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白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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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白皮书

深圳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白皮书

(2013-2017年)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救济、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1986年我国恢复了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为推进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促进和实现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裁审程序的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和顺畅运行,已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之一。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自1980年建市以来,在社会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作为一个经济发展速度与就业人口密度双高的外向型城市,深圳市劳动争议总量一直居于全国前列。

为应对日渐严峻的劳动争议处理形势,深圳坚持勇于创新、先行先试的开拓者精神,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方面实现多个“全国率先”,如:

2001年率先实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实体化,2004年率先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业庭,2008年率先建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机制等。

2016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成了全国首个劳动争议裁审信息对接共享平台,裁审衔接的触角也从传统的年度数据总量对比向个案跟踪及类项分析延伸。

本白皮书通过总结五年来全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和裁审案件情况,剖析裁审衔接工作的成效及不足,探索进一步促进与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发展方向。

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总体概况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发展情况。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起步于1986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深圳经济发展进入从低端制造业向高科技产业转型的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频发,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量从1986年的54件飙升到2001年的16416件。

为应对不断激增的仲裁办案任务,2001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国首个劳动仲裁实体化办案机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局级行政事务单位)。

历经了2004年和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建设力度不断加强。

2013年,全市(含9个行政区、1个新区)已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院)的全覆盖,基本实现机构内部立案、调解与审理的专业化分工。

2017年,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市编办、市财委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专职仲裁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结合仲裁工作准司法性特点,参照司法改革做法,探索推进仲裁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专职仲裁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仲裁辅助人员负责立案、调解、记录、送达等办案辅助工作,仲裁行政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业务培训、案件督办等行政工作,并建立“以案配人、专业发展、以事定费”的仲裁人员长效管理机制,为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截至2017年底,全市在岗仲裁工作人员共计576人,其中专职仲裁员241人、仲裁辅助人员277人、仲裁行政人员58人。

(二)劳动争议审判机构队伍发展情况。

2004年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劳动争议审判改革,于2005年4月成立了全国法院系统内第一个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而上诉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及申请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并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

2008年,罗湖区、福田区人民法院也相应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力量配置不断加强。

其他未专门设立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也由民事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及各派出法庭审理。

2012年5月,为了快捷高效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全市基层法院设立速裁庭,集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纳入速裁机制得到了快速处理。

2016年6月,市中院在基层法院推行速裁审理机制的基础上,设立了全国首家中级法院速裁庭,60%以上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得以快速审结。

至此,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实现了一审、二审程序全程高效便捷审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概况及特点。

由于深圳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多,劳动关系相对复杂,争议案件频发,常年居高不下。

下表是2013-2017年期间,全市仲裁机构与两级人民法院新收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情况。

表1:

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与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单位:

件)

仲裁案件

一审

案件

二审案件

立案数

涉及

人数

终局

裁决

普通二审案件

撤裁

案件

2013年

26276

54621

5150

12190

5970

822

2014年

28099

60237

4437

12732

5740

673

2015年

31845

74987

5063

13487

6188

823

2016年

32267

73862

5208

11119

6918

780

2017年

30916

56227

5167

12702

4981

845

1.仲裁案件总量持续处于高位,诉讼案件稳中有降。

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立案量及涉及人数整体呈上升态势(详见图2),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1%和0.7%。

虽在2017年有所回落,但从总量上看仍高于2013年。

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2013年新商事登记制度实施后,全市商事主体呈现爆发式增长,增量主要集中在批发与零售业、租赁及商务服务、制造业与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等劳动争议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

二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深入实施,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加之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呈趋势性上涨,部分企业逐渐被淘汰或陷入经营困境,加剧劳动关系动荡。

三是新经济新业态迅速发展,以微商、网店、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和新型用工主体大量涌现,既对传统产业带来巨大冲击,也引发了许多新型劳动争议。

四是随着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入,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仲裁成为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主要途径。

2013-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收案数整体呈稳中有降的态势(详见图3)。

从收案总量上看,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呈平稳态势,基本保持在2万件左右,从2015年起总数略有下降。

收案总量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初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式增长时的42815件相比,降幅达50%之多。

2.集体争议在仲裁阶段发生频率较高,群体性诉讼案件大幅减少。

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共立案10人以上集体争议4797件,虽然案件数占同期立案总量的比重仅为3.21%,但其涉及人数的比重超过50%。

而且,超百人的特大型案件时有发生。

同期,100-500人的集体争议案件共259件,涉及44867人;50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共17件,涉及15504人。

同时,从年度变化看,2014、2015两年增幅尤为突出,同比增幅分别为27%和43%。

同期,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大幅减少。

2013年,一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109起,100人以上的有2起;二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57起,100人以上的有1起。

2014年,一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89起,100人以上的有1起;二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58起,100人以上的有0起。

2015年,一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127起,100人以上的有3起;二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54起,100人以上的有1起。

2016年,一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101起,100人以上的有1起;二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89起,100人以上的有3起。

2017年,一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96起,100人以上的有0起;二审群体性诉讼案件10人以上的有50起,100人以上的有2起。

从仲裁和一审诉讼群体性案件收案情况来看,说明由于党委、政府重视,全市劳动集体争议纠纷多方联动化解机制逐步完善,基本上在仲裁阶段均得到较好化解。

3.当事人诉求虚高现象明显。

从仲裁和诉讼案件来看,均存在当事人诉求虚高现象。

以仲裁为例,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立案劳动争议案件人均诉求金额约为6.01万元。

主要表现:

一方面,人均诉求金额不断增高。

其中,2017年约7.71万元,为2013年的1.6倍。

究其原因:

一是劳动者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作为影响工资水平的两项重要指标,2017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030元/月和7480元/月,分别为2013年的1.3倍和1.4倍。

工资收入的提高,必然导致相关劳动权益或社会保险待遇(如工伤待遇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经济补偿等)的计发标准随之提高。

二是用人单位诉劳动者的案件有所增加。

据统计,五年来,用人单位诉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399件,此类争议主要涉及损失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培训费等,案均诉求金额约为37.57万元,为劳动者诉用人单位案件平均诉求金额的6倍之多。

另一方面,仲裁案件结案支持比例持续处于较低水平。

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办结案件的诉求金额约为269.39亿元,结案涉及金额约为59.41亿元,诉求支持比例为22.1%(详见图4)。

主要原因:

一是取消了仲裁收费制度后,许多劳动者或代理人抱着“多要多得”的想法,导致仲裁诉求虚高现象较为普遍。

二是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相对原则且松散,大部分劳动者甚至部分律师对法律存在误读或理解不到位的情况,高于法律基准的诉求较为常见。

4.调解结案比例较高,这在仲裁阶段体现尤其明显。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

随着相关工作的深入落实,调解已成为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并渗透到仲裁办案的全过程。

据统计,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共调解结案(含撤诉)71001件,调撤率为47.18%(详见图5)。

从处理实效上看,调解不仅有效弥补了劳动仲裁既判力不足的缺陷,更有利于促使劳资双方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但是在诉讼阶段,由于诉讼案件多数属于仲裁过滤后的骨头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对立严重,互不相让,很难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2013-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调解结案(含撤诉)24245件,调撤率为25.26%(详见图6)。

 

二、深圳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情况

(一)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情况。

2008年,受全球金融海啸的影响,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遇到阶段性发展困难。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不仅增加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如延长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扩大仲裁案件受理范围、取消仲裁收费等)。

在经济、政策、法律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当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仲裁机构立案总数及涉案人数同比增幅分别高达259%和230%,法院收案数同比增幅达171%。

伴随争议案件的激增,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范围、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性更加凸显。

为此,全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开始加强沟通、深化合作,共同推进裁审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完善,“三联一平台”裁审衔接机制日益成熟,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裁审协作关系得到不断巩固。

1.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

2009年以来,全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定期召开疑难问题研讨会的方式,建立了法律适用及疑难问题联席研讨机制,共同对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策,并在意见成熟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全市法院和仲裁机构,统一裁审标准与尺度。

截至2017年,已就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仲裁时效、劳动合同解除、竞业限制等76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以裁判指引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

2.建立办案联动机制。

一是协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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