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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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适应自治区建设事业发展的大局,适应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工作原则

——坚持为自治区建设系统的中心工作服务。

紧紧围绕自治区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安排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于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从建设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法律知识,保障群众的要求、愿望得到及时反映,在服务群众的同时,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从实际出发、求实创新。

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探索、掌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内在规律,坚持与时俱进,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工作形式。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将学习宣传宪法贯穿“五五普法”工作始终。

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

理顺建设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公共服务的关系,严格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权,正确理解和把握维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宪法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培育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公民依法维权、参与行政管理、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开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信访条例》,适时学习宣传国家制定出台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程序等法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确保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统一办理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率,转变管理方式,创造一个鼓励平等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财产权利、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深入开展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大贯彻执行力度,为自治区建设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适时学习宣传国家制定出台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等法律、法规,结合有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力度,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从根本上解决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学习宣传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着重开展商品房预售、房屋权属登记的普法宣传,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保障产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工程造价、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宣传,落实建设工程担保、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合同备案等项制度,改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拟定建设立法工作规划和计划,正确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和听证制度,增强立法透明度。

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开展立法后评价,适时提请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五)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的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拖欠建设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屋拆迁、供水、供气、供热、出租汽车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纠正违反规划、不执行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的行为,建立和推行规划督察员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强迫垫资、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严厉查处违法开发、违法销售和预售、违法拆迁等行为;加强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的服务与监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景名胜区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开发建设行为。

将行政执法与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重大案件的专项稽查,促进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依法及时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完善执法建议书、执法监督书制度。

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建立和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

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制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要将“法律进工地”主题活动作为建设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继续做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以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依法执政理念。

要大力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把学法情况和法律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树立领导干部正确的权力观,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改变“依权行政”、“依领导好恶行政”、“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执政理念。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要大力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要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律学习培训和考试制度,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和建设行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大力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受理、举报投诉、信访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执法人员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建设厅确定的建设专业法规培训科目,组织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对违法执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取消其执法资格。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要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培训,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意识,对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正确引导企业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依法签订合同,抵制不正当竞争,对合同违约、强迫垫资、强迫分包、指定材料、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行为,通过举报投诉、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意识,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纳入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五)面向基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在村镇居民和农民工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村庄整治工作,深入宣传村镇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增强村镇居民参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识,使村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村镇规划建设、调处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筑企业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企业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用工单位开展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开办民工学校,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

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

2006年第一至第三季度。

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并报建设厅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五五”普法的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自治区建设厅将根据建设部编写的“五五”普法教材,编写自治区建设系统补充教材,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通过自治区人大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政府规章报送建设厅。

  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自治区建设厅将在2008年对各地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验收,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普法经费;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五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将依法治理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结合自治区法制建设“一抓双挂”(抓正反典型,与单位考核及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挂钩,与精神文明、社会综合治理考评挂钩),建立配套、易行的评估激励机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要注重依法治理的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在新形势、新阶段下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新途径,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法制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建设法律知识宣讲团,开展巡回讲法活动。

要与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建立相对固定的法制宣传栏目,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扩展宣传渠道,提高宣传质量。

要充分利用“法治新疆”网站、“百姓热线”栏目、“新广行风热线”、“12319”热线等,积极开展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活动,在公园、公交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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