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政处罚梳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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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政处罚梳理表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1)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少(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大(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大(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2)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少(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大(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大(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3)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不能保持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正常运转与使用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不能保持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正常运转与使用,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少(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大(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大(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4)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少(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大(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大(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5)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经营资质并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经营资质并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少(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较大(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数量大(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6)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的,不足六千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的,不足一万元的。
(固定式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不足三万元的。
(比例式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比例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不足六万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②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7)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的,不足六千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的,不足一万元的。
(固定式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不足三万元的。
(比例式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比例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不足六万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②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8)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立案时限
7工作日/自然日
处罚时限
90工作日/自然日
自由裁量
级别及标准(根据案由实际内容定义处罚标准等级,处罚标准等级数无限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轻微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的,不足六千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的,不足一万元的。
(固定式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不足三万元的。
(比例式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比例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不足六万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固定式处罚、比例式处罚、)
①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②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09)
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实施主体
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餐饮行政执法类
程序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执法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