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基层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实践解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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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基层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实践解勇
宁夏基层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实践(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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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连续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均做了专门要求。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于2019年2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9〕9号)文件,在国内率先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
2019年8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19〕30号)文件,明确了农业推广体系建设管理、改革发展的方向,并要求改革工作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进展情况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
(一)改革的思路和目标任务
我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明确公益性职能为前提,以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为基础,以改革用人机制为目标,以创新考评机制为抓手,解决现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及县以下的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农机等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推广单位)组织形式单一、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运行机制不活、工资福利待遇低、工作条件差、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手段落后的问题。
目标任务是立足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发展,改革和建设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逐步完善以国家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新机制;组建素质较高、人员稳定的基层队伍;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运作和服务模式,实现功能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农民信赖的新型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二)保障措施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
2019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政府主席为组长、主管副主席为副组长,农牧、科技、人事、编办、水利、林业、供销、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宁政办发〔2019〕1号),负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领导、协调、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农牧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农经处专门负责日常事务,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2、出台了4项配套政策。
自治区编制、人事、财政、农牧、水利、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配套政策,使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有章可依。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宁编发〔2019〕591号)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科技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在不突破原乡镇机构数和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将乡镇科技推广机构按行业、行政区划单独或跨区域设置,上划县级业务部门直管。
明确县、乡两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重新核定机构编制,保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0%,乡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不得低于全县农技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办法》(宁人发〔2019〕119号)规定,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编内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技术推广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
凡从事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岗位竞聘、组织录用、签订合同、发放聘书后才能从事公益性专业技术服务。
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在聘期内为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享受相应待遇。
聘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一年小评、两年中评、三年总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建立优胜劣汰的考核评价制度。
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充实生产一线。
《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农)发〔2019〕216号)规定,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及县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转的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改革后的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转。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三项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补贴,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人员工资上浮支出、引黄灌区科技推广人员进村入户补贴、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分流安置补偿和“三险”支出、竞争上岗人员2年一次的体检费及其他支出。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实施意见》(宁人发〔2019〕39号)要求,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优化定岗人员结构,严格竞聘上岗条件、竞聘程序。
鼓励农技人员自愿分流、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优惠政策,对男年满58岁、女年满53岁的科技推广人员可以提前退养,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对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龄2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离岗退养。
3、实施了执业资格考核考试工作。
全区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于2019年11月完成,申报农业、林业、畜牧、兽医、草原、渔业、水利、农机、农村能源等九个专业考核认定3279人,通过2940人。
首次考试于2019年12月完成,参与考试7875人,合格5789人。
4、确定了科技推广机构及其编制。
经自治区编制、人事、农牧、水利、林业到县(市、区)调研,剔除管理、执法、经营性机构,有712个机构承担科技推广职能,其中县级机构201个,乡级机构511个,共核定编制7393名,其中县级4225名,乡级3168名。
5、开展了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
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是这次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能否实现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换、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和基层科技推广人员新老更换的关键。
各县(市、区)均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根据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公开报名、综合考核、民主测评、拟聘人员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认真开展竞聘上岗工作。
对接近退休年龄或不能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人员,通过动员引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多做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使其自愿申请内部退养和提前离岗。
二、基层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实践
水利厅以这次改革为契机,要求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积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人员管理机制,优化推广机构人员结构,激发水管单位活力,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水利科技人才队伍为目标,扎实推进水利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一)改革前的水利科技服务体系
改革前,全区基层水管单位284个,其中局属151个,乡镇属133个(单设70个,在农业科技服务中心63个)。
据实名制统计,有水利职工4242名。
水务(利)局管理的3645名(包括在乡镇派出的2019名水利人员),乡镇管理的水利人员(含农业技术服务中心)597名。
基层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以县级法人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水管单位)为主,水管单位不仅是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又是水利科技服务推广的主力军。
而在乡镇政府设置的水利站(或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科技推广人员只季节性的从事部分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他们的主要精力在乡镇的中心工作上,很少从事本职工作,更多的时候是被“拉差”,专业知识得不到应用和发挥,新技术也得不到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忘记了自己是科技推广人员的身份,严重制约水利科技推广工作的开展。
乡镇管理科技推广人员,削弱了基层水利工作的管理、服务职能,加之业务工作与水利部门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行政依附关系,造成“管事的管不了人,管人的管不了事”的局面,综合站在实际运转中也并不综合,原各站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工作职责划分不清,造成用人和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不能充分激发农业科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使技术特长和自身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专业知识荒废退化。
自1996年以来,大部分县(市、区)水利部门没有进新人,人员结构不合理,在基层水利科技推广机构中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即中专(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少;初级以下职称人员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少;中老年专业人员多,年轻专业人才少,后备力量缺乏,青黄不接,未能形成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