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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营业守则大纲

2007-7-114:

23:

50

 

定制营销经销商经营管理办法

(2007年7月1日生效)

 

一、定制营销经销商的申请

1、申请人申请获得公司定制营销产品经销权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各种申请资料,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人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公司定制营销产品经销权,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公司的要求的,公司有权拒绝授予其产品经销权;申请人采用隐瞒、虚报及其它不正当方法而取得公司定制营销产品经销商身份,公司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的权利。

3、公司产品经销商及其配偶只能获得一次公司的产品经销权,不得利用自己、配偶或者他人的名义第二次获得公司的产品经销权。

4、公司定制营销产品经销商不得参与或者代理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

5、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公司经销商的权利。

 

 

 

 

二、公司定制营销经销商的责任

 

1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销售及各项业务活动。

2遵守公司颁布的关于定制营销经销商市场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遵守订货、销货管理规定

3.1为了保证市场经营持续的稳定,公司定制营销经销商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冒用、借用其它经销商的名义与公司交易,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本人的代理经营资格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2经销商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销售预测和计划机制,并根据预测和计划合理估算进货量,不得为达成销售目标而盲目进货,造成产品积压。

3.3未经公司同意,经销商不得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售卖公司产品。

3.4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公司定制营销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5经销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

成交后,需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3.6经销商必须统一按产品标价销售:

不得抬价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严禁经销商本人或利用他人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销售产品。

 

3.7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销售公司产品。

4遵守产品推广规定

4.1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2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

严格按照公司公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

对于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消费者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公司,协助公司妥善处理。

4.3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4.3.1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经销商资格;

4.3.2误导、诱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4.3.3在公司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行人、进行陌生推销;

4.3.4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4.3.5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4.3.6夸张、曲解公司市场销售计划和策略,以不正当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

4.3.7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销售产品

4.3.8抢夺其它经销商的客户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4.3.9开展市场销售活动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4.4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推广或销售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5在开展销售业务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遵守市场推广规定

 

5.1认真学习、掌握公司定制营销的有关资料,实事求是地介绍公司,不得夸大公司实力。

5.2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5.3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公司的规范要求切实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项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产品、品牌推广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了解产品价格等服务。

5.4严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5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5.6遵从公司规定,仅在经公司批准的经销商经营地点范围内开展业务推广和市场服务活动。

5.7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公司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公司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传播与散发与公司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6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6.1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

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因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6.2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公司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6.4必须使用公司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

若自行印制,则须符合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7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就与公司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8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

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公司,亦须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但不可借助公司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的票券及资料

9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经销商。

10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或与公司产品相关的会议和培训;亦不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上述活动。

11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记的经营地域范围参与公司业务或产品有关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12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公司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13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4在业务操作的过程中,经销商如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作的权利。

15经销商有责任配合公司对于市场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公司的调查工作。

16共同维护公司的营运秩序:

  16.1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

16.2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公司、公司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6.3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室、经营店铺或其他与公司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及经营。

三、公司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将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3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4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四、监督与处分

1经销商发现其经营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

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公司提出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经销商或其配偶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公司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市场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合作关系;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暂缓授予或取消相应经营权限;取消经营资格等。

3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办法,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经销商本人在接到公司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复查(收件单位:

公司定制营销市场部)。

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公司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地区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4.3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经销商的配偶及自行雇佣之人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管理办法或其他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

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等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无效,并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6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经销商严重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五、经销商退换货规定

(一)总则

为确保公司定制营销事业的正常开展维持经营秩序,在营销过程中全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营销原则,充分保障经销商的权益,公司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二)退、换货标准

1、调换货标准:

(1)如因公司发货错误、以及在公司发往经销商仓库的运输途中出现损坏而不能进行二次销售、确属产品质量问题:

经公司确认后经销商可以要求换货(家居生活精品馆或经销商个人须提供有效的凭证:

货运清单和订单、提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样);

(2)经销商在购买产品7天以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由经销商亲自提出调换货申请,公司不予收取任何手续费,但所有的往返运费由经销商承担。

2、退单(货)标准

经销商在购买产品7天以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由经销商亲自提出退货申请,公司不予收取任何手续费,同时取消其经销商资格;7天以上不满30天之内,利润核算前一周,公司将按销售额扣除5%手续费,同时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如果利润核算完毕,公司将先扣除该批订单总金额的:

28%+5%的手续费+17%的增值税(如该经销商曾在公司报销过有关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公司予以退货同时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将追回已经分配的销售利润。

(三)、退、换货注意事项

1、调换货在原有购买产品积分不变的基础上,实行金额多则不退并可将多余金额部分购买其他产品,少则补缺的原则。

2、退、换货应由经销商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3、经销商必须在原购买或原取货产品的家居生活精品馆办理退、换货手续,再由该家居生活精品馆与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直接联系处理,客户服务电话0512-52991532

4、经销商办理退、换货手续应填写《服务申请书》或《换货申请表》,由经销商签字确认,货品由家居生活精品馆收回并进行再次销售用。

(四)以下情况公司不予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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