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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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监督学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时间:
学习完教材第六至第七章之后。
题目: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
(字数要求1500字左右)
把群众监督当作联系群众的桥梁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惩防腐败中的重要体现。
自2021年5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相继建立了向社会公布开通群众投诉举报热线、设立中队执法政务公开栏、聘请由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行风监督评议员等一系列群众监督制度。
两年多来,在这些群众监督举措的保障下,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不断开拓前进,积极改进自身不足,克服困难,勇于奉献,为维护城市良好地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把群众监督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需要转变,由单向监督向双向互动转变,使群众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勇于执法的动力,成为广大行政执法干部展现政府形象的窗口,成为行政执法局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渠道,成为代表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各族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为市民服务的通途……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实践、思考。
一、让群众监督成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
加强群众监督既是党对政府职能部门廉洁、勤政的外在要求,也是我们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
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两年多来,通过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我们不断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其中已经构成违纪、违规事实的执法干部进行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广大执法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并促使我们及时从中反思,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加强队伍思想道德和职业教育,从而提高了自身“拒腐免疫力”。
试想,如果没有群众监督的渠道,我们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更谈不上及时纠正和改进了。
问题积少成多,性质积轻成重,其结果必将是严重的。
因此,我们要自觉地把群众监督视为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需做是广大人发群众对行政执法干部最深切的爱护,真心实意地切实加强群众监督,使群众监督成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
二、把群众监督变为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重要渠道。
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既是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的渠道,也应当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各族群众宣传城市管理各项法规的生动课堂。
我们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及时向群众宣传其所反映问题、意见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法规、程序等相关内容,变单向监督为双向互动,消除误解,转化矛盾,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这一新生事物,以点带面地宣传、教育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从而提高市民群众城管法规意识,更加理解、支持执法干部依法行政。
三、使群众监督成为密切行政执法干部与市民群众联系沟通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桥梁。
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是执法干部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
城管执法部门接受群众监督的时刻也是与市民群众沟通感情的重要时刻。
在接受群众监督时,每一位执法干部的言行举动都是执法形象的体现,它直接影响着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感情。
执法干部的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带来的不仅仅是群众的交口称赞,还有他们衷心的认可和内心的敬意,这种认可和敬意的积累会不断地转化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深深理解与热情支持,它不仅密切了执法干部与市民群众之间的雨水关系,也奠定了支持维护城市管理的坚实群众基础,从而为行政执法工作创设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群众监督是座促进高效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金桥”。
我们应更充分地发掘和利用这座“金桥”,不断带动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下例文运用职务犯罪的监督理论和基本知识,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剖析职务犯罪的贪污罪的认定。
可供参考。
《监督学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时间:
学习完教材第八至第九章之后。
题目: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对某个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字数要求1000字左右,具体案例见电大在线----监督学---教学辅导栏目,三个案例,学员任选其一)
从个案剖析职务犯罪的贪污罪的认定
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作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2021年0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新闻媒体通报广州市番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番禺区广播电视局局长方伟刚因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三)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侵犯对象是公共财产。
(四)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让我们对照方伟刚的行为:
2021年5月及2021年9月,方伟刚利用审批下属公司工程款支付和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虚开工程发票套取下属公司工程款、虚构合同标的套取设备专款的方式,共同骗取公款人民币508000元。
其中,方伟刚分得人民币90000元。
以上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方伟刚任职广州市番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番禺区广播电视局局长,符合该罪的主体身份。
2、“通过虚开工程发票套取下属公司工程款、虚构合同标的套取设备专款的方式,共同骗取公款”行为表明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3、方伟刚伙同同伙“共同骗取公款人民币508000元。
其中,方伟刚分得人民币90000元。
”符合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侵犯对象是公共财产。
4、身为公务员且为领导人员的方伟刚“利用审批下属公司工程款支付和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款的行为。
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同时,贪污罪界定的金额是: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是五千元。
方伟刚分得公款人民币90000元,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额界限。
综上所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判处方伟刚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监督学形考作业5》参考答案:
时间:
学习完教材第十至第十一章之后。
一、名词解释
1.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
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
在中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
2.法制主义监督思想:
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受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有权力行使划定明确界线,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力,防治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制主义监督思想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填空题.
1、纠正2、相对3、公职权力4、分权制衡5、政治原罪
6、谏诤7、权力8、绩效9、工作10、视察权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CD3、ACD4、ABCD5、ABCD
四、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
2)国际合作。
3)强调预防。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
2、简述廉政监察机制
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理权力,只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力,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
如果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行政权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种私利的手段,这就不仅会直接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而且会给国家利益、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带来巨大损害。
廉政监察正是针对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的职能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廉政监察是当前及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职能之一。
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违法,分为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前者主要指行政机关等违法行政,比如工商局没有依据查封你家开的公司。
后者主要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行为,比如你开车闯红灯。
五、论述题
1、试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相关活动。
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案件的重要环节。
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信访处理。
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查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2、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
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
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
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其次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
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
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
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
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关系。
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