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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2021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

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进行落实;

(4)各队队长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5)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6)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

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七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八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第二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范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岗位员工要通过“想、看、干、管”对岗前、岗中、岗后、岗位四个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走动式排查与治理,实现零漏洞、零空白的全过程控制,并实行督办责任人挂牌制度。

二、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每月要对所管辖范围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处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单位对当班不能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打报告,经处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治理结果向处调度室进行汇报。

五、调度室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六、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按照“岗前就近管理”方法,当班清除,并向单位工作组及处领导组报告治理情况。

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治理前,由挂牌督办责任人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篇: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能够持续稳定地保持下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一)、隐患的确定捕捉。

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设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控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出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出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出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

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并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

冯宏伟(矿长)

副组长:

樊鹏、刘洧源、刘西伍、赵爱敏

成员:

刘志军、景孟佳、董俊鹏、李云飞、赵西川、

李建松、宗志强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由矿长亲自组织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

2、排查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从采、掘、机、通、运各环节入手,认真辩识认定,并做好记录,查出的隐患建档备案。

3、本矿井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煤矿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提升、火灾、水灾和其它方面的隐患。

4、列为排查的隐患必须由各分管负责人及时上报到矿生产调度室(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

5、生产调度室将捕捉到的排查隐患按照权限、责任、资金、难度四个原则进行筛选和分类。

6、通过分类,一些需求资金较多,处理解决难度大的重大隐患必须报矿长负责解决;一些投资小,难度小的隐患由生产调度室负责解决。

7、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三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8、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9、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

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10、坚持每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每班排查工作由下井带班的矿级领导负责,组织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负责立即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向矿长汇报后,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11、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

12、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1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进行隐患处理,对于装备设施上的安全生产隐患绝对不准带病运行,坚决地限期整改合格。

14、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先停止其它工作,进行隐患处理,直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15、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实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是一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科室、各部门必须坚持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定期“会诊”相结合的办法,将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2、矿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统计报告。

3、明确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目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避免推委扯皮,拖拖拉拉,责任不到位的不良倾向,促进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保证人员落实、资金落实、设备落实、措施落实,处理隐患及时,达到“预防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

4、凡是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五、执行每月、每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张贴到井口、检身房等场所,提高职工辩别、认定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2、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以递交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形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督部门。

3、每季度第一周要将上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4、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___煤矿

第四篇: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1

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贯彻和执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3、职责与权限

3.1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组织及实施3.2各项目部配合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

3.3各施工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4.1安全检查的目标

4.1.1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4.1.2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4.2安全检查方式

4.2.1由公司每个月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各施工项目部进行整改,并书面向公司安全部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公司安全部将派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4.2.2由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其成员对施工现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4.2.3专职安全员每天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4.2.4班组每天由班长组织一次班前安全生产自检。

4.2.5设备管理人员每日对机械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

14.3安全检查内容

4.3.1对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4.3.2对劳动生产现场的安全、卫生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4.3.3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4安全检查的要求

4.4.1安全检查时,要广泛地发动组织项目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对当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限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从而促进劳动条件的改善,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4.4.2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的资源。

4.4.3每种安全检查都有明确的检查目的、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4.4.4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要做到认真详细、真实可靠,特别是存在隐患的施工部位的检查记录要具体。

4.4.5对安全检查记录要用定性定量的方法,认真进行系统分析和安全评价。

4.4.6安全隐患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

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1目的及组织

5.1.1为认真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深化和规范公司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5.1.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作为企业和各项目工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级、项目

2级和班组级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5.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

5.1.4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安全部、建设管理部有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

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

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检查整改记录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负责复查。

5.1.5施工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施工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5.1.6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

施工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5.2职责

5.2.1企业负责人职责:

a.企业负责人应保证各项目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对公司安全情

3况进行统筹性地指导。

b.协调解决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5.2.2公司安全部职责。

a.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b.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5.2.3公司建设管理部职责

a.及时对施工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施工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b.指导施工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2.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责。

a.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b.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c.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d.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45.2.5专职安全员职责:

5.2.5.1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工地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2.5.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督促落实、整改,并记录。

5.2.5.3详细记录每天的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填写施工安全日志。

5.3工作流程

5.3.1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

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隧洞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5.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施工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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