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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的几点法律思考

宋洁

摘要:

网络带来了一场信息化的革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一点是侵权问题。

传统法律制度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制约,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与时俱进。

近几年来,我国在不断健全法律制度,网络侵权法律规制更需要不断完善,以保护人们的权益不受侵害,并能够在侵害后及时找到援助渠道。

本文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网络的产生,分析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二部分介绍网络侵权问题中的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部分选取了以2010年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几起网络侵权案例,说明网络侵权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四部分阐述了网络侵权认定的困难,分析了我国网络侵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

关键词:

网络侵权隐私权法律

前言

现如今,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在不断产生,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在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产生了许多网络侵权的问题。

对网络侵权问题分析研究,有利于大学生进行维权,以及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些依据,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目前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人们愈来愈关注这一问题,因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网络隐私侵权问题频发。

而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散见于一些个别的法律中。

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不断出现侵权案件中的大部分受害人无法通过法律和司法诉讼等程序进行有效救济。

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以及如何救济被侵害的网络隐私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网络的产生和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的产生及发展状况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社会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美国未来学者阿尔文.托夫勒,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第三次浪潮”称为信息经济文明时期,当时人们却难以想象和预测今天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迅猛高速,直到被称为“互联网络年”的1995年这一年开始,一个以互联网为中心的计算机新时代开始逐步取代以个人电脑为代表的计算机旧时代,才真正标志着信息社会全面而且如旋风般的登上历史舞台。

这十年来,互联网络的发展令人膛目结舌,据互联网信息中调查统计:

我国互联网的用户量在1997年10月只有62万,2000年7月1650万,年增长速度达400%,到2003年1月上网用户已达到5910万。

互联网如同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技术革命把人类社会推向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高速共享的互联网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生存方式,也深层次地改变了社会的基本形态,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面临巨大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网络中人们通过网络相互联络、学习交流、资料检索、进行交易等各种各样的活动,就连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也在随之不断地改变,这种新型的交流方式打破了传统,不断地形成我们所说的“虚拟社会”。

网络正在为人类创造着巨大的财富,电子科技带来的财富是无法衡量的。

然而,任何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都会隐藏着某些矛盾,没有法律秩序的约束,就会造成很多的侵权问题,所以现今的网络保护问题已经无法避免的提上我们的日程。

(二)网络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

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3款的规定来界定的,即“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即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网站为追求点击率、经济效益而置权利人的利益于不顾。

由于互联网无限广大、开阔的空间,人们可以任意驰骋其中,享受知识共享带来的便利。

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容量的无止境,网络内容更新速度的需要,网络内容提供商较之传统媒体需要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精力来维护网站的内容,仅靠本网站为数有限的原创作品显然是不够的,面对这种现实情况,网站大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作品或摘编、转载的作品来自于其他网站的作品,从而造成对著作权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

2、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难以认定容使易侵权者有恃无恐。

网络具有分散性、变化快的特点,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难度。

网络上发表文章大多使用网名、假名,真实资料的获取需要经过许多的周折,这就在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的心理负担,使他们无视法律、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有恃无恐的背后,不仅容易产生一般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3、网络环境下的道德失范。

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行为。

在网络世界里,不需要以真实的身份面对世界,现实生活中所有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在网络上因为身份的失真,很容易被抛至脑后。

在网络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体系之前,传统的道德规范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侵权现象的频频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网络侵权行为的日益频繁,显露出网络快速发展的弊端。

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法律上制约与道德上的约束。

二、网络侵权问题中的隐私权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在网络环境中,人们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网络个人用户在上网时就会自愿或者被迫的提供一些个人信息。

上网的时间越长,网络个人用户在网上的私人信息量就会越多,网络服务者搜集到的个人信息就会增加,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频发,当我们的生活被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所充斥的时候,我们才会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还会伴随着一些侵权事件的发生,比如说,自己的银行账户被人锁定,钱财不翼而飞等事件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严重情况下,人们也就会随之意识到,我们在网上的信息该怎样去保护,如何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中去。

严格来讲,“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在立法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

通常认为,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首先可以肯定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发展。

(二)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

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隐私权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而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不可能享有隐私。

2、客体

网络隐私权因为其所处环境的特别,使之客体内容不同于传统隐私权。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涉及到与个人身份及特征密切相联系的信息以及网上活动踪迹等,这些客体是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也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具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个人数据信息,由于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主要以数据的形式出现,网络所保护的个人隐私其实就是个人数据信息,包括:

①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遗传基因和病史、籍贯、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身高、体重、民族,以及社会政治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张和收入情况,具体到生活经历和习惯、婚姻恋爱史、消费习惯、家庭基本情况等等;②网络中特有的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也是基于网络这个特殊环境而生成的,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个人主页、用户名称等;③个人的信息和财产情况。

如今,人们可以通过划账的方式直接在网上从事商品的买卖,无需现金支付,于是支付宝和网上银行卡、网上信用卡等各种名样的卡应运而生,这些显然都与用户的个人财产密切相关。

第二,个人网上活动踪迹。

如浏览网页、IP地址等,在网上进行免费娱乐活动(如玩游戏、聊天、下载文件),于他人进行通信等。

在线行踪反应了个人的生活兴趣和爱好,反映了了行为人内在精神隐私,知道了他人的网络活动踪迹也通常探视了他人的精神生活。

人们选择在网上活动,往往是为了不让他人知道其行为方式和个人精神世界的偏好。

个人的网络行为经常受到网站各种软件的追踪记录,一些为网民服务的软件被用来搜集网民的各种隐私。

有些网站在搜集个人网络行为的相关信息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明确说明收集信息的目的。

个别网站在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后在进行二次利用。

这些都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个人网络行踪纳入到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必要的。

第三、个人所有,包括个人电子邮箱、个人网页或网站不受他人非法干扰。

三、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的侵权案例

2015年3•15晚会重点关注投诉最多、消费者反应最强烈、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消费侵权行为。

晚会曝光了一组令人担忧的事实:

骚扰电话一天十几个,对方还冒充警方、银行等诈骗。

这些通过网络散播消费者隐私、个人信息并且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已经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一年垃圾短信上千亿条

1、十亿用户遭受垃圾短信

360手机云安全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360手机卫士为7000万用户拦截的垃圾短信总量已突破100亿条。

如按此数据测算,预计全国近10亿手机用户全年实际遭受的垃圾短信在千亿条左右的规模。

这些垃圾短信为何如此泛滥,就是网络上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造成的。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2011年下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息11.4条。

用户收到垃圾短信息中,最多的是涉嫌欺诈的短信息。

在收到垃圾短信息的用户中,65.2%的用户收到过中奖类欺诈短信息,47.1%的用户收到过违法出售票据短信,冒充银行扣款诈骗为46.6%,分列前三位。

2、三大类诈骗短信

360手机云安全中心根据用户投诉上传的垃圾短信内容统计分析,打折促销类垃圾短信占比近四成,高居各单类别榜首。

在用户投诉的各类垃圾短信中,打折促销、发票假证、地产中介、美容保健、移民留学、金融理财等广告服务类垃圾短信占比高达76%,而冒充亲友欺诈、中奖钓鱼诈骗、虚假慈善捐款等恶意欺诈类短信比例也达到了24%。

(二)网上银行风险高

曾经备受银行推崇的超级网银业务如今却饱受猜测和指责。

2015年全国连续出现多起各大银行客户被骗案件,许多超级网银的使用者惴惴不安。

造成客户资金被骗的重要原因在于网银授权规则过于简单,容易滋生风险,而这一安全隐患在行业内部普遍存在。

1、事件回放24秒10万资金被挪移

某省市,陈女士在某购物网站选中了一款200元的服装。

商家表示,要先向厂家订货,之后再由陈女士来进行支付,并向陈女士提供了一个“代付链接”。

陈女士在代付链接上进行了支付,却无法像往常一样查到交易记录,于是向店家咨询。

店家表示,系统出现异常,并发给陈女士一个QQ号。

焦急的陈女士没有多想,便与店家提供的客服QQ进行了联系。

陈女士按照客服QQ的提示进行了逐步操作,但随后便发现自己网银账户的资金有异常。

据陈女士描述,她在发现第一笔转账行为后,便立即开始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希望能尽快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

但等到她拨通银行客服时,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仅剩40.38元。

从银行账单记录来看,两笔金额各为5万元的转账操作时间间隔仅为24秒,而银行客服电话转人工通常都需要30秒至1分钟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陈女士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都是徒劳无功。

2、超级网银授权存在不安全隐患

所谓的“超级网银”是央行第二代支付系统,2010年8月31日连接各商业银行总行网银终端口,该系统具有开通实时跨行转账以及跨行账户查询等功能。

例如,张先生习惯使用招商银行网银,平常多用招行网银客户端登录。

同时,张先生还持有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张先生先登录招行网银,将其他银行卡授权给招行账号登录使用。

通过超级网银授权,张先生只需登录招行一个客户端,就能管理所有银行卡资产。

这一功能也让客户资金风险大大提高。

与之前的普通网银相比,一旦超级网银用户账号、密码,甚至口令卡、U盾等安全信息被破解,那么用户失去的将不仅仅是一家银行的存款。

另外,部分银行没有在授权界面中提醒用户设置额度,获得授权的账户可以无限制转账。

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授权账户进行二次确认,因此也无法阻止账户余额被转走。

个别银行解除授权的操作比授权更复杂,甚至只允许被授权账户确认解除。

3、安全防范意识亟待提高

随着网上支付规模的快速增长,黑客攻击也开始抬头,安全防范关键在于用户提高安全意识。

专家建议,在线购物时,如果对方要求单独加QQ聊天发送链接,要求远程控制客户电脑操作的,100%是骗子无疑。

一旦网络交易出现异常,应当首先通过官方渠道联系客服,而不要轻信店家发来的客服聊天号码;不要相信所谓的卡单、掉单、解冻资金等说法,这些都是网络诈骗专用术语,绝对不能将自己的账户授权给陌生人。

交易的方便快捷,应该把用户的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

用户使用超级网银时,银行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用户非常强烈的安全风险提示,甚至提供超级网银诈骗案例供用户参考,防止更多用户上当。

四、我国侵权认定的困难和立法的缺陷、完善

(一)网络侵权认定的困难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

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

网络上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离散的。

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所以证据难以搜集。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

因此。

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秘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由于网络信息的随意化和隐匿化,这就给司法鉴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互通的网路十分发达,能够快速传播各种信息。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

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受到侵权的人们常常无能为力,是因为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上肆意妄为,侵害他人的利益,受害人没有法律依据和救助的渠道,常常陷于无能为力的境地。

(二)我国网络侵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高度对网络侵权做出的规则,其中第36条规定“网站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网络侵权立法,2010年后,随着《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研究此领域的学者和论文大量涌现,甚至有些课题对《侵权责任法》做出学术性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部分由专章的规定和建构,这一方面说明了网络侵权问题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立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急需改进。

1、具体制度建构的不足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只有36条一个法律条文规制网络侵权,模糊的规定了网络侵权的侵权主体和基本规责制度。

虽然在《条例》和《办法》中有一些具体的条文,但是这两部法律的位阶过低,前者是行政条例,后者是最高院的规定,并且于网络侵权主要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明确的分类体系,并且名称混乱,《条例》、《办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有不同的名称。

所以,对于网络侵权这个日趋严重的侵权类型应该在民事基本法中有具体详细且可操作性强的条文规定,或者在以后的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以专章的形式规定较为合理。

2、重视程度不够和提高重视

世界立法潮流趋向的形式各有不同特色和规定,国外更加重视对这一方面立法的制定、执行和实施。

在一定程度上,各国对侵权问题的立法结构,对我国来说,有很多优秀可以借鉴的地方。

虽然现代社会,网络的快速发展已经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但是更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侵权问题法律制度的的不够完善,更需要国家、领导、制定法律者的高度重视,这关乎人民经济生活,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今天,更要重视网络侵权问题。

3、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和完善

网络侵权会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当遭遇网上侵权时,不能把责任全部归于网络运营商,而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个人权利受到侵害。

相关部门应该对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对计算机犯罪、网络侵权等相关案例的讲解,教育民众能够了解到网络世界的违法犯罪情况,正确使用互联网。

我相信,通过提高全社会的网络法律意识,能够降低网络犯罪率等一系列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范昌龙.网络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2

2、公雪雪.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0

3、陈文婷.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研究[D].河南大学2012

4、黄钰.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安徽大学2014

5、何敏.网络侵权问题探讨[D].重庆大学2012

6、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研究[D].吉林大学2013

7、王利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8、张秀兰:

《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9、刘智慧: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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