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业签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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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业签字

买卖合同业签字

  篇一:

二手房买卖签字要小心

  二手房买卖防骗警示

  ————房屋买卖防骗绝招

  一、选一个正规的中介公司(不能选加盟店、个体店等,诚信店除外);

  二、与中介公司只能在三方到场的情况下签定《居间服务合同》(建议不签房产交易部分)、《房屋买卖合同》(建议买卖双方自主签订,可参考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程序办法签订,中介指导不参与,决不用中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版本)两个合同,买卖双方权益才能真正受到法律保护。

正式文本上有。

三方任何方承诺(口头承诺,决不可采信)均必须以笔录签字为最终依据。

在签字确认相关自己承诺时,自己签字文本不能离手,等中介签章(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定要留底。

切记!

  三、买卖双方必须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在确定房产交易总额后方能承诺给中介的佣金总额及各方承担的百分比;

  四、建议《房屋买卖合同》采用直接交易方式签订(即买卖双方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中介仅作窗口引导)。

最大限度防止中介在交易中心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最后产证交易;

  五、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与中介自主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单项协议。

如《独家委托协议》、《全委托书》、《佣金确认书》、《诚意金保证书》、《单独委托过户协议》等等;

  六、买卖双方不需向中介提供任何个人有效证件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公证书等等〉。

因在调查、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必须到现场才能办理。

  七、所有交易过程中买方必须主动拿到各类交易流程凭证(即在下个买卖流程中要用到关键材料,切记)。

主要有交易中心工作流程签单、交易流转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本人保管的那份)、纳税,贷款有效凭证及相关合同手续等。

  二手房屋租赁(买卖)签字要当心

  篇二:

销售合同,签字

  篇一:

签订销售合同流程

  篇二: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

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

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篇三: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点

  全体销售人员:

  现结合公司销售合同范本的主要条款,就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点及销售合同简要阐述如下:

  一、销售合同签订的主体条款:

  1、合同签订的主体一般得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比如公司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一般合同主体不能是某某部门、门市部、经营部、办事处、经销处等。

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比较特殊,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一般具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之一。

  2、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两个合同主体,因为此种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两个主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对合同另一方主体履行合同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合同主体与合同落款处的签字、盖章应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现象,以盖章为准。

  二、销售合同标的条款:

  作为销售方,合同标的即合同对产品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比如产品名称(使用中文)、写产品型号不能随便,数量、单价等写明了,避免合同签订后因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出现纷争,同时公司仓库发货也不会产生错误。

注:

公司在合同标的一栏中特别注明生产厂家?

  三、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条款:

  1、合同产品质量:

作为经销商,因为不是合同产品的生产厂家,无法具体把握产品的质量或者说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因此此时将合同产品的生产厂家搬到前台是最好的办法,也就是将产品质量适用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有无国标?

)。

这样做对于公司来说有两点好处,第一、销售合同的产品质量有了明确的标准,若产品质量万一出现问题也有明确的标准可以衡量或判断;而运用生产厂家出厂的标准也是使得销售的产品质量容易达到相关要求,极大的降低了产品质量出现不达标的概率。

第二、使用生产厂家的标准衡量销售产品的质量好坏,对于经销商来说,产品在使用客户处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共同处理,查验产品是否达到生产厂家的标准。

这样操作可以防止生产厂家对问题产品存在质量不予承认,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索赔、退货等减少障碍。

同时让生产厂家也可以直观的看到问题产品,消除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之间可能出现的隔阂。

  2、合同产品的验收条款:

首先,验收标准就按生产厂家的质量标准为准(包括外包装等)。

其次,验收时间。

根据远航公司经销的产品特性来看,主要为桶装润滑油,它的外在质量(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泄露、包装字体是否清晰等),和内在质量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另外它属于成品类产品,也就是不需经过再加工或者机械类的调试等程序就能直接使用的产品。

基于合同产品的上述两大特点,验收时间可以尽量短一点,这样对于公司来说可以尽早履行完合同义务,对于客户来说促使其对收到的货物及时进行检验,减少客户利用此点对支付货款形成的牵制。

结合付款一般为交货后10天,我认为检验时间在3—5天为适。

  最后,产品质量保证。

我建议同产品质量一样,公司为客户承诺的产品质量保证以生产厂家对该笔货物的质量保证为限,理由同上。

  四、合同标的的交货条款:

  根据公司的习惯和经销商的经营特点,再加上销售区域为江阴和张家港。

选择送货是一种比较适合的交货方式。

但中间也存在风险:

首先,产品风险的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义务履行方选择以送货为交付方式的,产品在交给客户前的所有风险都有义务方承担。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找准对象进行风险转移(货运保险)。

其次,在争议解决没有确定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一般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为争议解决地。

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为在接收货物所在地。

最后,交货时间的问题。

销售人员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了解公司该产品的库存情况,同时签订过程中适当拉长交货时间以便给自身充裕的交货时间,避免因交货迟延发生违约或受之把柄于客户。

  五、违约责任条款:

  1、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来说它有个对等原则。

公司可以考虑客户是否一定需要使用你公司销售的该产品,也就是在合同签订前先进行优势比较。

若优势在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不对等。

  2、作为经销商或卖方来说,尽最大可能限制客户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因为卖方只有将产品卖出去,企业才能生存、发展,让客户随意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卖方无疑是颗不定时炸弹。

  3、客户能否及时付款也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首先,要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抗辩形式自身权利,比如先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等。

其次,通常手段就是约定违约金。

最后,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跟踪客户的回款情况。

  六、责任限制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能争取到本市人民法院管辖是最好的,实在争取不到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地比较公平,一般客户也能接受。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篇一: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有位于的房屋,委托联系予以出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人的房产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委托人承诺上述的内容真实有效。

  二、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寻找客户,促成和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托人的保底价格为净得元,委托人不承担过户费、契税等费用。

  四、如被委托人介绍的买房人的价格高于元,则超过的部分归被委托人所有。

  五、在委托人的卖房款到委托人账户时后一天内,应立即支付被委托人的第四项款项。

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二:

有代理人的承诺书-受托人签字

  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办理出售(购买、求租、出租)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处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购买、求租、出租)该房产相关的一切协议,现本人承诺知情并同意本人做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有不符,本人自愿向xxxxx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特此声明。

  承诺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篇三: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

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

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

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

  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

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

现房和预售商品房。

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

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

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

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沟”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

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

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

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

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

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

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

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

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

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五、补充协议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

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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