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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师判断题

三、判断题

(×)1、可以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包括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需长期生活12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2、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不清零。

(√)3、参保人市内就医,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4、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结算发票的保存期限至少20年。

(√)5、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每张西药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药品,抗生素使用不得超过2种。

普通门诊患者1次就医用药不得超过3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15剂。

(×)6.参保人经村卫生室上转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7.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8.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实行定点二级医院签约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9.(√).

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11.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14.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认可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5.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异地定点医院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凭转诊证明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报销。

(×)1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

(√)1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收集、滞留参保人员18.(×).

社会保障卡。

(√)19.慢性病用药一次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日量。

(×)2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每季初15日前将上季参保人员结算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就医参保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按医保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1.《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急诊未住院、门诊急诊抢救成功、未经院前急救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23.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0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24.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25.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份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26.根据《关于做好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补助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不足支付的,

比例在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提高6个百分点。

(√)27.城镇职工住院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8.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29.对未享受我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划入。

以后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30.离休人员就医时,定点医院应当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并优先安排离休人员住院。

(√)31.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筹集,其中,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拨60元,从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中划拨15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35元(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

(×)32.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3.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4.根据《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于医保信用等级评价较高的医院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全面检查,

对于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三次网络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全面检查。

(×)35.符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养老机构以及居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不足月的每天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3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护理机构申报并完成对参保人的入户调查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医疗专家现场评估,作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应在参保人居住社区或作出初步评估报告的定点护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7.医保处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报。

定点医院举办的“医养结合护理机构”由医院签约医保处受理,其他养老护理机构由驻地医保处受理。

(√)38.定点药店按规定向参保人员销售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需凭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

(√)39.定点药店配备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以及慢性病结算单、售药小票保存不低于3年,以备核查。

(√)40.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

(×)41、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0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42、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仅限在二级以下协议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43(√).

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予当年第四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4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

(×)45、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500元。

(√)46、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1000元,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47、参保人在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门诊统筹结算、门诊慢性病结算、个人账户结算时,应出示本人社保卡,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信息,核对无误后,使用社保卡进行登记结算。

(√)48、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49、经二级医院转回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50、参保人经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二级转诊协议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

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5个百分点。

(×)51、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52、2015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等4个病种纳入职工经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53、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不得利用参保人员社保卡直接或变相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

(√)54、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内容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5、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经评定确认后,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56、参保人根据病情原则上最多可选择申请三种慢性病。

(√)57、筛选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作为基准病种,测算其次均住院费用并确定其病种分值。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58(√).

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59、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60、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录入医保医师编码,与相关医疗费用信息即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61、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治疗、放疗或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

(×)62、为了全面掌握病人情况,医保医师可以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查。

(√)63、对需要进行住院康复的参保人要在康复科办理康复入院,在其他科室发生的康复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64、为加强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我市确定了10家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和7家社区养老机构做为我市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

(√)65、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66、2017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基准病种为“急性阑尾炎”。

(×)67、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68、按规定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

(×)69、根据考核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兑付上年度医保考核金。

兑付标准为:

80分≤考核总计得分<90分,兑付医保考核金的80%。

(√)70、根据考核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兑付上年度医保考核金。

兑付标准为:

75分≤考核总计得分<80分,兑付医保考核金的80%。

(√)71、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72、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未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可申请定期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73、7-10级优抚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74、城乡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

(√)75、城乡居民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

(×)76、慢性肾功能衰竭是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之一。

(√)77、省内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未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为非协议医疗机构。

(√)78、省外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为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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