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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授信用途

(一)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可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装修、建房、购车、购买商业物业(含商铺、写字楼、公寓)、购物消费(含购买家私、电器、高档消费品等)、旅游、本人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合法的个人经营与个人消费用途,购住房用途除外。

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创富融通卡必须仅用于消费。

第九条授信额度

(一)额度的确定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申请人家庭正常消费需求和所控制经营实体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如有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的)、现金流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能力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二)额度的组成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贷款额度+额度项下消费性贷款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额度

(三)“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综合抵押率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规定的抵押率执行。

对于超出我行一般抵押率标准的(即“超抵贷”),经综合分析客户资质、风险实际情况,且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按抵押类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1、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按照创富贷款“超抵贷”标准执行;

2、对于申请人属于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A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9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80%);

3、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B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10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90%)。

(五)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的客户,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按照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授信期限

(一)抵押类

1、所有抵押类业务(含“超抵贷”)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授信到期日不得晚于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2、抵押类业务(不含“超抵贷”)授信期限最长为8年。

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授信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供款额)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40%)、抵押物有强流动性的抵押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含)。

3、“超抵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

(二)保证类。

保证类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如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信用类。

信用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章额度项下业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

额度项下的各具体授信业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等要素应结合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及我行对应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且不得突破总授信的相关要素。

对于“超抵贷”业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以及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期限、定价以及还款方式,确保我行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章授信程序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

(一)授信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授信申请,填写《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的授信资料,授信资料应至少包括第一、二还款来源资料(具体资料清单可参考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如申请人有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授信调查

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调查阶段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综合授信需求,为其合理设计授信方案,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披露。

授信方案中应明确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业务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审批

(一)审查人员应对支行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授信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二)审批人员应根据业务的风险状况,结合支行调查以及审查岗意见,出具审批意见,并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三)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个人非按揭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条件

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附件2)。

以担保方式申请的,还应签订相关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办妥审批意见中明确的担保条件相关手续。

具体要求见下表:

客户办理额度项下业务

主合同

额度项下业务合同(协议)

担保合同

注意事项

√贷款业务(含创富贷款或消费性贷款)

×创富融通卡

《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视具体担保方式要求而定

 

×贷款业务(含创富贷款或消费性贷款)

√创富融通卡

《创富融通卡授信合同》

 

√贷款业务(含创富贷款或消费性贷款)

√创富融通卡

《最高额借款合同》

《创富融通卡授信合同》

 

已成功办理额度项下贷款业务之后,客户再获批创富融通卡的

《创富融通卡授信合同》

《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附件3)

 

已成功办理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之后,客户再获批贷款业务的

《最高额借款合同》

《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

 

注:

上表中“√”表示客户已申请办理,“×”表示客户尚未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额度项下单笔用款

(一)额度项下贷款放款

1、额度项下的贷款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能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交易合同或其他书面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必须调查核实用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具体要求按额度项下具体产品业务对应的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额度项下贷款放款的业务审核流程分为支行阶段审核流程以及总行阶段审核流程。

支行阶段的具体流程以各产品业务要求为准,总行阶段的具体流程统一为(不分具体业务权限):

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综合员分发→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放款岗审核。

出账流程及要求按各产品业务要求执行。

3、核算科目。

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按照我行对应个人授信品种的核算科目执行。

(二)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用款

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的制卡、领卡以及用款的相关要求按我行创富融通卡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加强对第一、二还款来源变化情况的监控。

强化落实对押品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评估,核实押品的续存状态是否正常,价值变动是否在我行允许的范围之内。

经办支行应每年对抵押物进行内部评估,如发生押品价值下降的,应合理评估价值变动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五级分类要求按照我行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额度项下各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五级分类、催收、回收、逾期处理、提前还款、展期、结清和保全等操作要求按照所对应产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达到保全条件时,应立即对额度项下全部贷款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授信额度终止、失效

1、授信额度终止。

授信有效期满,且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全部还清时,额度终止。

2、授信额度失效。

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对应押品价值下跌幅度超出我行风控容忍范围的,我行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并要求被授信人提前还清额度项下所有债务。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连续逾期达到3期(或欠息达到3个月)或额度项下所有业务累计逾期达到6期的,授信额度失效,且该额度不能再恢复使用。

第二十条授信业务资料管理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按我行《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个人房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XX〕560号)一文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

2、《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3、《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

篇二: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

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

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

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授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

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

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

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

包括: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

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

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五条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2、是否本地户口;

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

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

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

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

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

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

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仔细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授信意见审定。

信用社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信贷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核实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提出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明确意见。

信用社负责人审核未通过的,由信用社将结果直接通知客户。

审核通过的,按照区联社授权经营的权限,由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批或报区联社个人业务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和审批。

第六章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件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

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借款人信誉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很强,经营效益很好;自有资金充足,有固定经营场所,偿债能力和意愿很强,与信用社有很好的信用关系,经营收入归社率70%以上,依法纳税。

AAA级:

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经营规模在当地个体工商户中居中上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8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AA级:

评分在85分(含85分)至90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偏上,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6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

A级:

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8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4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

B级:

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7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经营户中居一般,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评信用等级,不得对其授予信用授信。

第七章信用评定要素

第二十三条件信用社要根据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所建立的经济档案及所调查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自然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与信用社的关系等要素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的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

主要包括:

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婚姻状况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文化程度是否真实,业务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

2、品格。

主要包括:

借款人是否诚实可信,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是否被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是否有重大的涉诉行为、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欠款行为。

3、能力。

主要包括:

借款人所具有的经营年限、经营管理才能、学识水平如何、经营品牌地位及经营性质(代理、自营、买断销售等)等。

4、经营和财务状况。

主要包括:

借款人经营收入规模、资金占用量、偿还能力、盈利水平、经营的市场前景等。

5、信用状况。

主要包括:

借款人的银行结算记录、银行负债、或有负债、是否有逃避债务、拖欠贷款本息、违约或赖帐的不良信用记录。

6、与银行关系。

主要包括:

借款人是否信用社客户,信用社帐户性质,在信用社的存款情况,业务往来是否频繁,信誉记录是否良好等。

第八章客户信用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自借款人与信用社签定授信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则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信用社应对借款人的当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行对其进行信用评定:

1、不符合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2、在公安机关有关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

3、卷入或将卷入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

4、在信用社或它行有不良信用行为的。

5、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件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信用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九章授信额度与期限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根据本办法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客户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对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授信按以下原则掌握:

信用等级AAA级:

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信用等级AA级:

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信用等级A级:

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信用等级B级:

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信用等级B级以下的,不予授信。

以上授信原则主要适用于客户信用贷款,对于客户提出的抵押、质押贷款不受以上限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限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

最长为1年(含1年),有效期自《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签定合同与核发《贷款证》

第三十条对审批同意授信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授信手续。

同时,告知借款人授信额度、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及其它注意事项。

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信用社签定《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并由信贷人员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第十一章贷款的支用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授信可用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随用随还。

其可用额度为核定的授信额度与该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累积余额之差。

借款人支用其授信项下贷款,其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其授信项下贷款,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三十二条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在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申请支用贷款时,应对所支用额度提供担保,此担保可以是区联社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其担保额度为借款人适时贷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支用授信贷款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支用申请表》,信用社信贷人员及主任审核是否在其可用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必要时应对借款申请贷款的用途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申请签署明确意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明确其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会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和借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入帐手续,逐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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