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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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XXXXX中央空调工程

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辽宁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月

总目录

 

XXXXXX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辽宁XXXX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的供货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本次供货标的物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前来投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

XXXXXXXX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供货内容:

空气处理机组(详见附表及图纸);

供货期:

XX天,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本项目招标限定为合资或独资品牌。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但联合体中的一方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投标厂家在沈阳有自己的配件库、投标厂家有在沈阳工商部门注册的分公司机构及售后服务队伍者前来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2011年X月X日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

XXXXXXXX价格XXX元人民币。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法人授权书、⑤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本招标文件共33页,请各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自行核对本招标文件的页数和内容,任何页数的遗漏或词汇模糊不清,应立即通知招标方,并求得解释,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2011年X月X日X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由采购人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

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传真:

XXXXXXXXXXX

联系人:

XXXXXXXXXXX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

项目名称:

XXXXXX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

供货及安装地点:

XXXXXXXXXXX

2

1

采购人:

XXXXXXXXXXX

3

11

投标总价包括货物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费用

4

1

资金来源:

XX

5

14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120天

6

15

正本:

1份,副本:

X份

7

16

投标文件递交至:

XXXXXXXX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名称:

XXXXXX中央空调工程空气处理机组供货采购项目

8

20

投标送达截止时间:

2011年X月X日X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由采购人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

9

29

合同签订地点:

见中标通知书

10

付款

方式

11

12

一、总则

本次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

1.资金来源

采购人将以自筹资金支付“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项目在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2.1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要有完善的生产标准及检验标准,以保证设备质量的稳定。

2.2供应商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设备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3“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

2.4“货物”系指“货物需求”中所列的设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承担货物供应附带的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2.7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2.8供应商应具有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

2.9每个投标人对此合同只能投标一次,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另一投标人对此合同的投标。

3.问题提出的形式

3.1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应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

第1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3章投标文件格式

评标办法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要求等要求。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或传真等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为使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度量衡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供应商必须编制投标文件的页码和目录,目录必须清晰便于查找。

9.投标文件构成

9.1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要求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投标书

2、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经过上年度的年检)

3、供应商企业法人授权书

4、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7、技术文件(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及投标货物的其它相关资料等,如此部分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以投标文件中其它部分内容为准)

8、企业类似业绩(2005-2010年度内)

9、设备概况(按规定格式填写)

10、投标报价表(按规定格式填写)

11、设备的技术规格和要求表(按规定格式填写)

12、质保期外的零备件价格清单(按规定格式填写)

13、设备附件配件报价明细表

14、安装调试方案

15、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

10.投标书格式

10.1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11.投标报价

11.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货物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货物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

11.2每个供应商对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投标报价表的应按规定方式填写:

11.3.1投标报价表

11.3.1.1货物投标报价,为货物递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交货地并验收合格的价格(即投标总价)。

11.3.2分项价格表

11.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各报价表并报出投标总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投标保证金

13.1不收取

14.投标有效期

14.1所投的标应从第20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短的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

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

同意延长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第9.1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加盖法人公章和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5.3除供应商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外层包封严禁标明供应商名称与标志。

16.2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都应写明采购人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

16.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6.4修正报价:

供应商如有修正报价,一式四份,单独填写,加盖公章法人章,单独密封在信封内,并随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层包封一同包封在外包封内。

17.投标截止日期

17.1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采购人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按照第17条规定,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6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在投标截止期(第17条)至采购人在第14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方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前,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20.2开标大会在由招标方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大会,参加会议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0.3按照第19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0.4开标时,采购人不会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

20.5招标人将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待中标的供应商。

20.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20.6.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20.6.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16.1和16.4条);

20.6.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的;

20.6.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装订顺序,未填写目录和编排页码的;

20.6.5投标文件未加盖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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