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雇佣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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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
篇一:
雇佣劳动合同
雇用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属店内做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该岗位职责如下: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每月休息日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
休息日的选择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休息的前一日须向甲方说明,不得随意休息。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工作时间:
夏季为早8:
00-----晚18:
00【含午饭时间】;冬季早8:
00----晚17:
30
【含午饭时间】。
五、劳动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试用期满后,乙方月工资为元。
为了保证乙方在工期间甲方商品及利益,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元。
六、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三)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甲乙双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及通讯必须真实有效。
八、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保证金不退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四)如乙方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擅自离开,保证金不退还,并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种经营许可证书,以确保真实可靠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另附相关规章制度
篇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适用法律。
三种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即一方是自然人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满16周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用人单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双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法人与自然人。
它可以发生在公民间、法人间、法人与自然人间。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当事人是平等关系,没有隶属性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管理和组织关系。
3、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或由过错方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4、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报酬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分批支付、按月支付,且报酬标准根据劳务
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报酬支付普遍采用按月持续支付的方式,报酬的标准根据劳动数量、质量确定,由当事人约定,但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5、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具有唯一性。
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具有唯一性,在出现二重及以上的劳动关系时,只认可其中一个是劳动关系,而其他则是劳务或雇佣关系。
篇三: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作者:
李民发布时间:
XX-09-2310:
02:
4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2
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3
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4
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
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5
篇四:
劳动聘用合同书
NO.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书
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二00年月日
劳动聘用合同书
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循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起至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2、若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甲方出资培训的,须按甲方相关制度或双方另签协议规定延长为甲方服务的期限。
3、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给乙方的工作岗位是。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能力及工作业绩,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并服从调入单位之领导的管理。
3、乙方应努力完成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或经营目标,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
3、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支付给乙方年薪/月薪(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每月(人民币)元。
2、如出现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情况,甲方则按调整的岗位支付乙方的薪金。
3、甲方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
4、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企业效益和乙方业绩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福利待遇。
4、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有薪假期。
5、在本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乙方享有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第五条劳动纪律、奖励和处罚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工作程序、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技能,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业绩给予表彰、晋级、加薪等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纪律规定和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所列第2、3、4种情形,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合同的处分。
第六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1、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期满,就是否续订合同,甲、乙双方均需在三十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辞退乙方,解除本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约: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
行安排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方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形。
7、乙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
⑵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用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七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
2、乙方享受甲方出资培训,在合同期内或延长服务期限内乙方如主动提出辞职或被甲方辞退,按培训合同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3、乙方若享受甲方提供的住房福利,在合同期内或延长服务期限内乙方如主动提出辞职或被甲方辞退,乙方按甲方规定折价赔偿余额或全额赔偿。
第八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公司工会调解。
2、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程序进行。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甲、乙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双方约定条款
1、
2、
3、
第十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2、在本合同期内,因合同标的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甲方:
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于年月日一致同意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书》(简称原合同)。
本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规定:
1、甲方在乙方符合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为乙方办理人才引进,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在甲方为乙方办理了人才引进后,乙方需在甲方工作满三年,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由于非甲方原因离开甲方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其三个月工资总和,乙方在甲方每服务满一年,该违约金额递减三分之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署/盖章):
时间:
年月日
篇五: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书对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
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