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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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0-6-11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作,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用射钉固定,固定间距应不大于250mm。
第九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十条外墙窗台、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抹灰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述各部位底面均应做滴水或截水处理,其形式可采用滴水线(槽)、鹰嘴等方法,但在同一工程中的做法应一致。
滴水线(槽)、鹰嘴的做法要求有:
(1)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m,离外口的距离不大于50mm,槽口必须完整、顺直、清晰。
(2)各种滴水线(槽)遇墙时,其端部与墙立面的距离宜为30~50mm、截水线与墙面的距离宜为30~40mm。
(3)鹰嘴必须与抹灰一次抹成,外低内高,突出底面的高度不小于10mm。
2、上述各部位顶面均应做不小于1:
6的流水坡度;外窗台与内窗台的建筑标高应外低内高。
第四章门窗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外墙铝合金窗、塑料窗,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
1、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层数大于等于10层,每一技术等级的外窗试验不少于一组,当同一技术等级的外窗超过10层时,每10层试验不少于一组。
(2)单位工程层数低于10层,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试验不少于一组,且建筑面积每增加8000㎡增加一组试验(对单层厂房工程可按每增加10000㎡增加一组试验)。
(3)单位工程层数低于10层,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对同一小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等级的外窗,每三个单位工程试验不少于一组(对别墅建筑可按每五个单位工程试验不少于一组)。
2、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取样数量为同一单位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类型、同一开启方式的外窗及玻璃不少于一组(三樘)。
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对同一小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类型、同一开启方式的外窗及玻璃,每三个单位工程取样不少于一组(对别墅建筑可按每五个单位工程取样不少于一组)。
第十二条建筑外墙铝合金窗、塑料窗安装完成后,应对其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取样数量同第十一条第2款。
第十三条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洞口尺寸进行复核,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根据洞口四周保温层及饰面层的厚度合理确定。
2、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4mm,门型材壁厚不应小于2.0mm。
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1.5mm,并需做防腐处理。
3、门窗框与墙体间宜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固定片应采用Q235—A冷轧钢板制作,厚度应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15mm。
外窗底框固定时严禁用螺栓穿框固定。
4、在砌体上固定门窗框时严禁使用射钉,宜采用预先砌入强度不低于C20的砼预制块后固定的方法。
5、铝合金门窗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500mm,距转角处不大于180mm。
塑料门窗框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6、组合窗两樘连接处应设拼樘料,窗框应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拼接时接触面宜满涂防水密封胶。
铝合金组合窗拼樘料上下端应各嵌入框顶和框底15mm以上;塑料组合窗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并嵌入框顶和框底。
7、安装门窗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丝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8、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实聚胺脂发泡材料,并用密封胶封闭。
发泡剂施打前应清除门窗框包装材料,并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形,填充饱满;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硐耐候密封胶,且应粘结牢固、无裂缝,宽度宜为5~8mm。
9、外窗底框应设排水孔,排水孔应畅通,宽度宜为8mm,数量推拉窗不少于2个,平开窗每个开启口1个;推拉窗的导轨亦应设置排水孔。
第十四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小于8mm;必须设置限位块,其限位块间距应不大于扇宽的1/2。
第十五条外窗纱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外窗应安装纱扇;当设计有要求时,公建工程外窗亦应安装纱扇。
2、纱扇下料尺寸应准确,安装应牢固,与窗框间应封闭严密;外挂纱扇应有限位措施以防止掉扇;纱网应绷纱紧密、纱头应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住宅工程分户门的保温隔热性能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实聚胺脂发泡材料,并用密封胶封闭。
第十七条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要求,中空玻璃规格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2、门窗玻璃密封条应粘结牢固,转角处应作45o拼缝处理,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下料长度应比装配长度长20~30mm。
3、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应按规定加设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垫块应选用邵氏硬度为70~90(A)的硬橡胶或塑料;支承块每块最小长度不得小于50mm,定位块长度不应小于25mm,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宽度应等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加上前部余隙和后部余隙,厚度应等于边缘间隙;采用固定安装方式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置应距离槽角为1/10~1/4边长位置之间;采用可开启安装方式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置距槽角不应小于30mm。
当安装在窗框架上的铰链位于槽角部30mm和距槽角1/4边长点之间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置应与铰链安装的位置一致。
第五章吊顶工程
第十八条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锈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吊顶工程使用的人造木板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第十九条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
2、吊杆应通直,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3、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4、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第二十条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2、明龙骨吊顶工程饰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要求。
3、暗龙骨吊顶工程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通常做法是板与板之间的缝隙应为八字缝,宽度宜为8~10mm,采用专门的石膏腻子嵌缝,待嵌缝腻子基本干燥后,再贴抗拉强度高的接缝带。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第六章轻质隔墙工程
第二十一条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轻质隔墙使用的人造木板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甲醛含量进行复验;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设的木楔应做防腐。
第二十二条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2、板材隔墙的板与板之间、与周边墙体之间的连接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镀锌U型铁件,宽度同板厚,数量为板与板拼缝处上端、下端各一个,板与相邻构件拼缝处沿竖向不少于3个。
3、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墙板拼接部位裂缝,宜使用能够实现板与板之间互锁连接或发泡弹性连接的板墙材料,宜在墙板拼接部位采用粘贴玻纤网格布等防裂措施。
第七章饰面板(砖)工程
第二十三条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板安装工程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固定于相同基体上的锚栓,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2、湿做法饰面板工程必须设置钢筋网,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
钢筋网设置在空心砖或轻质砌块的墙体上时,固定点应采用穿墙钢筋或预埋混凝土预制块的方法固定,其混凝土预制块上应设置预埋件。
3、采用湿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湿做法饰面板灌浆前,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从内侧将缝隙堵实后,再灌干硬性水泥砂浆,并应分层浇灌,分层振捣密实,且分层高度不宜大于板高的1/3,也不宜大于200mm。
第二十四条内墙面砖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
每面墙不应有两列以上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应小于整砖的1/3。
2、内墙面砖表面应平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应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镶贴。
第二十五条外墙面砖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高度不应超过40m。
2、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在施工前和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粘结强度应不小于0.4Mpa,检验方法、数量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3、外保温用饰面砖应采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的产品并不得带有脱模剂,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1135-2008的要求。
4、外墙面砖粘贴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样板进行排砖,排砖应使用整砖;对必须使用非整砖的部位,非整砖宽度不应小于整砖宽度的1/3;阴阳角处搭接方向应正确,阳角处应做成45°角对接。
5、外墙面砖勾缝应采用专用勾缝料,先勾水平缝再勾竖缝,纵横交叉处要过渡自然,宜勾出“正八字”和“倒八字”,砖缝要在同一水平面上,应连续、平直,缝深宜控制在2~3mm,缝宽不应小于5mm,不得采用密缝。
6、在外墙饰面砖的腰线、窗口、阳台、女儿墙压顶等处,应有滴水构造或排雨水措施。
滴水做法应外低内高,坡度不应小于1:
6;窗台、阳台、女儿墙压顶等部位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阳角部位应做成45°角对接,阴角部位应采用底面面砖压立面面砖,立面最低一排面砖压顶面面砖等做法。
7、外窗洞口侧边镶贴面砖时不宜使用蘑菇砖等表面凹凸不平的材料,且砖缝宜勾成平缝。
第八章幕墙工程
第二十六条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后置埋件的抗拉拔强度。
5、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平面变形性能。
6、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
(1)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幕墙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除上述第4款外,取样数量为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后置埋件的抗拉拔强度检验取样数量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
第二十七条幕墙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当需后置埋件时,固定锚栓的规格、数量、位置布置和锚固深度应经设计确认,且应对后置埋件的抗拉拔强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幕墙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
角码或钢构件与预埋件应采用焊接连接,焊缝应饱满、连续,焊缝表面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腐处理。
2、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每个受力连接部位的连接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0mm,数量不应少于2个。
角码和立柱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锈蚀。
3、玻璃幕墙上、下立柱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闭口型材可采用长度不小于250mm的芯柱连接,芯柱与立柱应紧密配合。
芯柱与上柱或下柱之间应采用机械连接方法加以固定。
开口型材上柱与下柱之间可采用等强型材机械连接。
金属、石材幕墙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接。
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
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
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4、横梁可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
角码的壁厚,角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螺钉或螺栓的数量应由设计单位通过计算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注胶应饱满、密实,粘接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宽度不应小于7mm,厚度不应小于6mm,隐框玻璃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不应大于12mm。
第三十条石材幕墙所用石材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火烧板不应小于28mm),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幕墙顶部、底部、变形缝部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顶部、底部均应用罩面板封闭,罩面板应安装牢固并采取有效的排水、滴水构造,罩面板与幕墙板块、女儿墙或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用密封胶封闭严密,女儿墙内侧罩面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2、变形缝两侧应各设一根立柱,其间用罩面板连接封闭,罩面板的固定及构造应能满足外墙面的功能性和完整性,罩面板两侧与幕墙结合处的缝隙应用密封胶封闭严密。
第三十二条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形成电通路,且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并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石材幕墙应在楼板处设置连续的防火隔离层。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断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设置横向、竖向连续的防火隔离层。
2、防火隔离层填充材料宜采用岩棉或矿棉;承托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
3、防火隔离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或防火玻璃裙墙。
第九章涂饰工程
第三十四条涂饰工程基层腻子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内墙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应使用建筑耐水腻子,外墙涂饰应使用聚合物水泥基柔性耐水腻子,不应将室内外的不同腻子互相代替使用。
2、腻子层不应过厚,往返刮涂次数不应过多,每道腻子的厚度不宜大于0.5mm。
腻子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充分干燥后方可施涂涂料。
第三十五条水性涂料涂饰施工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外墙涂饰应使用高弹性涂料。
第十章裱糊与软包工程
第三十六条壁纸、墙布、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第十一章细部工程
第三十七条细部工程所用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监字〔2008〕19号)的规定。
2、护栏安装必须牢固,其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栏杆制作安装前,应出具制作连接和安装固定的构造详图,明确护栏的式样、高宽尺寸、材料品种及杆件的规格型号、壁厚等。
(2)金属栏杆制作和安装的焊缝,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焊缝应饱满、连续,严禁点焊。
(3)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规格型号、制作和安装方式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杆件的预埋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应小于80mm,锚固筋直径不小于6mm,每块预埋件不宜少于4根锚筋,锚固长度不小于100mm,锚筋端部为180°弯钩。
2)主要受力杆件的后置埋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宜小于60mm;立杆埋件不应少于两个螺栓,并前后布置,两个螺栓的连线应垂直相邻立柱间的连线,膨胀螺栓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后置埋件必须直接安装在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上,已装饰部位应先清除装饰装修材料(含混凝土和水泥找平层)后才能安装后置埋件。
第十二章地面工程
第三十九条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对天然花岗岩石材,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其放射性指标进行复验。
第四十条下列部位建筑地面采用板块材料时,应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滑板块材料:
1、厕浴间及盥洗室。
2、建筑物出入口部位的平台、台阶、坡道。
3、上人屋面。
4、其他设计有防滑要求的部位。
第四十一条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高差不应小于20mm。
第四十二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管道穿过楼板的洞口应封堵严密,封堵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安装前应对洞口光滑的侧壁做凿毛处理,洞口封堵前在其底部支设模板,模板应固定牢固,不得下垂,且应将洞口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宜涂刷加胶水泥浆作粘结层。
2、洞口封堵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混凝土宜掺有微膨胀剂,强度宜提高一级)分二次浇筑捣实,第一次浇筑至楼板厚度的1/2,达到一定强度后再浇筑至楼板上表面。
3、洞口封堵完毕后,宜对管根部做24小时围水试验,确保无渗漏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三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均应做混凝土上返台,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且应与楼板一同浇筑。
2、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基层清理干净,找平层应平整光滑,阴角处均抹成小圆弧。
3、铺涂防水层时,防水层沿四周墙面的上返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300mm;管根、墙根等部位均应做防水附加层。
4、防水层上施工地面找平层或面层时,应做好成品保护,防止破坏防水层。
5、对于沿地面敷设的给水、采暖管道,在进入卫生间处,宜在门口部位进入,当穿墙进入时应做好穿墙部位的防水处理。
6、有水房间门洞口部位防水层应根据该处的结构构造铺涂到位,防止水沿防水层顶面流入相邻房间。
第四十四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为1%~1.5%),地漏安装的标高应比相邻地面低3~5mm,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地面与地漏、卫生器具结合处应严密牢固,套割吻合;与管道结合处应设置挡水台,挡水台不得直接做在地面面层上。
第四十五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做二次蓄水试验,即防水层施工完时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蓄水时间不少于24h,蓄水高度不小于20~30mm,并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水泥混凝土地面及水泥砂浆地面内埋设管线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开裂,管线上方地面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地面施工完后,应在醒目位置标识埋设管线的区域范围及管线走向。
第四十七条地下室、楼梯间等部位踢脚线做法应选用水泥砂浆或板块踢脚线,高度宜为150mm,不得采用刮腻子后涂刷水泥漆的做法。
第四十八条楼梯及室外台阶踏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及室外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室外台阶踏步不宜少于3步。
2、板块类楼梯踏步必须设防滑条(槽);室外水泥砂浆台阶、光面石材台阶必须设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