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申报规章制度清单及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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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本编号

1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SMP-SB-001(00)

2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SMP-SB-002(00)

3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SMP-SB-003(00)

4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SMP-SB-004(00)

5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SMP-SB-005(00)

6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SMP-SB-006(00)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SMP-SB-007(00)

8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SMP-SB-008(00)

(一)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SMP-QA-001(00)

1.目的:

加强对各种食品原料及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把好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厂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等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下同)及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及记录。

3.责任者:

仓库管理人员、QA、QC人员。

4.正文:

4.1各种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厂后,必须进行查验。

未经查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一律不准入库,更不能用于生产。

4.2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查验工作由质量部门负责,采购部门协助。

4.3查验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及本公司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查验。

4.4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查验一般先外观检查和查验质量证明,符合要求后抽样送化验室化验,必要时送当地食品检验或质监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4.5外观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为:

包装质量是否完好、标识内容与要求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产品是否出现异常情况等。

质量证明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产品出厂的检验合格证、标签、有效检验报告及其他有效质量证明。

4.6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查收情况由查验人员及时分别填写《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查验记录》,送化验室检验后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收录及出具检验报告。

4.7《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查验记录》内容至少要包括:

物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索证情况、合格数量、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日期等。

4.8《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查验记录》及检验记录由质量监督员保管。

负责人要经常对验收记录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正确性进行检查。

保管员凭《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查验记录》及检验合格报告办理物品入库手续。

4.9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质量证明资料由质量监督员妥善保管。

4.10需要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的样品,由质量监督员负责抽样、送样和检验。

4.11质量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由质管部负责作出退货的决定,物料部负责实施。

(二)过程检验管理制度SMP-QA-002(00)

1.目的:

加强对各种食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过程半成品(或中间体,下同)检验。

3.责任者:

车间操作人员、QA、QC人员。

4.正文:

4.1各工序半成品完成后,必须通知质监员取样,并送化验室检验。

4.2半成品的检验由化验室指定人员按半成品标准及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4.3只有符合要求的半成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凡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应立即做好标识,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管理。

(三)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SMP-QA-003(00)

1.目的:

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和检验记录,进而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和安全状况,明确产品的生产和安全信息,达到食品安全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食品出厂检验和检验记录。

3.责任者:

车间操作人员、QA、QC人员。

4.正文:

4.1食品出厂必须批批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

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4.2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4.3“已检”、“在检”、“待检”的成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4.4产品抽样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公司《取样管理制度》执行,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每批抽检的产品,可根据需要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参见表1)。

留样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有关要求。

4.5公司要建立符合检验条件和与生产能力和产品检验相适应的检验室,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检测能力(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的专职检验员,满足出厂检验的需求。

如无检验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6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4.7公司应具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

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精度要求,按周期检定或校准,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应符合操作说明书及实验的要求。

4.8公司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台帐,记录使用人、检验项目、使用日期和仪器、设备状态;试剂药品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产品标签及实验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4.9公司每年应当与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4.10化验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批次逐批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及时存档。

4.11对检验的样品应保留到产品保质期满。

(四)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SMP-QA-04(00)

1、目的

为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

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

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3.2自查组长:

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3质管部:

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

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自查小组成员:

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3.5受检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正文

4.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自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管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开展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4质管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

定的要求的事实。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

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3.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

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SMP-RY-005(00)

1.目的:

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作出规定,确保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符合要求,保证食品质量。

2.适用范围:

公司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

3.责任者:

公司全体人员。

4.正文:

4.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4.3行政部负责制定每年健康体检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每一次体检情况都要汇总,建立人员体检台帐,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参见表1)。

4.4“五病”(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待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患病情况及体检结果录入档案。

4.5凡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岗。

4.6生产部及车间日常工作中发现员工健康异常时,应及时报行政部,由行政部填写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上报日期、健康异常员工姓名、症状、处理意见及结果。

4.7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身体不适时,要主动报告。

4.8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或调离接触直接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4.9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管理,按编号顺序存放。

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随意调动或转借。

4.10健康档案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4.30.1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历次健康体检的原始材料。

4.30.2.患有传染病的员工康复后,须有指定医院所出据的体检证明。

4.30.3.患有传染病的员工离岗去向原始资料。

4.114.11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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