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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论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一、金融风险与货币政策的矛盾与冲突

 

  

(一)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具有内生的不确信性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中有四个重要角色:

(1)中央银行;

(2)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及信誉社;(3)资金供给者;(4)资金需求者。

在这四大角色中,每一个角色又由无数个体所组成,每一个个体在不同时点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因此,从数理角度来分析,四大角色具有多种行为模式组合,而且随着客观条件的转变,各类组合模式又会彼此替代,具有多重均衡的特点,不可能找到最优均衡点,在多重均衡的运行进程中,往往暗藏庞大的制度变迁风险,缘故在于每一个个体追赶单个利益的理性行动很有可能造成集体的非理性后果。

因此,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具有内生的不确信性,它决定了金融风险与货币政策的矛盾与冲突在所不免。

 

  

(二)金融风险会加大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

  货币政策的真正实施,通常要求在货币工具、操作目标、中期目标或指标变量和最终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相对稳固的关系。

扰乱金融体系,会阻碍这些关系。

当一个银行体系愈来愈资不抵债(即金融风险愈来愈大),操作目标(如利率)、中间目标(如货币或信贷总量)和政策目标(如稳固物价)之间的联系就会改变。

也确实是说,金融风险会阻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会阻碍货币政策的目标,会加大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

当金融风险程度愈来愈高时,政策工具与目标之间的正常关系变得愈来愈难以预测。

例如通过货币供给和利率来传导货币政策,会受到银行流动性不足或资不抵债的阻碍(有问题银行的风险表现),因为这些银行不能依照货币政策方法调整储蓄或贷款,还会降低对利率反映的灵敏性和预见性。

可不能对市场力量作出反映的银行是不能靠它们来传导利率转变的。

  在那些有风险的银行体系中,各类货币工具被用来执行货币政策时均会受到不稳健银行亦即有问题银行的极大阻碍。

例如,货币市场可不能拆借资金给不稳健的银行用来弥补预备金的不足,由此造成的市场分化会进一步阻碍央行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货币治理,最终扰乱金融市场的运行。

而货币政策正是通过金融市场传导的,当银行体系中有专门大一部份银行无法依托时,同业拆借市场会发出极端的信号,或迅速瓦解。

  当银行体系不稳健时,通过公布市场来进行流动性治理也会受挫。

在公布市场央行售出其持有的证券来降低信贷扩张,可是该阻碍会被高风险的借款人对利率的非弹性需求而减弱,他们会提出更高的利率来谋求同额贷款。

当银行极为脆弱时,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会变得不对称,货币政策的放松比紧缩容易。

  市场力量脆弱的银行体系,尤其是那些国有银行为主的体系,传导政策效率相对较低。

在金融风险高的银行体系中,信贷供给可不能受资本或利率的限制,因为银行为了制造收益而可能无视风险因素。

当银行许诺借款人将应该支付的利息资本化(即以贷收息,将应收的贷款利息转为新贷款的本金),或当借款人全然就不打算归还贷款时,信贷需求和银行贷款对利率变得不太灵敏。

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普遍存在信誉观念淡薄,赖帐现象不足为奇。

这是地地道道的道德风险,目前的债转股工作要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不适当的货币政策会放大金融风险

  货币政策会阻碍银行体制,放松银根的宽松政策能够提高银行的盈利,可是当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银行可能会很难调整经营策略。

因为尽管稳健的银行会有足够的灵活性资产来调整流动性状况,但银根突然抽紧会在不稳健的银行中引发流动性危机。

体会说明,放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银行带来益处,可是长久会造成资产价钱泡沫和通货膨胀,扰乱银行的经营,侵蚀银行资本的真实价值,致使银行显现有问题贷款,形成风险。

  用来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也会对银行体系产生阻碍。

没有运行良好的“最后贷款人”的信贷便利,会打乱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转;通过抛售资产增强流动性会使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变得资不抵债;信贷或利率操纵会迫使银行过量的持有不产生利润的预备金;限制银行的流动性治理,会致使银行中介功能的丧失,减小银行的客户基础和盈利水平。

法定预备金不能按市场利率获取利息,事实上是对银行体系征收的一种税。

例如,我国以前的存款预备金率(加上备付金率)高达18%-23%。

国家一边采取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一边又采取高的存款预备金制度,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的成效被高的存款预备金制度所抵消,同时减弱了银行的获利能力。

  由此能够看出,严峻的金融风险会损害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致使货币政策的实施成效受到阻碍,乃至会致使货币政策的完全失效。

同时不适当的货币政策又会阻碍银行体系的稳固,致使银行显现问题,放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金融监管的要紧目的确实是化解金融风险,成立稳健的金融体系,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管制行为,具有特定的内涵和特点:

(1)有效治理和操纵货币供给,为经济增加和进展制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2)保证金融机构专门是商业银行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内在稳固性;(3)爱惜存款者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以维持正常的信誉秩序;(4)改善金融体系中资金流动的微观和宏观效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金融监管有踊跃监管与消极监管之分。

踊跃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正面引导所实现的市场操纵;而消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各类偏离行为进行限制所实现的市场操纵。

当前应改变金融监管的传统做法,变单一的“消极监管”为“踊跃监管”与“消极监管”并举的监管模式。

要实现踊跃监管第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道德化进程;第二是正确地进行市场和谐;最后是对社会公德进行阻碍。

也确实是由以前的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惩罚转变成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利的行为进行夸奖、奖励,由惩罚变成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道德观念。

同时帮忙金融机组成立完善的内操纵度,增强其内部操纵的能力。

通过央行的正确监管,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固与平安,培育充满活力的金融机构,为货币政策的良好实施提供先决条件。

  但是,监管法规缺点、监管宽容和监管机会选择不妥和过于严厉的监管都会致使金融机构要么肆意妄为,要么死气沉沉、缺少金融创新的动力,从而在专门大程度上抑制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货币政策实施的社会本钱。

监管法规缺点和监管宽容问题能够从许多国家找到例证。

更为恐怖的是,与二者相伴随的往往是银行危机和货币政策失灵。

阿根廷在1980-1982年银行危机期间,金融法规框架的调整滞后于金融监管的放松,尽管审慎治理规定比较全面,但监管机构缺乏适应金融业进展转变的应变能力。

监管者检查的是规定是不是取得执行,而不是检查贷款的质量,在金融危机显现的前几年就停止了现场稽核检查,而且缺少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机制。

  那个地址需要专门关注的是监管宽容问题。

对监管当局来讲,在银行显现危机(如支付危机、资不抵债)以后,往往采取一种“等等看”的态度,希望困难是临时的,没有对金融体系产生严峻要挟,而且以为问题自身会取得解决或将问题掩盖下来直到其他人接任。

结果是监管当局对采取有争议的行动超级审慎,好大喜功和缺乏靠得住性,可能会造成对问题的推倭、拖延和掩盖。

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已发生过类似的问题,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当局变得更关切其监管工作的荣誉和不显现明显问题,而不是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问题进一步恶化,因为它排除存款人潜在敦促银行采取正确行动的压力。

而推延处置有问题银行的行为几乎都没有什么好的结果,因为,有问题银行可能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如高息揽存、高风险投资等,它不仅会最终增加解决问题的本钱,而且使货币政策传导的要紧载体商业银行面临庞大的外部不确信性,货币政策的实施变得困难乃至致使货币政策失灵。

  监管机会选择不妥也会对被监管对象专门是银行机构产生负面阻碍,从而抑制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那个地址能够从法国、日本和中国找到例证。

法国尽管金融法律、规定和实施权利都很充分,而且监管当局(银行委员会)也拥有所需的权威、技术和治理资源,但在监管的时效性上存在问题。

监管者早在1991年就了解里昂信贷银行的问题,但在1993年第一次援救工作之前没有披露任何情形,而是继续听其自然,以至于在1995年需要进行第二次援救工作。

其错误在于,没有及时对里昂信贷银行实施有效监管,而是默许其迅速进展和持有高风险的不动产和贷款集中于少数几个大的借款人身上。

日本进入1990年代以后,泡沫经济崩溃,银行的巨额房地产贷款变成了不良资产。

1992年,银行不良资产高达20万亿日元。

但在1993年,日本银行机构有能力处置全数不良资产。

因为日本银行机构持有大量的1955年左右陆续买进的低价钱股票,尽管现在股票价钱下跌,但银行仍有庞大的帐外利润。

若是现在抛出这些股票,用以冲销不良资产,就可不能显现1995年银行陆续倒闭事件。

可是,银行担忧公布不良资产问题会降低银行信誉,也可怕因此而被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作为监管当局日本大藏省也担忧银行丧失信誉,造成存款外流,引发金融体系崩溃,因此而承担全数责任,故此也抱着侥幸心理,一再拖延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1998年,日本又有三家大银行破产,金融秩序濒临崩溃。

从中国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为配合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进行债转股的实施工作,1999年下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信贷质量、贷款投向、贷款利率的全面检查,这是超级必要的。

但在监管机会选择上值得商议。

因为信贷质量检查与央行启动内需、增加信贷投放的货币政策的出台几乎是同时进行的。

信贷质量检查使得处于“信贷权利与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机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更为谨慎,他们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形下可不能轻易发放贷款,以避免因此蒙受经济和行政惩罚,这无疑加重了我国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其结果是央行货币政策难以贯彻落实,这就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在必然程度上失灵。

  三、强化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制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尽快创建踊跃监管与消极监管相结合、鼓励相容的监管制度

  1.成立金融评先制度。

其形式是由本地的央行组织该地域的金融机构参加该活动,每一年依照必然的比例评选出合规经营、进展态势良好、获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予以夸奖,并在业务与机构进展方面给与必然的鼓舞方法。

  2.成立金融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的参与者是各地域央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和该地域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操纵人员包括人事部门、机构治理部门和稽核检查部门的负责人。

具体形式是由本地的央行监管部门组织,本地金融机构内部操纵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于每季度初召开一次金融监管季度联席会议。

实施此项制度的要紧目的在于:

(1)将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与其自身的内部操纵相结合,使两种力量形成合力,加倍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治理。

(2)便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沟通交流信息,解决金融监管进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便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交流情感,融洽彼此的关系,为金融机构的进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3.成立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该制度的形式是由本地的央行组织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是要取得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只有考试合格后,这些人员才能取得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才能到金融机构担任要紧负责人。

  4.成立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上任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上任后应依照以下内容要求,以书面报告并签名盖章的形式向本地央行监管部门报告:

一是要求各行在收到央行关于被审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十日内,将被审查对象职务聘用的文件报送给本地央行监管部门;二是高级治理人员通过资格审查上任后,2个月内就其分管事项从“大体情形”、“存在的问题”、“改良方法”等三个方面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地央行监管部门。

通过实行该制度,操纵金融机构擅自变更各级负责人的现象,便于对金融机构的违规情形划清责任,对高级治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管。

该制度的突出功能在于防范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至于消极监管,它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方式,其制度基础主若是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治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和《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暂行规定》等。

固然,这些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适当鼓舞金融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或绕过金融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够说是与金融监管相矛盾的。

可是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如此重要,监管当局应适当鼓舞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并促使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与踊跃监管相适应。

  1.金融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标准央行的监管行为。

对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原那么上要持宽容态度,不弄事后追究。

关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坚决不能违背,违背了就依照违法违规来处置;关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事项,能够许诺金融机构进行操作,监管部门不要对其作违规惩罚。

可是金融创新必需在注意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必需大于其新增本钱,如此的金融创新才能充满活力,才能由单个金融机构内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转为整个金融系统的诱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产生“正外部性”(即收益外溢)。

  3.鼓舞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最终为我国银行业由分离银行制向全能银行制过渡作预备。

目前要专门鼓舞银行业进行中间业务的创新。

  (三)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确实是金融合约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拥有相同信息的事实。

其直接后果确实是致使金融体系产生重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庞大风险。

解决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方法是:

(l)健全金融法规体系,对违背法律法规的交易活动严加惩处,尤其对提供虚假信息取利的交易者重办,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理顺金融市场秩序。

(2)将金融机构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使会计信息能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欠债状况,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必需坚持客观、严谨、审慎的原那么,必需能真实、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

(3)成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布披露制度,促使金融机构专门是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平安性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也能够减少“内部人操纵”现象。

(4)增强会计、审计、企业信誉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和进展,借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强化金融监管。

(5)加大央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力度,注重金融机构专门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重办,提高违法违规经营的本钱。

(6)采取相应方法排除或减少银企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

银行贷款专业化,签定限制性契约,与企业维持长期联系,向企业提供贷款许诺,办理抵押和补偿余额,对企业进行信誉配给等。

  通过以上方法的实行,能够有效地解决金融市场中的四大信息不对称问题:

(1)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3)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4)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构筑有问题金融机构专门是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市场约束失败或监管失败容易致使严峻问题,必需采取方法对有严峻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处置或关闭。

关于金融体系来讲,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归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一样重要。

关于金融监管工作来讲,专门重要的是要采取方法来操纵金融机构的倒闭。

当一家金融机构变得资不抵债时,最好及早将其关闭。

若是对其放任自流,可能对其他处于风险敞口状态的金融机构造成要挟,将这种不稳固状态传遍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治应当局一样以为金融机构倒闭是政治和监管失败的表现,其实正常的金融机构倒闭应被视为对其他金融机构强有力的警示,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催促其维持稳健经营。

关闭单个的金融机构而不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冲击,本身就证明了监管在发挥作用。

  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应依照我国的实际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应包括四大机制,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诊断机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操纵机制、有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损失分摊机制和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机制,以便对有严峻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类有效的处置方法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平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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