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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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治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力量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立工程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立工程,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力量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立工程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立工程,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立工程,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立工程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展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立工程联合试运转,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22]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立工程(≤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治理局监管的煤矿建立工程(≥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治理局批准;小型建立工程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立工程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立工程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牢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立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级治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治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工程)

(8)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立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的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抢救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抢救资格队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立工程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担当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担当煤矿建立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担当煤矿建立工程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效劳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治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担当煤矿建立工程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担当煤矿建立工程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根据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矿建立工程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展检测检验。

凡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工程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治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展整改。

7、煤矿建立工程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供应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立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需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展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急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煤矿建立工程发生变更的,应照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担当该煤矿建立工程的安全验收评价。

(2)担当煤矿建立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与煤矿企业签订托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立工程前期工作完成后,到达验收条件的由地(州、市)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展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治理的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

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展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难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比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展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立工程工程,煤矿企业应根据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展整改。

15、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附表。

煤矿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部煤矿必需马上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治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22]51号),制定了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详细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提交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依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难预防,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站必需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取最大值,同时要有20%~50%的备用量,以满意生产和救灾用气量要求。

⑴、根据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状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0.1m3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2台,但一般不超过5台,并保证至少1台备用。

空气压缩机应依据最大用气量和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

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爱护装置等应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力量应能满意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力量应能满意采区用气量需要。

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风支管,管道力量应能满意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全部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0m,并采纳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

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100m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接入掘进工作面。

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

井下全部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大于100m距离设置出风口。

全部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纳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必需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

没有制氮设备的矿井,必需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全部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信畅通。

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信畅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20%~30%;

⑵、立井井筒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

通信线缆采纳金属线芯时,严禁采纳大地作回路。

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纳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心变电所、水泵房、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掌握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1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在接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1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掘进面距离迎头15m内设置电话。

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需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池或其它专用水池。

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实行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全部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全部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火药库四周,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展设计。

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设置供水支管。

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展强度计算,满意压力要求,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纳静压。

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

采纳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1台加压水泵;采纳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用1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托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按治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治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立工程进展安全评价时,应将“三条线”建立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依据管线变化准时填绘。

图纸应精确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状况,标明电话、管路、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详细位置。

“三条线”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

“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其次十二条的规定,并实行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治理,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

乐观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治理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治理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

1、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治理和技术治理工作,仔细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阅历,组织技术力气,根据《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纳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力气薄弱的煤矿企业,应托付煤炭科研、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帮助煤矿进展瓦斯抽放、强制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难治理工作。

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并阅历收合格前方可组织生产。

2、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根据“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要根据《通知》要求,马上开展放顶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

放顶煤工作面必需配备专职瓦检员,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展瓦斯检测和监测,瓦斯超限时,马上实行措施进展处理;建立矿压观测制度,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觉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需进展强制放顶;建立地质猜测预报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猜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

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峻、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逼的矿井,必需停顿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对隐患进展治理。

3、各地煤炭治理部门(集团公司)要马上组织对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进展全面检查,催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对不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顿放顶煤开采,转变采煤方法;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峻、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逼的矿井,必需责令停顿生产进展隐患治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顿生产;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观测仪器进展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给,各级煤炭治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展跟踪,指导、催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专项设计的最终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

煤炭治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准时审查专项设计,准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面正常生产。

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

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需停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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