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市场式动员与农村市场化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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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市场式动员与农村市场化经营

“政府+市场”式动员与农村市场化经营

  [摘要]本文是关于湖北省一个农村基层组织动员农民进行市场化经营的两个案例比较研究。

在这两个案例中,由于动员主体的差异,从而导致动员方式和动员效果的明显差异。

本文试图说明,在当前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弱化,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靠政府或市场的单一动员主体很难达到动员的效果和目的。

但是,如果将政府与市场两个动员主体有机结合,其动员能力却能非常强劲。

因而,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要想动员农民参入市场化经营;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除了完善农村市场机制外,“政府+市场”式动员主体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动员主体动员能力市场化经营政府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改革后,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克服了过去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生产瞎指挥和无人负责,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极大地发挥了农民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解放了在旧的农村经济体制束缚下的生产力,为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在这种制度的刺激下,农村的发展出现了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黄金发展时期。

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并非一劳永逸,它也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减缓,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放慢。

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比较突出:

(1)传统的农业生产观念,农作物种植类型单一,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形成规模化经营。

(2)农民的生产不能与市场挂钩,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差。

国家不得不利用保护价对农民进行补贴。

(3)农村“二元”经济模式的产生,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村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力不从心,存在大量土地浪费抛荒的情况。

虽然,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是,传统农业“重生产,轻市场”的特点并未彻底改变,农业生产的非市场化粗放经营不能给农民带来太大实惠。

  基于以上问题,农村市场化经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出路之一。

探索农村市场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是农村经济繁荣的关键。

市场化经营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农产品直接面对市场,以经济收益为目的。

但是,农村市场化经营虽然势在必行,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存在市场风险。

市场所必然存在的风险和农民阶层自身的特点构成了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

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几年里,农民能够觉察到市场所带来的好处,从内心上对市场是接纳和欢迎的。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里,在鼓励农民发家致富的政策下,一小部分头脑灵活,思想活跃的农民开始摆脱已往单一的种植模式,探索发家致富之道。

这一小部分农民成为先富起来的一批,他们成为大部分农民眼中的能人。

大部分农民开始对过去闻之色变的“市场”发生好感。

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农村信息相对闭塞,农民的信息反应力差,组织能力差,对于市场的变化缺乏很清醒的认识。

对市场缺乏应有的驾御能力;而且,分散的小农经营,思想统一困难,各方面利益难以兼顾。

因此,很多农民偏向于保守,害怕吃亏上当,不愿意承担风险,不敢放手从事市场化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在目前,我们在不断致力于完善和规范农村市场机制的同时,如何动员农民参与市场化经营也应该成为我们重点探讨的问题。

  所谓社会动员,是指有目的地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重大社会活动的过程。

社会动员的第一个特征是广泛参与性,就是说作为社会机体最基本的构成分子亦即社会成员必定是广泛或较为广泛地参与重大的社会活动。

第二个特征在于一定程度的兴奋性,即社会动员从整体上呈现出一定的兴奋性。

第三个特征是目的性,即社会动员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群体性的行为。

社会动员的第四个特征是秩序性,一般来说,正常的社会动员是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而不是杂乱无章、失去控制的进行。

  在当前,社会动员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有助于形成一种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凝聚力;有助于解决中国现阶段许多重大的难题。

(理论前沿,吴忠民,2003)社会动员通过一个有公信力的组织或个人向被动员者进行劝说或施压,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合作,使整个社会的潜能得到充分的释放,从而形成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

动员能够产生一个强而统一的问题处理主体,在解决问题上集思广益,最后,统一思想,得出最佳的处理方案。

在解决中国农村问题上,社会动员更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要的。

我国农民作为一个大而分散的群体,在互动合作达成某项任务目标时,非常需要一种整合力来统一大多数人的意见。

这种整合力离不开社会动员。

在解决现阶段三农问题的过程中,社会动员具有某种独特的效应,可以对之造成某种有益的社会压力并增大社会予以解决的力度。

  关于对农村社会动员的研究,目前学术界主要都是以农村基层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主体进行研究的。

这个不难理解,因为目前农村社会的农民协会等非政府农民团体发展很不健全,而农民又是十分分散的个体经营单位,所以,农村基层组织在目前是最有可能将农民凝聚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之一。

归纳起来,学术界对国家基层组织在农村的动员能力有两种认识。

一种是认为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弱化了,以吴忠民、杨福忠为代表。

吴忠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原有的社会动员所赖以生存的历史条件逐渐消失。

就总体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的社会动员似乎在淡出中国社会。

(吴忠民2003)。

杨福忠在评价孙立平、郭于华的《“软硬兼施”:

正式权利的非正式运用的过程分析》一文中指出,乡镇干部通过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虽然都动员农民实现了国家意志,但从现实过程来看,事实上是目前农村中国家的正式权力动员能力下降了,很多农民对国家的权力产生了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致使基层干部不得不寻求正式权力以外的社会资源以谋求问题的解决:

其一,法外设权,违法行政;其二,非正式规则行使国家权力。

这种方式行使的国家权力,表面上看是农民对国家的妥协,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对农民的让步,是基层干部在原有权力行使方式受阻而不得不做的一种变通(杨福忠,2001)。

对于国家动员能力弱化的原因,目前有两种比较流行的解释。

其一是孙立平等人在区分“总体性社会”和“后总体性社会”的基础上提出的“组织化动员”和“准组织化动员”之说,“总体性社会”和“后总体性社会”的主要区别在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前者国家对稀缺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进行垄断性控制,所以国家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组织化动员;而后者国家对稀缺资源和活动空间的控制放松,国家进行组织化动员的能力就弱化了,一种社会化的动员方式——“准组织化动员”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孙立平、晋军等,1999)。

其二是杨福忠提出的制度供给不足说,杨福忠认为,国家对农民的动员能力弱化,原因在于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政治体系制度化水平低、政治体系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等方面(杨福忠,2001)。

第二种观点以孙立平、郭于华等人为代表。

孙立平认为,农村基层组织结构的软弱与涣散的确是事实。

他提出一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认为在国家的动员能力已经基本丧失的表面现象之下,这种体制仍然具有一种相当强大的动员潜能,只不过这种动员潜能要转化为实际的动员能力还需要其他的条件。

马明杰在《权力经营与经营动员》一文中,研究了一个政府通过自身参入市场化经营,与农民共担风险,逼民致富的案例。

  本文将对农村市场化经营动员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对比研究,本文试图提出这样的假设:

在当前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弱化,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独靠政府或市场的单一动员主体很难达到动员的效果和目的。

而如果将政府与市场两个动员主体有机的结合,其动员能力却是非常强大的。

要想成功动员农民进行市场化经营,“政府+市场”式动员主体不容忽视。

  二、案例比较研究

  W村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北郊,具备典型的中部农村特点。

地形以丘陵为主。

长期以来,农村都是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单一化经营。

由于分散的小农生产弊端,种植品种多而杂,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形成规模经营,水稻的种植没有其优势,导致农民种田收入不高,制约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利用其比邻武汉市的区位优势,提高农民收入,W村开始探索市场化经营之路。

  案例1:

关于动员农民种植白杨树苗的案例

  W村南面有一片旱地,靠近长堰河,土质半沙化,是村民种植经济作物(花生,红薯,芝麻等)的主要旱地。

2003年,一位投资商看上这片旱地,打算利用来进行白杨苗圃的种植。

投资商首先找村委会洽谈。

村委会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致富机会,于是将这个消息向镇政府汇报。

镇政府在村委会的介绍下与该投资商见面,并作了进一步的商谈,认为该计划可以试一下。

于是,一场动员农民将土地转包进行白杨苗圃种植的计划开始了。

村委会(大队干部)依然是动员的发起者,通过在村人口集中的场合发布消息;向自然村队长详细介绍情况两种途径,大队干部的动员消息很快在村里传开了。

村民最初的普遍反应是半信半疑,害怕吃亏上当。

农民对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普遍很关心。

一些村民表示担忧,从他们的谈话中具体反映有以下几点:

a.担心这个计划中途流产,农业用地变为林业用地,其再次耕种的成本会增加。

B.对该承包商的信誉表示怀疑,担心每年的补偿费能不能到位。

C.担心参加这次经营后其收入会降低,得不到太多实惠。

一位农民表示,“能多赚钱当然是好事,但是,万一赔了,又没什么保障,还不如自家种点经济作物,不去担那个心”。

针对以上的顾虑,村委会与投资商代表一起到村里开会。

投资商向村民表示,与村民签订转让合同,按70元/分地的补偿费每年年底发放。

另外,村民可以到苗圃地有偿劳动(种植、施肥、除草等),以15元/每天的工钱计算。

多数村民有些心动了,如果以上承诺都能兑现,那么这无疑是增收的良好途径。

但是,谁能够保证这些承诺都能兑现呢?

村民普遍感到担忧。

镇政府的出现让村民放心许多,镇政府办事员表示,关于投资商的基本资料已经核实,情况属实,而且,镇政府也与投资商签订了书面协议,一旦投资商违约,政府将出面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过村委会的热情宣传,投资商代表的当面表态,以及镇政府的暗中支持,大部分村民终于不再疑虑,同意签订合同。

少部分保守的村民也在从众的心理下签订了合同。

这场动员在投资商和基层政府的共同参与下获得了成功。

  据调查,在这次合作至今的三年里,农民在这片地上的收入有很大的提高。

农民的原有土地上的收入翻了两翻,过去种植一些经济作物主要是供自家吃和送人,落不到多少钱;而现在,加上补偿费和工钱,每年平均收入在300元/分地以上,村民普遍表示满意。

  案例2:

关于农田芦笋种植的动员

  2006年年底,村委会干部到村里开会,传达镇政府的动员号召。

由于,镇政府与有关芦笋种植培育单位合作,打算在本镇一些有条件的村里建芦笋种植基地,建议村民放弃以往的水稻单一种植模式,改种芦笋。

据称,芦笋种植收益高,且一次种植终身受益。

村委会干部向村民发放了芦笋种植的宣传册子,在村中人口集中的地方传达镇政府的会议内容。

具体计划是这样的:

按照自愿的原则,凡在计划种植范围之内的农田必须种植,有不愿种植的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愿意参入种植的农户或芦笋培育单位。

政府负责帮农民聘请相关芦笋种植技术人员,帮助农民掌握芦笋种植要领。

一切种植种子,生产资料及其它需要品都由政府负责无偿提供。

在芦笋种植受益前的三年里,按照300元/亩的补偿费发放到农户手中,等芦笋受益后,该补偿费取消。

芦笋受益后,由镇政府负责联系销路,按统一价格进行收购。

由参入种植农民与镇政府签订“自愿参入芦笋种植合同”。

  消息传开后,大多数农民对于这些规定一知半解,年龄较老的农民认为这又是上面在瞎指挥,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以求达到某种额外的收入。

一些消极的农民甚至表示,这是政府在没农业税收以后玩的一些搞钱的把戏,搞个项目让上面拨款,以求达到自己的利益。

思想比较开发的农民能够接受这个提议,他们认为搞市场化经营是好事,有可能带来比较大的收益,但他们对市场风险心存顾虑。

万一赔了,也只能是自认倒霉,政府明确表示是自愿的参入。

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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