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指南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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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指南概论
四川汶川地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实施指南
二○○九年五月
前言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灾害,汶川地震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10省(区、市)的417个县(市、区),总面积约50万平方公里。
地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集中在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其中四川重灾区39个。
此次大地震对灾区特别是四川重灾区的民用设施、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据统计,四川灾区以建筑废弃物为主的废墟垃圾总量约1.15亿吨,若将数量如此庞大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简单的露天堆放处理,不仅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还将对灾区生态环境产生灾难性的影响;若将其填埋处理,将对当地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土壤、地下水源产生极大的破坏,其危害是持续和长久的。
四川灾区建筑废弃物综合资源化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灾区各级政府和众多企事业单位,为确保地震灾区废墟垃圾处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妥善处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促进各种废弃物在灾后重建中的资源化利用,全面支撑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特制定四川汶川地震后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编制和实施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和促进作用,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的机制。
通过优化整合,促进灾区废墟垃圾资源化项目科学布点、集中治理,实现废墟垃圾在清运、分拣、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有序流动,不断完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链,并按照产业链、供应链的有机联系,逐步实现对灾区废墟垃圾的有效治理,实现经济、环境、社会效益三赢的局面,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本指南的技术支撑单位为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1指南编制的背景1
1.1地震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现状1
1.2地震废墟垃圾处理中拟解决的关键问题3
1.3指南编制依据3
2指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
2.1指导思想3
2.2基本原则4
2.3总体目标4
2.4阶段目标4
3指南实施的主要内容5
3.1产业体系5
3.2产业布局7
3.3示范工程8
3.4支撑技术9
3.5运行模式9
3.6组织管理10
4支撑保障11
4.1扶持政策11
4.2保障措施12
5结语14
附件一:
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方案15
附件二:
无害化固封处理方案21
四川汶川地震后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实施指南
1指南编制的背景
1.1地震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现状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灾害,地震使四川省全境39个县、市及临近各省部分地区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其中一些县、市成为一片废墟。
众多建(构)筑物的损坏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这些以建筑废弃物为主的垃圾的及时处理与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已成为灾区各级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已成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灾区废弃物按现状主要分为四类:
(1)保持原状,未经清理的废墟垃圾(如北川县城);
(2)政府组织集中堆存的废弃物(如都江堰三个临时堆放点);
(3)道路旁一些正在动工分拣,分布比较零散的废弃物;
(4)将要拆除危房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针对灾区建筑废弃物以上四种现状及特点提出的地震灾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如图1-1所示。
图1-1灾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途径图
1.2地震废墟垃圾处理中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地震废墟垃圾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废弃物,对于它们的资源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要求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外,还需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为了规范资源化处理企业的生产环节,防止利用建筑废弃物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及资源浪费,需要制定明确的施工导则来规范和统一操作程序;
(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示范点的选址与布局必须根据建筑废弃物的总量及分布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敏感区(含有部分遗体、财产等的区域)采用的处理方法;
(4)对各示范工程的管理及组织协调问题;
(5)资源、设备的整合问题;
(6)政策、法规、资金、社会公众支持等支撑的构建及协调配合问题。
1.3指南编制依据
(1)《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指南文本》;
(2)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3)《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4)《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
(5)《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
(6)《国家发展改革委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灾后重建工作调研报告(初稿)》;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43号)
2指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2.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以提高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现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再利用。
2.2基本原则
灾区建筑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符合客观实际,充分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的同时,还要把握好以下三项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和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总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充分发挥现有垃圾处理场(厂)的产能。
(2)政府引导,分级负责。
全省统一部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目标管理。
(3)政策扶持,市场主导。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各类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境内外企业以资金、技术、设备等方式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
2.3总体目标
运用先进可靠的资源化处理技术,高标准、高起点的建立四川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全面带动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灾区建筑废弃物规模化、规范化、集中式的资源化处理,从根本上解决灾区建筑废弃物的处置问题,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2.4阶段目标
为了实现总体目标,本指南的实施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在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中期完成3至6个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示范工程的建设,示范工程取得经验后抓紧向受灾各地区推广,并通过示范工程全面带动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阶段:
在2009年完成六大灾区的18个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生产点的建设,并分批投入生产。
第三阶段:
到2010年完成地震灾区废墟垃圾的清理、回收工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70%,处置率达100%。
3指南实施的主要内容
3.1产业体系
(1)构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
以资源化处理地震废墟垃圾为契机,建立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可持续发展的废弃物资源化产业体系。
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包括废弃物的产生、清理收集、运输装卸、分选储存、初加工、深加工、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的使用、新一轮废弃物的产生等环节,实现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的反复循环。
产业链示意图如图3-1所示。
图3-1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示意图
(2)形成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集群
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是个系统工程,主要分废弃物收集清运部分、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部分、推动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部分等三部分,共同完成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最终目标,其中以废弃物初加工制成二次资源半成品为核心,牵动整个再生资源产业集群的发展。
(详见图3-2)
图3-2地震灾区废墟垃圾处理产业集群结构图
①废弃物收集清运链段
主要是通过清理地震废墟垃圾、拆迁已损坏建筑物、分拣和运输废弃物,为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服务;对于敏感地区不宜资源化的废墟垃圾,将采用无害化固封处理的办法。
拆迁、清理和分拣的过程,建筑废弃物的收集清运严格按照《地震后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来执行。
在有关部门的许可下,由专业的拆迁、清运企业特许作业,并严格按照即将制定的施工导则执行。
②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
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由若干个废弃物资源化初加工企业组成,主要是把收集清运链段提供的可利用废弃物,制备成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所需要的原料。
③二次资源化深加工制造链段
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主要是把二次资源初加工链段提供的半成品作为原料,加工成各种制品。
该链段由若干个不同类型产品的深加工企业组成,其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推广应用。
④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链段
推广应用服务链段主要是统一制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资源化产品标准,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通过重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建材市场、媒体等促进产品的推广应用。
3.2产业布局
(1)废墟垃圾总量及分布
据测算,地震过后灾区已经形成和即将形成的,以建筑废弃物为主的废墟垃圾总量约1.15亿吨(见表3-1)。
表3-1废墟垃圾总量测算表
地区
地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情况
废墟垃圾总量
(万吨)
倒塌(万m2)
严重破坏(万m2)
成都市
295.03
2267.95
2533.477
德阳市
653.37
1659.73
2247.763
绵阳市
590.29
2230.73
2762.54
广元市
201.42
1530.83
1712.108
雅安市
51.49
248.43
294.771
阿坝州
928.94
1106.55
1942.596
合计
2720.54
9043.74
11493.255
(2)可集中处理的量及分布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的废墟垃圾总量约1.15亿吨(见表3-1),分布情况较为复杂。
据调查,部分灾区在修建板房及灾后重建时,已将建筑废弃物作基础回填或分拣利用;部分县(市)的建筑废弃物分散在并不集中的乡镇,收集不便,运输困难,且数量较少(可根据分布点实际情况,就近集中处理)。
以上两部分废墟垃圾约占5165.35万吨。
通过对调查情况进行评估,目前适宜开展规模化处理的建筑废弃物共计6334.65万吨,根据建筑废弃物数量及分布情况拟设18个产业化实施点、3个固封体,其中年处理能力20~50万吨的产业化实施点5个,50~100万吨/年的产业化实施点13个(详见表3-2),
产业化实施点布局应该充分服务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兼顾布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经调研推荐产业化实施点及示范工程选址方案如表3-2所示:
表3-2灾区废弃物资源化生产点布置表
序号
受灾
地区
可供集中处理建筑废弃物量(万吨)
布点计划
20~50万吨/年
50~100万吨/年
建设地点
示范工程
固封体
(10万吨)
1
都江堰
981.08
1
2
城郊
1
2
彭州
290.09
1
小鱼洞镇
3
绵竹
910.76
1
拱星镇
1
汉旺镇
1
1
4
什邡
470.02
1
洛水镇
5
绵阳涪城区
305.85
1
涪城区
1
6
安县
226.76
1
秀水镇
7
北川
152.22
1
擂鼓镇
1
8
平武
260.88
1
龙安镇
9
江油
941.38
1
九岭镇
1
10
三台
302.76
1
北坝镇
11
盐亭
62.42
12
汶川
722.10
1
威州镇
1
映秀镇
1
1
13
茂县
318.95
1
凤仪镇
14
青川
284.06
1
乔庄镇
1
15
汉源
105.32
1
九襄镇
合计
6334.65
5
13
6
3
注:
1、其它地区按照就近原则将废弃物垃圾运输到相关布点进行处理。
2、根据灾后重建的需要,部分的建筑废弃物可作为基础回填或分拣利用。
3.3示范工程
建立示范工程是有效推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为了保障全省灾区废弃物资源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带动效应,保障示范工程的示范效果,示范工程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立项:
①示范工程必须整体处理地震废墟垃圾,可有两种规模:
年处理废弃物30万吨或50万吨;必须利用震后废弃物生产资源化产品,对建筑废弃物的利用率不得低于90%。
②为了避免参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随意倾倒和填埋废渣,浪费二次资源,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参与企业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行为。
③为了避免技术落后的工程上马,资源化产品质量不过关,造成新的废弃物,将对参与企业采用的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技术的水平严格把关。
④为了避免企业在利润未达到预期目标时中途退场,造成工程停滞、国家资金流失、土地资源浪费,应提高参与企业的准入门槛。
3.4支撑技术
根据现有技术、产业化条件和最新的科研成果,针对灾区建筑废弃物的分布、构成等特征,经科学论证,确定以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为主,就地无害化固封处理为辅,作为本指南的技术支撑。
(技术方案简介参看附件一、三)
3.5运行模式
模式1——建筑废弃物分段式处理
建筑废弃物清运、半成品加工、资源化产品制造、销售分别由不同企业负责,形成一条系统的产业链,这些企业独立实现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中某一个链段的功能,每一个链段企业的产品作为下游链段企业的原料。
(1)废弃物收集清运链段
特许经营制的运作模式将运用在产业链上的废弃物收集清运链段,特许经营企业或单位在治安部门的配合下严格按照将要制定的施工导则运作。
(2)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
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将通过比选的模式运行。
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的比选应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来进行。
具体实施办法可依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3)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
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按市场化的方式运行。
(4)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链段
产品的推广应用在政府的引导下,按市场化的方式运作。
①分段式处理的优点
a资源配置易于优化。
可整合当地墙材、道路材料生产厂家及其设备土地等资源,将其厂区及设备整合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中来,降低生产、社会成本;
b生产效率高。
各企业只负责完成单链段的工作,产品质量易于控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小而全的设备投资,生产效率可得到充分提高;
c破碎筛分的能耗低、废弃物利用率高,可以组织大规模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处理效率。
②分段式处理的缺点
a参与企业多,增加协调难度,各段的优惠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
b运输费用高,增加了从二次资源初加工企业到资源化产品制造企业的运输费用。
模式2——建筑废弃物整体式处理
危房的拆除、建筑废弃物的清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拆迁企业和清运单位(企业)联合作业,运至各资源化产品深加工企业,由这些企业自主组织完成建筑废弃物预处理与半成品、资源化产品的加工以及产品的销售。
(1)运作形式
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由同一家企业独立完成,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运行。
模式2在废弃物收集清运链段、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链段运作形式与模式1基本相同。
(2)优缺点
①整体式处理的优点
a参与企业单一,易于组织协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负盈亏,产权明确;
b过程控制独自完成,产品质量问题可追溯性强;
c运输费用低,管理成本也可以降低,容易实现连续化生产。
②整体式处理的缺点
a易产生资源浪费。
各企业人力、土地、设备、资金等资源不能得到充分优化配置,易产生不必要的二次资源浪费;
b处理效率不高。
由于各企业生产能力有限,无法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且各企业产品单一,不易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充分资源化利用。
模式1、模式2都是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构成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主要不同点只是两者组织实施方式不同。
模式1的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和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分别由不同企业负责构成;模式2的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和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集中在同类资源化产品制造企业集中完成,其余链段基本相同,模式1和模式2各有优缺点,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用。
3.6组织机构
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和指导,机构模式或参照图3-3进行。
图3-3废弃物资源化工程组织机构图
清运办主要服务于废弃物收集清运链段各企业,协调危房拆迁事宜、制定清运路线、协助施工完成清运路线施工便道和固封体的建设以及解决与其它产业链段的衔接问题。
生产办主要服务于二次资源半成品加工链段和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制造链段,主要负责解决原料、产品、销售的协调问题。
推广办整体协调各资源化链段,通过招投标的办法组织各链段参与企业,在废弃物资源化工程中保证政策法规的实施以及方针的落实,最终目的是使资源化产品得以应用。
综合办通过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在各链段中不断进行信息交流,综合协调,以保证产业链的畅通和延伸。
4支撑保障
4.1扶持政策
为了保障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需要抓紧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财政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产品政策、土地政策、“以工代赈”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灾后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四川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以下政策措施:
(1)财政资助政策。
对新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经省、市(州)相关部门认定后,在3年内分别由省和所在市(州)按照投资贷款利息额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
3年内将省、市(州)墙改基金留存的30%专项用于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墙板、空心砌块、非烧结砖等企业补助。
对符合国家、省有关资金政策,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达到40万吨(含)以上的项目,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作为循环经济项目向国家申请专项补助。
(2)税费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执行;利用废弃物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对其产品的销售收入依规定实行减计;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凡符合国家关于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
(3)金融政策。
开启绿色信贷通道。
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信贷需求,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各商业银行要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简化贷款流程。
(4)价格政策。
按我省对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用水执行最优惠价格;在国家认定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范围,执行灾区优惠电价政策;减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各环节所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灾区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通行费;制定有利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的销售价格政策。
(6)土地政策。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可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在2011年6月30日前,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政府确定使用空闲集体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以工代赈”政策。
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清运建筑废弃物,劳务报酬由所在市(州)给予补助。
4.2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地震灾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震灾区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本地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规划等工作。
为了保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健康运行,使之充分发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采用政府扶持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垃圾的清运、示范工程的建立及固封体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再生资源化产品的推广应用在政府的引导下,按市场化的方式运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委、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指南和工作方案,最大限度整合现有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质监、经委、建设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标准。
交通、铁路、建设等部门要在公路、铁路、建筑及市政建设等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利用建筑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投入力量,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为及时消纳建筑废弃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需报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并以地方政府为本实施指南的主体,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个业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分类指导,合理利用。
各级政府要对建筑废弃物集中的城镇和建筑废弃物分散的农村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并采取相关措施促使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中优先使用。
城镇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一是简单分捡后将废旧金属、木质材料和部分砖瓦直接回收和利用;二是将废混凝土、碎砖瓦等进行简单分选破碎后用作路基和建筑基础回填材料;三是将建筑废弃物进行碾磨加工,生产空心砌砖、非烧结标砖、路沿石等硅酸盐复合材料;四是对灾情严重、废墟成分复杂、处理成本高、对环境危害大、总体利用价值低的建筑废弃物,可采用无害化固封处理;五是对利用难度大、利用价值低的建筑废弃物,可以进行填埋处理。
农村建筑废弃物实行分散的基本原则,主要处理方式为破碎后用作建筑基础和道路基础的回填材料,不得随意倾倒。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理各个环节的监管,相关企业必须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安全、有序。
对含有生物性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废弃物,须在相关部门配合和指导下进行分检、单独转运和处理利用。
对遇难者的遗骸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五)深入宣传,积极引导。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仅可以消纳地震产生的废弃物,而且可以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