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开拓创新提升基层监管水平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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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开拓创新提升基层监管水平讲义

不断开拓创新提升基层监管水平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不断扩大、监管市场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难度不断提高。

针对目前基层监管面临的现状,国家总局提出推进监管领域、监管方式、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的转变,为工商行政管理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发挥新作用提供了创新路径。

同时也迫切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不断更新监管理念,积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现代化监管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监管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创新基层监管水平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加快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不断扩大、监管市场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难度不断提高,这就迫切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不断更新监管理念,积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现代化监管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形势的需要。

一、创新监管理念

建设“服务型、监管型、法治型”工商,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适应三型工商的要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七个方面应该树立全新的理念。

(一)、“服务行政”理念

服务行政的主旨在于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张康之教授认为,“把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这样的行政被称为服务行政。

服务行政理念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过去是管制型,现在在管理中要按照中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在思想观念上顺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逐步向服务型观念转变;二是以客户为中心,以管理对象为中心。

这个提法是指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以谁为中心,以谁为主。

服务行政本质上是社会本位、公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出台的举措和政策往往考虑是我们自己方便,而不是为客户提供方便。

最近有两篇报道,一是北京司法部门关于外地律师进京的管理,另一个是北京大兴区对外籍人员管理实行封闭村。

这两个例子中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方便管理者自己,这就不符合服务行政所倡导的“以客户为中心,方便客户”的核心理念。

服务行政理念中另一个讨论比较多的是国民的方便权和政府的方便权,应该把方便权给谁,谁有权决定这个方便权。

在我们建立服务型工商时,应该从客户角度来看,把方便权给客户,为他们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比如企业年检后办理变更登记,执照上应该还有年检的章和贴花。

但是由于我们内部处室设置的问题,登记和监管是分开的,登记部门不管年检,就要求企业变更完了之后再到年检的地方补章和贴花,这就不是从国民方便权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从县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讲,作为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同一登记机关(同一工商局),虽然在内部环节上有登记、消保等不同的职责分工,但不能变成两个部门对外,审批的程序应当在内部走完。

应该做到让申请人通过一张表格、一次申请,最终在一个窗口就能领到营业执照。

这就要求我们考虑在出台各种措施、处理各种事情时的出发点是我们的企业和服务对象还是我们自己,这是建设服务型工商和服务型政府非常重要的方面。

如果我们采取的措施是政府决定政府自己的方便权,而没有考虑到服务对象的方便权,就是本末倒置。

所以服务行政和服务政府的理念,落实在具体工作上,就必须真正做到在工作上体现以客户为中心,以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为中心,我们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才能真正取得便民高效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理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在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都必须服从法律。

同样,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尚无规定,下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上位阶规范就此事项作出规定,下位阶规范必须服从。

比如影响全国的广州孙志刚收容事件。

这一事件发生时针对收容有三个依据:

国务院的收容条例、广东省人大关于收容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政府关于收容的文件。

这三个依据对收容的条件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但当时作出收容的公安人员依据的是广州市政府的文件。

按照法律优选的原则,当这三个规定对同一件事情作出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不能优先适用层级最低的市政府文件。

所以由于适用依据的错误,造成了错误的后果,必须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保留在《立法法》中称为国家专属立法权,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一律不得行使。

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策权,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利。

最典型的例子是前置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企业登记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在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实际上就是把企业登记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保留在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了。

2、职权法定与越权无效原则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驶职权,否则就会构成越权而无效。

因此,在职权行使上,必须符合和遵循法律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权限要求。

在职权行使上,应符合如下两个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在这方面,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拥有及行使有明显的区别。

对于公民来说,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即视为许可,换言之,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公民有权为之并不构成违法。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必须要有法律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否则即属违法。

过去我们经常通过发文件的形式自己给自己授权,这很明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主要是指:

一是无权限,即没有法定权力的来源;二是超越了权力的行使界限。

即行政机关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却超过了该权力行使的范围。

比如总局外资实行授权登记,如果没有被授予外资登记权而进行了登记,那肯定是越权而无效的。

3、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通过行政权实现国家目的不得已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与保护的公共利益相比必须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

这一原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法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目的的实现,行政行为不得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行政行为的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也就其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执法所达到目的所获致的利益。

比例原则要求,我们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而必须选择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措施。

在诸多可选择的手段中选择最不激烈的手段,只有在最后关键时刻而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无其他可行及慎重的手段取舍)时方可为之。

因此,我们对情节轻微、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应采取教育、引导、告诫等手段;对没有主观恶意、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能主动消除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的,主要采取督促整改、实施记录等手段;对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环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则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制止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只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维护好市场秩序,做到宽严相济,重点打击在扩大内需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食品流通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就能够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繁荣与稳定。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通过政府活动的公开化来实现公民的了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公平原则要求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对同等条件下的行政相对人平等地分配权利,平等地赋予义务,不能有歧视性的标准和条款,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比较容易为社会所接受,但是在落实到行政执法的时候常有违反这一原则的误区。

以前在登记的时候遇到这样的例子:

有些市场主体为了安全等掩护性原因的要求,不具备申领执照的条件而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其所依据的就是没有向社会公开的文件。

但是,让公众遵守的规则如果不向公众公布就不能作为依据。

所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做到所有的执法依据都必须是公开的,所有的要管理相对人遵守的规则,都要坚持公开的原则,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我们的依据。

5、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民法上债权行使及债务履行的一项原则,进而扩充至私法的全部领域,在私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

在我国,将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活动或公共领域中是非常必要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2)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确定性和善良性;(3)行政主体应信守诺言;(4)信赖保护。

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面。

即公民或组织(行政相对人)因此类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销将会受到损害,故行政机关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应考虑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政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或不予撤销)。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解决“朝令夕改”、“政府违法、百姓买单”、“空头支票”等问题,是塑造法治政府和信用政府的关键。

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使用三种情境:

一是情势变更情境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法律修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二是行政错误情境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错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故意违法或重大过错,行政机关无权、越权或表意错误做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

(1)即使是违法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撤销行政许可,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是信用政府情境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政府是指政府应该坚守自己的言行、兑现自己的承诺,出尔反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道义责任。

(三)、“有限行政”理念

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应秉持“有限性”观念,从社会领域收缩其原有的侵犯性权力。

凡由社会、市场或个人能完成的事项,政府不干涉,只是为这些事务的运行制定安全、公正、秩序、规模化的规则,以强力保证执行,让公众私利需求在制度安排中自我满足。

“有限行政”理念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做到:

首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以一种保障而非侵害、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态度,合法行使各种行政权,要承认私权的适当扩张,及时从市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作用的领域收缩权力;其次,各项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分工制衡,中心应倾向于控制行政权、保障私权;最后,各项行政权的全部行使过程要公开接受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党团等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旦权力范围及规模超出法定幅度,必须有正式的专门机构及时、有效予以纠正。

有限行政要求我们科学界定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管理组织的边界:

一是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事项、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可以自律的,尽量不通过行政干预解决。

应当主张在管理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的,采取民事途径解决。

二是要做到“四分开”。

即政企、政事、政资、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

最近国家总局在江苏调研商业流通领域准入尺度的宽严问题。

我们找了一些企业座谈,他们开店有两道程序,一道是营销策划部门拿出方案,对居民流量、网点建设情况、竞争策略作详细分析,决定要不要开店;另一道是财务,投入多少,几年收回投资,几年盈利,然后才是作出决策。

但如果是政府做决定则不会经过这样的测算。

再比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数量。

有专家认为,市场数量不是工商局决定的,应该由竞争解决;但是交易规则,经营行为是行政管理要管理的。

现在还有一些工商部门喜欢直接参与市场评价,认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免检企业”。

政府部门应逐步退出市场信用评价,交由中介机构来做。

(四)、“平等保护”理念

平等保护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由差别管理向平等保护转变。

以前工商行政管理出台政策,习惯于差别管理,通过管理制造差别、维护差别,忽视了应当通过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从我们工商内部的职能设置来讲,企业处是管国有集体的,外资处是管外资的,个体私营处是管私营的,所以政府出台政策鼓励私营发展、鼓励外资发展,实际上在制造差别。

今年国务院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外资的,一个是关于民营经济的,都在贯彻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不要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附加条件,允许这个所有制进入的领域也应当允许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同样经营。

外资企业也要逐步取消超国民待遇,要公平、平等,大家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平等竞争。

区别应该体现在产业政策上,而不是在所有制的性质上。

目前有很多做法不是营造公平,而是有差别的看待主体。

我们经常看到的提法是重点企业挂牌保护,但是我们要保护的是所有企业,重点保护就是对另外主体的不公平。

还有就是很多地方政府要求,对招商引资项目要加大服务和保护力度,这实际上就是在制造一种不平等。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是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我们对管理对象、主体也应当实施公平管理。

(五)、“和谐行政”理念

和谐行政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化解纠纷,一个是缓解对抗。

工商行政管理现在面临很多纠纷、矛盾需要处理,以前有经营纠纷、消费纠纷,现在一些涉及到虚假签字造成的股权纠纷也都要求工商部门介入。

尤其是登记纠纷、公司内部纠纷和因登记相邻权造成的邻里纠纷,矛盾激烈,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

面对这些纠纷时,工商很难把握。

工商部门面对这些纠纷的管理边界不清楚,管还是不管,陷入两难境地。

这种纠纷发生了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去化解,这就是和谐行政要考虑的。

二是缓解对抗,行政执法应当有助于社会和谐。

过激的行政执法容易激化矛盾,但是过缓了又达不到执法目的。

执法要做到理性、平和、规范、文明。

以拆迁为例,很多都是由于采用了过激的执法手段造成的矛盾激化,而有关职能部门又不注重通过救济渠道舒缓矛盾,最后导致守法的老百姓丧失信心,抵制拆迁。

这就是在执法时没有注重贯彻和谐理念,导致很多方式方法在激化矛盾。

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过程中必须兼顾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各方利益。

由于企业发展遇到了许多困难,造成经营者与职工、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相邻者的矛盾加剧。

因此,工商部门在处理化解各种经营纠纷时,要注意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找到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

对经营者将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只要不涉及环境影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的,应该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处理好经营者与相邻者的关系。

对城镇的无照摊贩,要划出一定的区域和时段,允许存在、规范管理,变非法为合法,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做到既要创建文明卫生城镇,又要允许小商小贩合理存在。

对网上交易行为在重点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网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网上开店的经营者的监管,要有别于传统商业的监管,要给网上经营创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

鼓励投资办企业,就要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

放宽经营场所的限制,就不可避免的造成经营者与相邻关系的矛盾。

允许小商小贩的存在,就可能会影响市容、卫生和交通。

加强网络交易的监管,就可能会造成网上开店者的心理恐慌。

企业要降低成本,就可能要裁员减薪,影响职工的利益。

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需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一部分群体受益,可能导致另一部分群体利益受损。

因此,工商部门既要鼓励创业,又要维护消费者、相邻者、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增长是我们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努力化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也是工商部门处理问题的重要原则。

(六)、“成本效益”理念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只有当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成本小于干预所得的收益时,政府的管理活动才是合理的。

因此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该在行政权的具体设定和运作问题上以低成本求高效益,并不断完善已有的制度。

同时,由于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要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监管的领域。

美国曾经有过研究,在很多行业中,即使监管者每天24小时工作,也要用三年的时间才能把所有的监管对象都检查一遍。

因此,如果是全方位管,很多情况下是管不好的。

这就需要处理好行政成本和监管效益的关系。

现在很多部门说由于人力物力财力不够,管不过来。

但是如果换一个思维方式,采用源头管理,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监管的领域,重要的力量投入到最重要的环节,整合力量,这样监管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七)、“责任行政”理念

国务院印发的《全民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并具体要求,在行政决策方面,“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责任行政理念要求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有责任风险意识,但目前在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事前没有研究风险,形式上很好,但忽视了风险。

比如我省的广告监测。

通过网络筛选主要媒体广告,每天筛选出很多涉嫌违法广告,但肩负查处涉嫌违法广告职责的广告管理部门却无法对上述广告逐一进行查处,这就存在责任风险,明知是非法广告,没有查处落实,就是风险。

二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最大的问题是岗位职责不明确,对履职到位没有标准,监管机制中存在很多漏洞。

二、创新监管机制

(一)、联动监管机制

联动监管实际上是依托信息化形成监管合力。

这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上级机关与工商所。

工商内部现在基本上开始做到上下联动,通过经济户口管理信息化,上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在监管方面进行联动。

依托信息网络平台,工商系统内部的信息资源得以有效整合。

企业核准成立后,即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了该企业的经济户口,工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及时接收到管区内企业的登记信息,在此基础上制订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任务完成后将检查结果录入计算机反馈至登记机关。

经过这样的上下联动,可以弄清每户市场主体的现实状况,形成动态户口数据库。

工商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通过动态户口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在实施监管时可以做到协同配合。

新的网络平台上的经济户口管理体制的建立,实现了“户口清、状态明、制度全、检查实、手段新、联动好”的管理目标,增进了工作的连续性和主动性,强化了监管力度,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了工商职能的全面到位。

2、工商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

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实现登记、监管、申投诉、办案等工商基本业务之间的有效联动。

比如对某市场主体依法立案后,则通过警示系统提示登记部门限制其办理相应的登记事项;处罚后系统根据责令改正情况自动形成一条案后回查的监管任务,并根据处罚情况自动调整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申投诉记录也实现了和案件之间的联动,申投诉处理完之后形成案件线索,通过案源的提示形成申投诉和办案部门之间的联动。

3、政府各监管部门。

江苏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都参加了省政府的联动监管平台,各个部门将其自身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这个平台,然后根据需要,各取所需,形成自己的监管措施。

比如,工商需要各个部门的前置许可证信息,其他部门把许可证到期、吊销、撤销的信息在该平台上传后,工商部门通过联动监管的平台获取该信息,结合工商的警示系统,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限制该企业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二是锁定其登记事项,这就形成了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

4、全国各地工商机关。

主要是指工商系统的区域联动。

目前总局实现了两项全国范围内的执法联动,一是法定代表人、一是一人公司。

比如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违法违规被江苏工商机关锁定,进入了江苏的法定代表人黑名单数据库,通过总局数据库的联动,在全国范围内都被锁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办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这个自然人在江苏办理过一人公司,那么通过总局数据库的联动,在其他省份也不能再办一人公司了。

全国工商系统的监管的联动能够体现执法的威慑力、展现了执法联动的力度。

将来还要做到不同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监管信息可以实施联动监管,依法限制企业的登记行为、荣誉称号的评定等等。

5、工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

江苏目前主要是在集贸市场、危化品、农资、食品等领域探索工商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联动,即建立互动的网站,工商机关要求管理对象通过互联网报送实施监管需要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实施监控;管理对象也能够通过这个互动网站得到工商机关提供的帮助、提示等,有效的帮助管理对象解决很多问题。

目前苏州、无锡的集贸市场,基本实现把在集贸市场检测农产品的结果同步输入到工商部门的数据库里面,实时分析每天检测的品种是否合格,把检测结果制成分析图表,直观的表现检测的情况,需要工商部门出动检查的,通过经济户口软件形成检查任务,通知工商所实地检查。

6、工商机关与行业或社会组织。

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

比如消费进社区、消费进学校,通过搭建联动的数据平台,把消费投诉和我们的监管信息之间建立联动,通过政策法规、消费警示,形成管理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的互动。

(二)、长效管理机制

1、主动监管与被动监管的关系

目前江苏有380多万市场主体,对这些市场主体全部采用积极的、主动的监管方式是做不到的。

要提高执法效率,首先要处理好主动监管与被动监管的关系。

对重热点行业和重要商品采取主动监管的方式,即主动组织对重热点行业的巡查、检查,对重要商品主动采集相关信息,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检。

对非重热点行业和非重要商品采取被动监管的方式,即根据申(投)诉、举报,来组织检查、检验。

2、综合监管与专项管理的关系

综合监管发源于管理理论中的整合理论,即运用组织行为学、科学管理等理论方法,合理调控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系统内部岗位、职能、人员等各类资源,协调联动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系统外部资源,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使工商行政管理组织达到高效、低耗、协调的运行状态,从而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的目标。

相对于传统监管,综合监管具有以下五方面特征:

(1)协调监管资源。

通过优化登记、执法、维权等工作体系,优化岗位设置和监管模式等资源配置方式,实现行政资源利用最大化。

(2)联动监管过程。

监管行为告别传统监管条件下的“单兵突进”,转而为“合成作战”,监管过程的联动性特征明显。

(3)聚合整体职能。

在明确履职边界、合理划分权责的基础上实现有机聚合,消除因岗位职责边界不清造成的一些空档与盲区。

(4)均衡监管节奏。

均衡使用监管力量,均衡开展监管行动,减少临时应急性监管,实现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向日常性、规范性转变,实现长效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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