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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消防法规

本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条款,是为了让消防工作部门更有效;更充分地履行本法规,及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保护公民的生命及财产免于损失和其它相关的目的。

本条例经有关部门和国会的同意,由DuliYangMa-haMuliaSeriPadukaBagindaYangdi-Pertuan颁布的。

第1部分序言1.

(1)本条例可引用作为1988消防工作条例。

(2)本条例将由部长指定时间,在公告上提前公布后,才开始生效。

本条例的不同条款将分别在马来西亚的西部、沙巴州和沙捞越州,于不同的时间内开始生效。

2.在本条例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授权官员”,即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由总监授权的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

“助理消防官员”即依照本条例第四部分所任命的助理消防官员。

“灾害”指使人的生命及财产遭到或可能遭到危险的现象。

“封闭令”即指依照第13部分所颁布的命令,禁止使用指定的建筑物。

因为该建筑物很可能酿成火灾,或由于火灾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危害。

“违法”包括违法未遂,违法还有一个相应的含义。

“法院”即指第一裁判法院。

“指定的建筑物”即依照法规的第27部分的规定,对建筑物的使用、规格或位置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颁发了防火证书。

“总监”指按照第3部分

(2)条所任命的消防总监。

“防火证书”指依照第29部分的第4条由总监颁发的防火证书。

“消防设备或消防安全设备”即指用于以下目的的任何设备——(a)防火、灭火、阻止或抑制火灾;(b)火灾报警;(C)为了防火、灭火、阻止或抑制火灾所提供的进入建筑物的通道,或与此目的有关的任何便利条件;(d)配备应急电力供应,以备断电;(e)用于逃生的应急照明;(f)对撤离路线或至安全地带,给予明确的方向指示;(g)一旦出现火灾,为疏散居住者提供充分、安全的出口。

“火灾危险”即指——(a)对建筑物的任何非法的改变,致使火灾发生时造成人员疏散困难。

(b)任何过于拥挤的娱乐场所或公共集合地,给火灾逃生带来困难。

(c)那些不具备应有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建筑物。

(d)那些虽有消防设施,但不能正常工作的建筑物。

(e)那些无论是在建筑物的内部或外部提供不正确的逃生手段的场所。

(f)任何可能引起火灾,或由于火灾的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或在火灾发生时阻碍了消防部门履行他们的职责情况。

“消防官员”即消防部门雇用的人员,他们被批准身穿制服,履行所要求的职责;“基金”指按第48部分所建立的消防部门福利基金;“通知”指书面通知;“所有人”与任何房产有关的,即——(a)注册的房产所有人;(b)注册的房产所有人,代理人或其委托人;(C)如果注册的房产所有人已死亡,他的法定代理人即为所有人;(d)在上述(a),(b)和(c)段中未涉及的个人,在房产出租时他可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收取租金。

“房产”包括宅院、房屋、建筑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土地、附属建筑物和被占有的不动产,无论敞开还是关闭的,是已建成的还是未建造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无论是在维修还是在法定的管理机构控制之下都称房产;“规定”指按本条例所规定的规章;“高级消防官员”指各种级别的消防官员包括总监和助理总监。

“特别职责”指由任何一名授权官员所执行的任务或工作,它与依照第50部分由总监所授权的消防或紧急任务不同。

“州”包括联邦领土;“州长”指依照第3部分的第三条,为一个州所任命的负责消防州长;“本条例”包括按此条例所制定的规章和其它辅助性的法规;“船”包括各种汽船和帆船,载重量大的船、平底的帆船、小船、舢板或任何一种能在水上载人戴物的筏子;“水权”指被授权官员按有关法律提供水源并为此征收费用的权力。

第2部分行政管理3.

(1)联邦政府应设有一个消防部门;

(2)消防管理部门由消防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总监主任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

(3)马来西亚每一个州都设有一个消防总监。

(4)消防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和其主任的任命都将在公告上通知。

(5)每一位消防官员都将受控于总监,并听从总监的领导。

4.

(1)经批准总监可根据相应的条款,为每一个州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消防官员。

(2)不须向助理消防官员付任何报酬。

除非经财政部长同意,具体数额由部长规定。

(3)助理消防官员应受州消防总监的直接控制和领导。

(4)助理消防官员应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

5.(l)消防工作部门的职责应包括——(a)采取合法的措施用于——(i)灭火、防火和抑制火灾(ii)万一出现火灾,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iii)确定逃生的有关条款、规章;(iv)确定在所有指定的建筑中,-旦火灾发生应有足够的逃生出口的有关条款。

(b)对火灾的起因、现场等进行调查。

(c)履行人道主义职责,包括在任何一处受灾地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2)消防部门,除了按

(1)履行职责外,还要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或由州长亲自指挥的其它任务。

6.

(1)每一位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都将领到制服和级别的标志,具体由部长规定。

(2)每一位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都将领到一个有规定格式的身份证。

7.(l)在第4(l)、22(l)、29、46和50的部分中,总监的权力和职责由其自己支配,并由负责消防的州长来执行。

除非总监在公报上特别声明,扩大负责消防总监的权力范围,其权力和职责只限于本州。

(2)在经事先公告通知或在某些情况下,总监可将他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依照本条例授权于任何一位消防官员,总监还可依照条例的细则规定管辖范围和授权期限。

(3)按照

(2),授予权力和履行职责将直接受总监的控制和领导。

第3部分排除火灾8.

(1)如果确信在任何一建筑物内有火灾隐患总监可向——(a)房屋的居民发出通知,阐明由于违约而使建筑物存在火灾隐患,或(b)如果由于违约而引起火灾隐患而且该情况还在继续,在发通知时,他若不是房屋的住者,则由房屋的主业来负责;或(c)如果房产的主人不在,作为房产的占用者不管是否由于他的违约而引起火灾隐患并且该情况还在继续则由房产占用者负责。

以A的形式发出消除火灾隐患通知,要求他按通知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排除火灾隐患,并作一些与此有关的工作。

如果总监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规定一些具体的工作。

(2)如果总监认为火灾隐患还有可能发生,依照分部

(1)或按程序中B形式的火危通知要求,他仍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火灾隐患的再次发生。

如果总监认为有必要,他可规定一些具体工作。

9.当出现火灾隐患的房屋是空的或无人居住时,总监可利用他的权力强制消除该隐患。

10.按第8部分的规定,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任何当事人如果未依照火危消除通知的要求办事,都将被视为犯法,将被罚款不超过5千元(ringgit)或被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顾。

定罚后,如果还继续犯法,将追加罚款,每天1千元(ringgi)。

11.依照第8部分,当火危通知送达当事人手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通知的要求办事,总监将责令他去消除火灾隐患。

12.如果总监认为在任何一处房屋建筑存在火灾隐患——(a)还存在潜在的火灾隐患;或(b)房屋有可能着火,会给公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害;总监将采取措施,迫使房主进行必要的消除火灾隐患的工作,并保证不再发生。

13.

(1)当消除火危通知书下达到任何人手中时,如果——(a)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通知的要求办事;和(b)虽然下达通知后火灾隐患已被消除,但总干事认为在上述房屋周围还有可能再次出现火灾隐患时;总监认为在房屋周围存在着潜在的,引起火灾的危险或由于火灾的出现将危害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时,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下达关闭令。

(2)依照第1部分,收到起诉和申请关闭令后,法院应按程序向房主或居住者以C形式下达通知,让房主或居住者申述不关闭该房屋的理由,否则法院将下达关闭令。

(3)D形式的关闭令将下达到房主和居住者手中(4)在房主或居住者提出申请后,或由总干事通报后,法院确信该房屋已适合使用,可以撤回关闭令。

(5)任何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旦违背了关闭令将被视为犯法,并将被定罪,一般罚款不超过5千元(ringgit)或监禁不超过三年的时间或两者同时进行。

定罪后,仍在继续违法,还要每天罚款1千元(ringglt)。

14.

(1)任何房主或居住者,依照13第2部分的要求,如果对关闭令有异意的话,可在接到关闭令后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如果法院拒绝下达关闭合,总监可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反对此决定的上诉。

(3)不服关闭令的上诉,不得使关闭会缓期执行,但如果法院认为提出的证据充分可以批准关闭令缓期执行。

15.(l)总监在执行消除火灾隐患的工作时,可将直接引起火灾的物品移至别处。

(2)依照第1部分移动的任何物品可由总干事保管,一般在不超过7天的时间内,财产的主人有权索回上述财产,但必须偿付保管费。

(3)如果财产的主人未提出索回财产的申请,总监可向法院提出拍卖或处理财产的申请。

(4)拍卖上述财产所得的款项由总监保管,并用于消除火灾隐患工作的费用开支,如果还有节余可将剩余部分还给财产的主人。

16.依照11部分的要求,总监在执行工作时的开支,将作为政府的欠款并从收到火危通知的主人那里收取此费用。

17

(1)依照第12部分的要求,总监在执行任务时的费用开支将作为政府的欠款。

(a)如果由于居住者的违约行为,引起火灾隐患或火灾隐患仍在继续,则费用由居住者承担。

(b)由于某人的行为而引起火灾隐患或火灾隐患仍在继续,但他不是居住者,则由房屋主人承担此费用。

(c)如果房屋的主人不能被找到或不在马来西亚,该费用应由房屋的居住者承担,不管他是否是引起火灾隐患的人。

(2)在该部分中,如果影响到某人的一些权力,如按照第1部分的要求所得的费用被捐献,或被作为赔偿金,将不做任何解释。

18

(1)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官员可——(a)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b)将那些与救火无关的人员安置它处;(C)为了将火扑灭,或为了使房屋或财产免于火灾,或为了营救任何一公民及财产,消防官员可进入、闯入、穿过或拆毁任何一处房屋;(d)封锁临近火场的街道或控制上述街道的交通;(e)使用便利的供水系统;

(2)当确信就要发生火灾或已发生火灾时,可行使

(1)所述的权力。

19.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认为公民的生命及财产危在旦夕,任何消防官员可以行使由第18部分所授予的权力。

20.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在出现火灾后,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将免于处罚。

21.在出现火灾时,或为了将火扑灭或为了了解火情的进展,消防官员或助理消防官员在行使他的权力和履行他的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若造成了某种损失,将被视为火灾损失。

第4部分水和消火栓22.

(1)为了提供充足的供水,总监可责令居民或房主提供贮水及相关的供水设施。

此部分用水将不向供水管理局提出申请。

(2)依照第1部分下达的具有书面文件的指令,文件接收人将负责该项工作。

(3)按照第1部分的要求,任何人如果未按照此要求办事,将被视为犯法。

23.

(1)供水工作中,除了供水部门或它的代理人,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消火栓或水流的输出工作,除非工作未开始之前的7天内,向本州负责消防的州长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或意向书,如果情况紧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下达通知的话,按此条款的规定,事后尽快下达补发通知。

(2)依照第1部分的规定,任何人在使用消火栓以后,须将其放置在一个良好的工作状态下。

(3)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而阻碍了消火栓的道路,将被视为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4)任何人违背了第1、2部分,都被视为犯法。

24.

(1)当供水部门由于某种原因决定降低或停止向消防系统的供水时,供水部门应将此决定尽快地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州消防官员。

25.(l)对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的人,总监向他下达一个期限为7天的通知,然后总监将在消防栓附近立一块牌子标明消火栓的位置。

(2)任何人,按第1部分的规定,拒绝设立此牌子,或阻止从事此项工作或移开或损坏此牌子,将被视为犯法。

26.任何人如果将任何一消火栓箱位包围或隐藏起来,以至它的位置难以确定,或损坏任何一消火栓,或将之用于其它用途都将被视为犯法。

第5部分防火证明书27(l)依照本条例,总监将依次在公报上公布申请防火证明的房屋的使用条件、规格或位置。

(2)房屋的任何一部分均被视为该房屋的组成部分。

28.(l)每一处指定的房屋都需获得防火证明书。

(2)防火证明书每年应更换一次。

(3)第3部分将不适用于宗教礼拜的房屋建筑,或包括带有私人住宅的房屋。

如果总监认为在上述房屋中可能出现火灾隐患,总监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指导。

29.

(1)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防火证明申请。

(2)在收到防火申请书之后,总监将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他提供房屋的消防设施和规定的其它相关的事宜。

(3)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总监提供所需的方案及相关情况,此申请将视为自动撤回。

(4)当防火证明的申请书条件齐备时,总监将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如果对房屋的消防设施感到满意,总监将向上述房屋的申请人发放防火证明书。

(5)当总监依照第4部分进行检查时,如果对相关的房屋现存的条件及设施不满意,他将向申请人下达通知,通知房主在获得防火证书之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有关要求办事。

(6)在此部分中,“申请人”指房主、居住者或管理该房屋的人。

30.向指定房屋颁发的防火证明书都有一个规定的格式。

31.总监规定发放防火证书的费用及发证之前用于检查工作的费用。

32(l)一旦防火证明书生效,总监为了确定该房屋的消防设备及灭火措施是否有变化,将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对上述房产的任何一部分进行检查。

(2)指定房产的主人打算对房屋进行实质性的改造时,而此时他的防火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在他未实施他的计划之前,须事先通知总监;如果未通知总监就实施他改造的计划,该居住者将被视为犯法。

(3)总监将审查房屋改造申请,对那些将影响消防功能的部分,房主应在总监的指导下对其计划进行改动;房屋改造计划实施完毕后,总监将颁发新的防火证书(需交一定的费用)。

(4)对任一在防火证书有效期内的房屋,由于房屋的改造而影响了消防功能,从而不符合防火的要求,总监向房屋居住者下达通知——(a)命令他采取措施以便达到防火要求。

(b)通知他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取消他的防火证书。

如果完全采用这些措施,在必要条件下,修改防火证书,并支付规定的费用,颁发新证书。

(5)若不按照(4)(a)的要求做将被视为犯法行为。

33.就任一房屋而言,如果没有有效的防火证书,房主将被视为犯法。

34.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依照29(4)部分,被总监拒绝颁发防火证书;(b)在颁发防火证书时,总监强加附加条件;(c)依照32(3)或(4),由总监做出的任何决定。

在收到上述拒绝或决定的通知21天内,以书面的形式上诉部长,他的决定就将相当于判决。

35.(l)就任一处房屋而言,如果总监认为火灾发生时这里的生命及财产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应采取措施把这种危险降低,否则将限制和禁止此种房屋的使用。

总监可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下禁止令。

(2)依照第1部分,在接到起诉和申请禁止令之后,法院将依照程序向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或两者同时发出一个E形式的通知,让他们提出反对下达禁止今的证据和理由,如果房主和居住者均提不出理由来,法院将下达禁止令限制上述房屋的使用。

(3)按程序禁止令将以F形式下达给房屋主人和居住者。

(4)在收到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送交的关于撤回禁止令的申请后,或由总监通知法院上述房屋的危险已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时,一旦失火已不会造成对公民生命财产的伤害,而该禁止令仍在有效期内,法院将撤回禁止令。

(5)任何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前提下,违背了禁止令,将被视为犯法并将定罪,将被罚款不超过1万元(ring-git)或监禁不超过五年的时间,或两者同时进行。

如果定罪后这种违法的行为还在继续,每天还要罚款1千元(runggit)。

36

(1)任一房主或居住者,如果对依照35

(2)所下达的禁止令不满意,可在此令下达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起诉。

(2)如果法院拒绝颁布禁止会,总监可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起诉。

(3)起诉期间将不影响禁止令的执行,但法院接到申请及充分的理由后,可同意缓期执行。

第6部分强制执行37.执行本条例的条款是总监的职责。

38.

(1)授权官员和他认为有必要的人,一起进入房屋,为了——(a)确定是否存在任何违反本条例条款的行为;(b)检查该房屋消防设施,包括供水系统及与其相通的走道;(c)确定是否有火灾隐患;(d)询问与本条例的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或(e)依照任何其它书面法律文件履行权力和义务。

(2)进入私人住宅,一般在早7点和晚7点之间。

(3)在进入私人住宅之前,按有关规定授权官员首先向居住者出示他的身份证、授权证件以及总监授权的书面文件。

如果他未能出示他的证件,房屋的居住者有权将他拒之门外。

(4)按本部分的规定,授权官员应按规定离开已进入的空间或无人居住的房屋,否则被视为强占者。

39.任何人在履行他的职责或执行任何法律程序时,包括仲裁或获得制造工艺和贸易信息时,在行使他的权力过程中泄露上述信息将被视为犯法。

40.(l)任何授权官员在下列情况下不用逮捕证就可拘留以下人员:

(a)依照第47部分,发现他犯法时;或(b)依照本条例,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违法。

如果他拒绝说出他的姓名、住址或他提供的地址不在马来西亚,或如果有十足的把握证明他提供的是假姓名、假地址,或打算潜逃。

(2)根据第1部分,当任何人被授权官员拘留时,该官员将依照程序规范的第28部分的要求将其拘留。

41.

(1)任何授权官员将有权调查委员会的犯罪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2)向授权官员提供犯罪证据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42.

(1)依照第41部分的规定,授权官员调查情况时,将要求那些十分熟悉情况的人作为证人出席。

(2)如果上述人员未能按照要求出席,该官员将上述情况通报地方法官责令该证人出席。

(3)依照第1部分,按要求出席的人将得到相应的差旅和生活补贴费。

这笔费用由总监批准支付,但必须是合法的。

43.

(1)授权官员,依照第41部分对证人进行口头调查,以验证其是否真的了解案件的情况。

(2)此人将回答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那些使证人陷入刑事控告、罚款或损失名誉的问题,证人可拒绝回答。

(3)根据该部分的要求,阐明事实的真相是合法的,无论回答的问题是全部还是部分。

(4)按照第1部分,授权官员在询问任何人问题时,应首先通告对方第2、和3部分的条款。

(5)依照本部分的要求,由任何人作的陈述,如果有必要,将作书面记录,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然后用证人提供证词的语言读给他听,让其对某些不当之处作更改。

44.依照本条例,每一位授权官员都有权到庭,处理有关犯法起诉方面的事情。

第7部分火灾调查45.

(1)部长可指定任何人组织召开一次听证会询问有关火灾发生的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措施,并将火灾情况和提出的防火、灭火建议向上级汇报,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提高灭火水平。

(2)对1950年版的询问条例的第8,9,11,12,13,14,15,19,21和22部分,作了必要的修改,它仍适用于

(1)的各种询问或听证会。

46.

(1)火灾发生后,任何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不适合居住时,总监可在火灾发生后的7天内,负责保管房屋,或部分房产和其它被破坏的财产,保管期一般不超过30天,除非依照第45部分召开听证会,总监将继续负责保管上述房屋或财产直至听证会结束。

(2)在总监开始负责保管上述房屋财产后,(依照第1部分),总监如果认为必要,可围绕着房屋或其它财产搭一个隔障。

(3)之后,总监贴出告示,通知主人们这些房屋和财产已由消防工作委员会保管,任何人不得进入或拿走上述财产。

47.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消防官员的许可之前,进入或停留在任何被消防工作委员会保管的房屋,拿走其中的某些财物,依照第46部分,将被视为犯法。

第八部分福利基全48.

(1)将设立一个消防工作福利基金,作为在联邦统一基金下的一个信托帐户。

(2)该基金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a)消防官员在处罚程序中获得的所有罚款;(b)这笔款项的一半用来支付消防官员履行特殊任务的费用(依照第50部分的规定),和用于配备设备等;(C)向消防官员提供的所有费用;(d)对基金和个别消防官员的捐献和赏金;(e)财产处理、投资和银行利息所得的收入;(f)举办研讨会或其它活动所得的款项。

49.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该基金由总监控制,用于:

(a)消防官员额外工作和特殊任务的报酬;(b)用于此目的:

(i)为获得舒适、方便的工作条件和其它利益。

(ii)为以下人员提供贷款:

现役消防官员、靠退休金生活的退役消防官员,或其他依靠亡故的消防官员抚恤金生活的人。

第9部分杂项50.(l)在接到申请之后,如果总监认为合理,可指派任何一位授权官员到房屋、船只、车辆、飞机和任何可移动的结构去履行专门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申请人将向总监支付授权官员的服务费和使用工具的费用。

51.任何人如果在消防官员或助理消防官员执行任务时,或在其他人员协助他们工作时,故意辱骂、攻击、干扰、妨碍、阻止或与以上人员发生冲突,将被视为犯法。

52.任何人如不按照授权官员的指示去执行他的任务,依照本条例将被视为犯法。

53.任何人如不是消防官员或助理消防官员,在没有得到总监的许可之前,身着消防部门的服装或佩戴标志,将被视为犯法。

54.任何人——(a)伪造防火证明或具有未授权的防火证明;或(b)在申请防火证明时,作的任何陈述和提供的信息是假的;或(c)依照本条例,提供信息是公民的义务,但他却故意提供假信息;或(d)依照本条例所需保存、下达、转送的记录、书籍、通知或其它文件和任何条目是假的,将被视为违法。

55.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损坏、隐藏、启动或使报警系统失效,将被视为犯法。

56.报假火警或唆使它人报假火警或其它灾害,将被视为犯法。

57.

(1)机构的法人、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负责人同意、默许、玩忽职守纵容违法,他们也将被视为犯法。

(2)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违法,将按第1部分所规定的条例进行处理。

58.依照本条例,任何人如果犯法并定罪后,一般罚金不得超过5千元(Ringgit)或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同时进行。

59.

(1)总监或任何由他授权的消防官员处理违法案件,如果这种案件是可调解解决的,一般在收到此人对违法案件的合理解释之后,再交纳不超过5百元(Rinngit)费用,即可调解解决。

除非违法人以书面形式承认其违法并要求总监或有关官员用该部分所规定的条例处理案件,总监和有关官员不能行使该部分条例所授予的权力。

(2)当确信某人犯法,在交纳了一定数目费用后,此人将免于拘留等惩罚。

60.本条例在作一些修改后适用于:

(a)系留或停靠在陆地上的船只(b)帐蓬和其它移动的结构61.

(1)向个人或团体下达通知或其它文件,可直接将通知或文件送交本人(b)将通知或文件送达此人经常或近期居住的地方或工作地点,送给他的佣人或其家庭中的成年人。

(ii)团体注册的办公地点,或近期工作地点,至该团体的服务人员或代理人;或将通知或文件放入信封内,写明收信人的姓名,放置在此人经常或近期居住的地方或工作地点;或在团体注册的办公地点或经常或近期工作的地点;或(d)通过预付的挂号信,将通知或文件寄至个人或团体(i)至个人经常或近期居住的地方或工作地点;或(ii)至团体注册的办公地点或经常或近期工作的地点。

(2)如上所述,在下达通知和文件时,经查找或询问后,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的姓名和地点都不能确定时,可将其移交给居住在附近的负责人或邻居。

如果查无此人,可贴上附件或它的复印件将其置于房屋的明显位置。

(3)依据d段,1部分的要求,按普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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