由用工单位统计其为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

因此,不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都应将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统计在单位从业人员中。

3、规模以上的私营单位的具体范围?

答:

包括去年年报口径中的私营规模以上单位,以及私营规模以下单位中所有从业人员数100人及以上的单位。

4、规模以下的私营单位样本确定?

答:

私营规模以下(且大于20人,小于100人)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样方法与2008年保持不变。

样本有关、停或行业门类(20个大门类)变动等情况的要及时替换,样本量不足的要适当补充。

5、事业和机关招收的培训生,培训前或培训期间已办理招工手续,均统计为“在岗职工”。

培训期间未办理招工手续,无论补贴金额多少,均不作“在岗职工”统计。

6、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营销人员、医药代表、公安的联防队员等拿佣金的人员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7、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8、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其补发的工资总额在实发时间统计。

9、职工不休假补贴,应统计为“工资总额”。

10、年薪制的职工,按实发时间统计。

11、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住房、医疗等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计入工资总额,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大病统筹、住房公积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12、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人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13、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

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的工作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14、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资、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应统计为“工资总额”。

15、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入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本地统计。

(三)2009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注意点

1、人才资源包括:

(1)、机关、社会团体的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

(2)、企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企事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企事业机关的技术工人。

企事业单位中,人才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2、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前提:

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在此前提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受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5)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发明专利。

2、综合表中,2008年年末从业人数+2009年从业人员增加人数-2009年从业人员减少人数=2009年年末从业人员(一般差距不要太大)。

3、综合表中,职工素质情况表人才素质项,“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教育”以及“金融业”等行业“人才资源”一般要占70%以上,不能低于50%以下。

4、综合表中,人才资源数占在岗职工中的比例都应大于去年;企业、事业(不依照公务员制度)单位基层表中,人才资源数等于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之和。

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之间不能交叉。

机关、团体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都是人才资源。

5、综合表中,各种经济类型中各行业在岗职工增加、减少有较大变化,要说明原因。

一般来说,除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这几个行业外,与第三季度比较变动不会很大。

各行业的平均工资要与去年对比,增长幅度要恰当,行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一定要说明原因。

6、综合表中,企事业机关分组中,机关、事业这两栏,人数与去年对比不能大起大落。

7、综合表中,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行业中,其中: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不能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团体可以有专业技术人员。

8、综合表:

表号I301(国有单位)中:

国有控股栏>国有企业栏。

9、综合表国有单位中,隶属关系不能为“其他”。

10、综合表的行业分组不能出现“国际组织“

11、去年有的栏目今年没有或者去年没有的栏目今年有,都要查明原因,予以说明。

12、基层年报表中,平均人数计算一定要准确,否则影响平均工资,一个单位平均人数与年末人数可能相等,但综合表就不可能相等。

13、基层年报表中,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平均人数,说明人员有变动,变动项目要体现出来。

14、基层年报表中,有平均人数(除停薪留职人员),对应的应该有工资总额。

15、城镇、私营两块数据处理要在同一个程序上运行。

16、城镇单位年报上报后,城镇单位字典库及数据库一定不能再改。

17、字典库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数据录入。

18、基层报表审核,要注意核实提示。

三、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表的编制

(一)劳动力资源测算

劳动力资源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劳动力资源指标主要有两个界限:

一是年龄的界限,即只有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才能视为劳动力资源,未成年人尽管有的也具有劳动能力,但不能视作劳动力资源。

我国现在法定的劳动年龄是十六周岁,因此,不足十六周岁的人口就不能统计为劳动力资源。

二是劳动能力的界限,即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参加社会劳动。

这里的劳动能力,一般从两个方面判断,一个是体力,另一个是智力。

即体力太弱或残疾,智力残疾者均不能视为劳动力资源。

在押犯人由于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参加社会劳动,从理论上讲,这部分人不应算作劳动力资源。

劳动力资源的测算,有三大特点:

1、劳动力资源数据只能是一个概略数据,它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

就全国而言,精确到百万人也就足以了。

2、在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区内测算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准确,测算一个较小地区的劳动力资源数据准确性较差。

3、劳动力资源只能由一定行政区域的本级统计部门测算,不能自下而上层层汇总。

年末总人口数据用常住人口,各县可用公安资料,再进行进出入人口的调整。

16周岁以上人口数据、不计入劳动力资源的人口数可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比例推算,在押犯人各地可忽略不计。

存在的平衡关系:

1、年末劳动力资源总数=年末16岁以上全部人口数-不计入劳动力资源人数

2、年末劳动力资源总数=经济活动人口+非经济活动人口

3、经济活动人口=从业人员+失业人员

4、从业人员=各项分组之和

5、城乡合计=城镇+农村

(二)全社会从业人员测算

社会从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我国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人口),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和乡村从业人员两部分。

这项指标应本着不重不漏原则进行测算。

全社会从业人员数据主要依据下列资料和方法生成:

1、劳动统计报表中的单位从业人员。

2、工商统计报表中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工商个体从业人员。

其中: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是工商部门的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投资者人数加雇工人数;工商个体从业人员是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从业人员数。

3、农业报表中的乡村实有劳动力扣除外出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工商统计报表中的乡村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工商个体从业人员。

4、上述三项统计报表中未包括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可根据各地情况从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司法和科技等部门收集。

5、宗教职业人员,这部分资料从民族宗教局取得。

6、非正规或无证从业人员,这部分资料可根据人口变动等各项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也可从部门收集资料,集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匡算。

四、岗位工资试点调查

本次试点调查,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城镇集体以上单位采用重点调查,每个县市区100家企业;私营单位采用抽样调查,以2008年样本单位为基础进行更新维护。

上报截止时间:

见附表

五、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

(一)关于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

1、上报截止时间:

见附表

2、本年度年报报送形式与上年相同,要求报字典库、基层数据库及综合数据库,并且要求名录库与录入的基层数据库一一对应,上报方式为电子邮件。

除此以外,要上报打印表,有如下要求:

1.整齐、整洁2.顺序不能颠倒、不能少页、也不能多页3.装钉要有封面,在报表的第一页及封面加盖公章,并且在第一张的综合表上写好填表人的姓名、领导签名及报出日期。

并报送劳动统计年报编报说明一份(必须含质量评估)。

综合表中的单位数的总计应大于等于名录库中的单位个数,因此要求各县(市)区千万不能在综合表中改动数据,要改从基层表改起。

(二)2010年劳动统计季报

1、2010年劳动统计各季季报上报截止时间:

见附表

2、2010年季报报送一律采用电子邮件方法上报。

(三)2009年年快报

1、上报截止时间:

1月18日16点。

2、报送的指标: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数、在岗职工人数、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增长%。

除工资总额增长%指标外,前4项指标均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但不报送其他分组资料。

3、2009年快报表式,详见附件。

附件:

2009年劳动统计年快报上报表式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人)

在岗

职工

(人)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千元)

在岗职工

工资总额

(千元)

增长

%

总计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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