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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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于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工作部确定,教学工作部备案,并且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离校。

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应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我校在册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系办公室履行学籍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

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可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例如上课、上机、做实验、外出实习、借阅图书、参加课程考核、记录(登载)考试成绩、参加评优评奖等。

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注册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到所属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

未注册的学生并且未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超过两周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六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为四年。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为四至六年。

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延长学习期限,但从入学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且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生上课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

未经授课教师同意,不擅离教室。

凡上课或在图书馆、教室、机房等公共场所学习,应当保持安静,并将携带的呼机、手机关闭或者改为震动,以免妨碍他人。

第十条学生下厂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应当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

因故请假离开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队。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避免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请假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始有效。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对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擅自离校者,一天按8学时计,节假日除外。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由班长签署意见,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三天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请假期满,应当向学生工作部履行销假手续。

续假手续与请假同。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通过,学分为“0”。

第十四条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两种。

考试课程的考试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成绩评定以课程结课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来安排,应当在课程结束后一周之内完成,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小论文、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结课考核、笔试、口试等综合评定给出。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当需要时,五级分制和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

优秀:

90;良好:

80分;中等:

70分;及格:

60分;不及格:

60分以下。

第十八条对于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照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作业未交”等字样。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

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

累计旷课达到有关学时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均以“O”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规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O”分计,并注明“违规”或“作弊”字样,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

由学校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分绩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其计算方法为: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

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必修、专业选修课)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应修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按照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

第五章自修与辅修

第二十四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和所属系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或者课程部分。

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均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和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者,不允许参加考核。

考核通过,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自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修包含有实验(上机)学时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上机)部分。

(二)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允许自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确实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时,应当在该课程考核之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如果因病申请缓考,应当持有关医院开具的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学生所属系同意,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允许缓考。

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考试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登记时注明“缓考”字样。

缓考不及格者与补考不及格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补考、缓考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一次。

成绩登记时,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每学期不及格的选修课程,不予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二)补考、缓考自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开始进行。

补考、缓考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学生。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补考、缓考者,按“旷考”记,不再另行安排补考、缓考,直接重修。

(三)学生因故经批准未参加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或者已参加但考核不及格者,应当缓作或补作。

缓作或补作的时间及方式,由教学工作部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学生补考不及格或缓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应当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根据个人情况,可以自愿申请重修。

重修方式一般以学生自学为主,也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同年级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学习。

学生重修课程的考核,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

重修成绩由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确定。

成绩登记时注明“重修”字样。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的,可以根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二)因某种原因一学期内请假缺课学时数累积超过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例如:

勤工助学、从事科技开发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等,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由于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由于个人身体健康原因申请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并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规定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照休学时间计算。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在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由学校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要遵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一年级结束升入二年级时,按照教学计划已修读的课程中,经补考后,累计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高于15学分或者未取得的课程总学分高于20学分;

(二)二年级结束升入三年级时,按照教学计划已修读的课程中,经补考后,累计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高于20学分或者未取得的课程总学分高于25学分;

(三)三年级结束升入四年级时,按照教学计划已修读的课程中,经补考后,累计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高于25学分或者未取得的课程总学分高于30学分。

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的专业班级。

第七学期结束时,按照教学计划已修读的课程中,累计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高于20学分或者未取得的课程总学分高于25学分,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应当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休学次数超过两次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六年者;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学生本人可以自愿申请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因学习原因或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主管教学工作的系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报教学工作部。

),应当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应当在校内发布公告。

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诉,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办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凡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确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个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另一专业学习;

(二)对于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突出,一年级必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在80分及以上、且专业排名在前5%以内的优秀学生,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具体见《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有条件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四)学生确有特长(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属系推荐,转入系考核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不宜转专业。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或修满教学计划学分但尚有必修课、选修课没有取得规定的学分数或修满教学计划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将不予以毕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不足学分在13学分及以下者[不含毕业设计(论文)],本着自愿的原则,或者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之内返校重修,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

一年内返校重修不合格或过期不重修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二)不足学分在13学分以上者[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须延长学习期限或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三)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而结业的,本着自愿的原则,或者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之内返校重做,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

一年内返校重做不合格或过期不重做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

结业后一年内,表现良好,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操行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延长学习期限或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除外),学校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四十七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在修满本专业学分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经学校审查,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授予学士学位。

修满辅修学位课程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取得学分,符合《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中“辅修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辅修相应学位。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以条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于学业成绩优秀、参加竞赛创新等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学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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