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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2011年4月26日)

序:

本讲义以办案流程为线,简要的进行了写作,在讲述时,更多的使用了口语或者阐述性的语言。

鉴于时间的匆忙,写作的很不完整,但是昨日之事在今日已成了过去的事情,也懒于再行深入整理,今贴于内网,仅限于元坝工商人可见,供相悦者阅之!

如有错漏,敬望指正。

遂以之为序。

一、案源

1、案源分类(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涉法信访转办)

2、案源发现(日常生活经验、业务知识积累、网络网站查找)

3、案源管理(必须登记入档、保密、入档)

二、立案(起点)

1、核查立案;(执法人员,举报交办移送时限一般7日,可延长至15日;监督检查的案源没有具体规定立案期限,漏洞,这个一般规定3日)

2、审批立案(领导,以局名义的立案范围;以所名义的立案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以局名义立案)

3、立案标准(相对明确的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未超过处罚时效;不同执法机关不能共同立案;具有相同职能的可以先后立案,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注意区分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不同的责任主体,不能承担完全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法人承担。

4、注意事项(有初步的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注意当事人确定、注意管辖权的有无、注意立案的期限、注意对具名人的反馈,包括不立案、立案和处罚结果的反馈)

流程:

发现案源---初步调查---申请立案---审查决定---反馈结果---注意事项。

5、答疑解惑

◆不知道确切的当事人是谁是否可以立案?

◆联合执法适用何种程序规定?

三、取证(核心)

㈠开始阶段

1、确定调查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

2、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证明的问题,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先后步骤、人员配备安排;先易后难,先本地后外地;利用以后证据寻找新证据;根据进展和情况变化调整计划)

3、出示调查证件(局所名义不同,需区别)

4、告知权利义务(首次告知有回避的权利;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㈡询问调查

1、询问要求

⑴依法询问(两名在场、个别询问、禁止威胁利诱欺骗);

⑵实事求是(全面调查、客观听取并记录、内容签字确认)

⑶重点突出(当事人及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案件定性情节;案件自由裁量情节,不能直接引用省局裁量办法的规定,但可作为说理的内容,不能作为裁量的引用依据)

2、询问对象

⑴属于法人或者经营性组织的,问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还应询问具体经办人员(主要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生产经营人员),了解各自分工负责事项以及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工作环节等。

⑵系自然人的,直接询问本人。

如果属于女性,需有女执法人员在场;如果属于未成年人,有监护人或者管理人在场。

4、询问内容

⑴初次询问,围绕该问题,由远而近,由表及里,由浅到深;气氛缓和,消除对立和戒备心理,只有陈述和辩解;重点问询:

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被询问人的行为能力、身份证明,这是必须的;二是违法行为的经过,时间、地点、过程问清楚,对于参与人员如何分工实施,在各阶段的投资获利情况也必须问清楚;三是现场的违法事实,一要通过询问笔录固定,二要通过现场笔录固定;三是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固定;四是涉案财物的去向,一要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控制财物,二要弄清楚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及销售货款和违法所得的去向;

⑵重点询问,注意询问的角度,根据不同的人而定;注意事实的全面,五要素齐全、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何行为、何结果﹤情节、手段、涉案财物、违法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违法行为参与人等等﹥)。

5、询问技巧

⑴重视询问的针对性、条理性;

⑵把握询问的节奏感,注意观察,分析心理,偏离主题,引导回归;

⑶选择问询的突破口,找准切入点,明显暴露,不同陈述之间找差异,适当的使用关联证据。

⑷询问人员注意不要轻易表态,不要轻易打断陈述,不要随意进行选择性的记录。

6、询问笔录

⑴制作流程。

一是填写基本情况;二是表明执法身份;三是告知权利义务(如实回答,虚假陈述及提供伪证担责、申请回避);四是询问个人经历,基本简历,任职时间及过程,是否任企业职务诸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股东(包括隐名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任社会职务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在民间团体任职等。

五是查问经营情况,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产品或者原材料的进销渠道、生产经营的规模等。

六是调查违法事实。

涉及经营的,主要询问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操作过程、涉案单位和人员,询问进销渠道、价格、库存、结算、及财务处理等诸多情况;对其知晓的,再一次核实印证,对不知晓或者不宜出示的,和其他证据关联印证,对刻意回避的,出示证据要求解释说明,对陈述的不确定性语言,可进一步查证后再次询问认定。

七是确认涉案证据;八是详记违法认识,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对违法后果的认识,对法律责任的态度,确认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九是告知相关事项,主要是告知限期要求被询问人提交保存的证据、告知申请鉴定、告知法律后果等。

十是记录结束语言。

问的结束语:

“今天就询问到这里,以上记录你看一下,如与你陈述或者表述的一致,请签字。

”;

确认的结束语: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一致”或者“上述记录属实。

”逐页签名确认。

拒绝签署的,调查人员注明(注明的方式、见证人可笔录尾部签名)。

最后办案人员在笔录最后签名。

⑵制作要求

一是如实记录,尽量记录原话(包括方言土语,用括号说明),尽量记录原意(整理归并概括);二是尽量理顺逻辑,有先后,有层次;内容集中,有针对性,不记录无关的内容;三是尽量问略详答,一问一答连贯,问答衔接,多听陈述和申辩,避免答非所问,避免被质疑调查人断章取义。

四是排除疑问,记录与调查结果有矛盾的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一定问清楚原因,排除疑问。

五是字迹整洁清楚,尽量不要涂改或者少改动。

却有增加、删除、改动的内容,一定要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确认。

6、答疑解惑

◆指定的办案人员发生了变化收集的证据有效吗?

◆询问未成年人收集的证据有证明效力吗?

◆被询问人回答了询问但是拒绝签字的笔录有证明力吗?

(三)现场检查

⑴目的:

一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二是收集违法的证据,三是制止现场违法行为。

⑵特点:

一是及时性,二是强制性,三是证明性。

⑶条件:

一是有必要,二是有依据,不能当然的认为有行政管理权就有现场检查权。

⑷要领:

提前侦察;制定计划;检查准备;进入现场;控制局势(疏散无关人员、控制有关人财物、责成停止现场作业、注意保持现场情景);实地检查(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物品仓库);调查询问(专人控制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收集证据(分工收集账册、发票、货单等,复制或者提取商品、包装、模具、商标、瓶贴和其他标识等);采取措施(请示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出具法律文书、落实保管责任);制作笔录;组织撤离。

⑸制作:

记录现场的整体环境、方位地点,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记录所见物品总体摆放方位、种类、形状,记录具体物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签、商标标识,记录现场人员的动态的活动情况。

收集书证、物证,拍照或者摄像。

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及物品要仔细记入笔录,对进行抽样取证的过程和方法要记入笔录。

记录要由远及近,由整体到局部,由静态到动态。

文字要朴质,详略要得当。

(四)抽样取证(总体中取出部分、成批中选择个别)

⑴程序:

当事人在场,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共同签名盖章。

⑵方式:

自行抽样(随机抽样);委托抽样(索取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详细记录抽样过程。

⑶要求:

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合理、不得收取费用

⑷区别:

抽样和抽查、监测,性质不懂,个案判定商品质量的一种手段和整体判定商品质量的一项制度;实施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主体,后者是非特定的主体;实用程序不同,前者是处罚法,后者是质量法或者监测办法;处理结果不同,前者处罚,后者依次递进,责改、公告、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⑸答疑解惑

◆当事人拒绝现场检查怎么办?

◇一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处罚,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二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⑴条件:

可能迷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联、机关负责人批准

⑵过程:

当场清点证据、当场开具清单,当场交付文书;

⑶处理:

证据保全、送交鉴定、决定没收、转为强制措施,否则,超越7日,自动解除。

(六)证据鉴定

1、书证鉴定(有异议才鉴定)

⑴一般书证(原始书证制作者鉴定、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⑵票据书证(内容﹤包括签字﹥真伪鉴定、票据本身真伪鉴定)。

2、物证鉴定

⑴产品质量鉴定(内在质量鉴定、外在质量鉴定﹤厂名、厂址由核准注册的企业鉴定﹥);

⑵商标侵权鉴定(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

⑶专业技术鉴定(法定机构或符合条件的机构,如产品瑕疵等)。

3、会计鉴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公司类型或者其他需要鉴定的会计事项,办案机构不宜直接认定)。

4、鉴定审查

⑴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注意抽取样品、封存样品、送交样品要符合法定程序;抽样、封样时必须满足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记录、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共同签字盖章、两名人员送样、接收样品记录(封样完好无损)。

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有法定的资质、资格;

⑶鉴定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要求;

⑷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规范标准、结论形式格式);

⑸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要合理排除。

(七)答疑解惑

◆鉴定结论是否必须送达当事人?

◇一是产品质量法有规定(第15条第四款规定15日内通知);二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18条承检单位通知样品标称企业,工商机关5日内通知被监测人);三是其他法律等是否送达没有专门规定,但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有要求,应送达告知结果。

四、强制措施(手段)

(一)特征:

强制性、具体性、从属性、临时性(从行为)、可诉性;

(二)目的:

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违法证据、、保障案件执行;

(三)原则:

法定原则(规章以下不能设定)、适度原则;

(四)种类:

查封(就地封存)、扣押(异地保管);收缴、取缔、暂停销售等,是否为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不明确。

(五)条件:

实施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种类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嫌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一定证据证明。

(六)依据

⑴《司登记管理条例》65条。

临时扣留执照,10天期限;

⑵《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9条。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书式资料;查封、扣押专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⑶《反不正当竞争法》17条。

责令暂停销售有关财物;

⑷《反垄断法》第39条。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

⑸《产品质量法》第18条。

查封、扣押相关产品、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⑹《直销管理条例》第35条。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⑺《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书式资料;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查询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账户及有关凭证;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可能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最后两项须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查封场所,扣押相关的专用工具、设备(规定在法律责任中);

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8条。

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活动的相关场所、财物;

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⑿《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或者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

⒀《商标法》第55条。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的物品;

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⒂《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6条,书面担保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43条。

责令暂停销售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⒅《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

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但是似乎表明必须依据相关实体法实施;

⒆《食品安全法》第77条。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⒇《军服管理条例》第12条。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物品。

(2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对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22)此外,还有四川地方性法规作出了规定,如: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封存或者扣押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有关的物品。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31条。

查封、扣押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7条。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缺陷的商品。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39条。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

(七)注意:

一是紧急情况的处理(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文书注明);二是有关期限的规定,各有不同,如无照15日,传销30日,反条3个月等等;三是财物的保管,扣押点清楚,保管不得用,易腐可变价、托管有协议;四是措施的解除;与违法行为无关要解除;处罚决定履行要解除,到期要解除;无主财物要谨慎认定,妥善处理,严格执行“三部曲”,通知三月领、公告六月领,处理一年后仍未领的,上缴。

◆立案前的调查过程中是否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规定都是在立案后采取,有关投机倒把的答复规定可以(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但是已经废止),但是一般认为符合强制目的,可以理解为具有普遍适用性。

不过要慎重。

◆可否到辖区外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

◇一案无权在辖区外实施,通知管辖地几个实施。

但是,有证据证明是本管辖区的涉案物品,行政机关没有或者说来不及采取措施,当事人就已经转移至辖区外,执法机关可以“赶到”辖区外,将这些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五、证据要求

㈠种类形式。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㈡基本要求:

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

㈢具体要求:

书证,尽量提供原件,复印件要核对无误,专业书证要有说明材料、笔录要签字盖章;物证,要提供原物,部分种类物;证人证言,列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要证人签名盖章,要注明证言出具日期,要证人身份证明;视听资料,要提供原始载体,要说明制作方法过程,声音要附带文字记录;其他证据略。

六、事实证明

㈠违法主体。

一是确定案件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本情况;

㈡违法事实。

一是立案阶段的事实内容,二是调查阶段的事实内容,三是结案阶段的事实内容;

㈢程序事实。

㈣适用法规。

㈤处罚建议。

七、案件终结

㈠整理审核证据材料

1、在步骤上首先对证据编号分类;

2、在方法上对证据进行全面浏览;

3、在形式上看证据是否已经完备;

4、在内容上看证据时候达到充分;

5、在证明上对证据进行矛盾分析;

㈡撰写案件调查总结报告

1、当事人情况;

2、违法事实;

3、证据及证明;

4、案件定性;

5、自由裁量(基于没有具体标准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体法的立法目的和背景及其变化,基于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基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态度),一要对主观状态进行考虑(产品质量法从轻或者减轻,商标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要对执法情节进行判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6、处罚依据(条、款、项、目);

7、处罚建议。

⑴处罚种类的认定。

注意法律责任条款中,处罚种类的递进性、选择性;同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违法所得难于计算的,不履行变更登记的,说明理由不没收。

⑵处罚幅度的确定(法定幅度内的下限、中限、上限);

⑶处罚时间的掌握(特例:

一年不年检的,应吊销,但是没有说年检结束后多长时间吊销)

8、不予处罚的,也应撰写终结报告装卷,说明理由,归卷装订。

9、涉嫌犯罪的,也应撰写终结报告,提交案审委讨论移送;

◆个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违法主体如何处理?

◇串通招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据总局第82号令的规定,分别处罚;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如果合谋的,同案处,如果未合谋,分案处;承租执照的,同案处。

商标、广告、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案亦同。

个别的,区别对待,复杂疑难的,宜分处。

八、案件核审

㈠核审机构:

局法制机构、所法制员,内部程序、同级核审);

㈡核审类型和范围:

省局规定,大多数规定县级局是三千或者五千或者个别更高,有些地方是推行所有核审,核审不是法律设定的必经程序,基于效率的需要,可规定一定数额或处罚种类;

㈢核审内容:

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查实当事人,是否事实清楚,是否证据充分,是否定性准确,是否适用依据正确,是否处罚适当,是否程序合法。

(8项);

㈣核审方式:

1、从调查取证和内部审批程序的角度,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

⑴时间先后流程,案源登记时间、立案审批时间、调查取证起止时间、终结建议审批时间、告知听证时间、陈述申辩复核时间,处罚决定审批送达时间,执行催告时间等等。

⑵签署确认流程,各环节的当事人签字、证据出具人的签字、办案人员的签字、机关负责人的签字,以及其他(移交、移送、交办)签字。

⑶证据认定流程,证据的出处,取证的时间,取证的地点,取得证据的方式(各类笔录固定、采取强制措施固定、抽样取证鉴定固定),要做到有用不足的要告知完善,无用不相关联的要告知剔除。

2、从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关联的角度,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从处罚设定的目的和适用原则的角度,审查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过罚相当、同类比照、例外有据〈从重、从轻、减轻,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立法背景的变化导致法律的修正或者废止滞后等〉);

㈤核审结果

1、同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2、修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

3、补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纠正(程序不合法);

5、销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已超过追责期限);

6、不处(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

7、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超出管辖权);

8、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

九、处罚建议审批

1、同意处罚建议;

2、退回补充调查;

3、决定撤销案件;

4、提交集体讨论;

5、移送有关机关;

6、不予行政处罚。

(注明理由)

十、告知(听证告知略)

1、告知主体(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无需单独进行审批,告知的内容已经具体体现在处罚建议审批中);

2、告知时间(处罚建议审批后处罚决定审批前);

3、告知方式(口头或者书面,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4、告知对象(直接相对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5、告知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享有的权利);

6、告知要求(事实和法律的有效联结,裁量和说理的有效选择);

◆可否对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后再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前移送原则,处罚后移送是例外。

十一、处罚决定

㈠处罚决定的作出(同上述九处罚建议审批);

㈡处罚决定的制作要求

1、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⑵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⑶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⑷告知的情况和处理;

⑸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⑹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⑺机关的名称、日期和印章(法条单列,彰显重要);

2、清楚的违法事实

⑴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⑵如何取得这些事实证据的说明;

⑶如果复核了陈述申辩或者举行了听证,首先写明或者在自由裁量时写明。

3、准确的法律依据

⑴全面完整详细的展示法律依据(名称、条款、项目);

⑵说明选择适用某项法律的理由(综合分析、推理过程);

4、公正的自由裁量

⑴告知当事人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⑵告知当事人进行该裁量的理由;

㈢制作方法

1、首部要求(机关名称、标题、文号);

2、正文要求

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区别企业、个体,一般确定违法的主体,确定送达的地址,确定收件人;区别违法行为,各略有侧重于不同);

⑵叙述违法的事实(叙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叙述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叙述影响量罚情节的事实);

⑶叙述处罚的内容(行为定性的依据即违法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决定的内容,三者立法上有可能混同,更多的是分离,正确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尾部要求

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指定账户、账号,明确缴纳期限15日,注意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⑵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2个月;法人登记条例、企业名称规定、私营企业条例、城乡个体条例属于复议前置,不用告诉诉权。

选择性复议权,一般告知行政诉讼期限3个月,但是需注意商标法、广告法二实体法规定15日。

⑶处罚的机关名称、日期和印章。

3、处罚的决定期限

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集体讨论决定。

工商所办案件,所长无权延期。

十二、文书送达

㈠送达种类: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实质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系统内)、邮寄送达(挂号邮寄)、公告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㈡送达文书:

1、投诉、举报、申诉处理结果对具名人的告知送达;

2、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

3、询问通知或者限期提交证据通知的送达;

4、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

送达方式:

第一层次,直接送达,第二层次,公告送达;注意送达层次的递进性,前者不能才后者。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一层次,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第二层次,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三层次,公告送达;

6、批准并告知延期或者分期缴款、催缴罚款通知的送达;

7、对第三人有关文书的送达,如调取证据类、委托类、协助类等等。

㈢期间计算

1、次日起算,而非当日;

2、期限告知3日,邮寄或者公告15日;决定7日,公告60日。

十三、内容执行

㈠自觉履行(实际履行、如期履行、完全履行);

㈡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直接收缴;对公民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具备事后难以执行这一条件的;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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