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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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揭示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立的风险提示,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风险控制部为风险提示的牵头部门,应当在办理合同相关事宜过程中密切关注法律风险,在履行部门职责过程中关注风险因素,围绕全公司业务经营重点,以合同审查报告、履约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报告等方式,向各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章法律风险提示
第四条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风险控制部应当对拟签合同的法律事宜进行审核,对非法律事宜进行审阅,出具合同审查报告。
第五条参照《中国审计准则》,风险控制部对合同法律事宜提供合理保证,对非法律事宜提供有限保证。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审慎从事,在充足时间保障的情况下出具审查报告。
为降低风险,非经风险控制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短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报告;非经董事长批准,不得当场出具合同审查报告。
第七条风险控制部可参加或列席合同专题会议,发表咨询意见;但不得以咨询意见代替合同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也不得将风险控制部在合同专题会议上的任何意见视为合同审查报告;经董事长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送审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合同审查报告,及时与风险控制部沟通、处理审查意见。
凡送审部门与风险控制部经过二次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审查意见,送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领导裁决。
第九条凡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处理审查意见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其他部门配合处理审查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执行部门和风险控制部应当定期进行履约风险评估,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与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有无差异;
(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是否表明我方需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是否存在后合同义务及其履行情况;
(四)合同签批手续的完整性;
(五)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执行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在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过程中,凡发现对我方重大不利的情况的,应当立即约请法律顾问商讨应对策略,并将商讨结果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分管风险控制部的公司领导;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批示的风险提示报告,属于《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界定的督办事项的,风险控制部和相关部门按督办工作程序进行后续跟踪。
第三章非法律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其履行部门职责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予以关注,对技术和财务等信息保持适度警惕,重点关注其中的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部在履职过程中一旦识别出风险因素,应当进行详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视情况撰写风险提示报告。
第十五条风险提示报告应当简洁明了,按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排版,原则上不超过三页,包含如下内容:
(一)标题;
(二)风险概况;
(三)风险的影响风险;
(四)应对建议。
标题应当具有总括性,足以概括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
风险概括应当描述风险的来源、起因和发现过程;
风险的影响风险应当重点分析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应对建议应当具体可行,必要时应当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六条风险提示报告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应当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独立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报告报相关公司领导阅示,公司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批示的风险提示报告,属于《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界定的督办事项的,风险控制部和相关部门按督办工作程序进行后续跟踪。
第十九条公司领导批示需周知的风险提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检查各部门对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应当跟踪公司领导对风险提示报告所做的批示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查报告、履约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报告均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所有人员均应当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