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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docx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Q/KFD

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锅炉管理标准

(第5版)

 

2015—12—30发布2015—12—30实施

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修订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GB/T1.1-2000完全一致。

本规定是在2015年8月01日发布的QG/059-2009《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定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同时替代2012年04月09日发布的QG/059-2012《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附录A至附录E都是本规定的规范性附录。

本规定由厂企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修订人:

郝宗喜

本规定审核:

王栋

本规定审定:

王彦斌

本规定批准:

黄献华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确立了全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企业规章的引用而成为本企业规章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再适用于本企业规章,然而,鼓励根据本企业规章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4-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锅监委[1995]001号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电站锅炉安全阀技术规程》DL/T959-2014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3术语和定义

3.1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本管理规定所指锅炉为A级大型电站锅炉。

3.2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本管理规定所指压力容器为大型电站热力系统和公用系统压力容器。

3.3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本管理规定所指压力管道为热力大型电站系统压力管道。

3.4简单压力容器

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介质为空气、氮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本管理规定所指简单压力容器为热力电站系统用仓泵、空气炮等。

3.4特种作业

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管理规定所指特种作业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特种作业。

3.5特种作业人员

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本管理规定所指特种作业人员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机构和职责

4.1机构

4.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厂级,第二级为运行及设备管理部门,第三级为班组。

总工程师领导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部为锅炉压力容器归口管理部门,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工程师;运行、设备管理部门和班组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人。

根据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网。

4.1.2设立特监站,负责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组织机构设在安全监察部,技术负责人由生产技术部副主任担任,业务负责人由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工程师担任。

4.1.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各级专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专业素质和组织工作能力,按责任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日常工作。

4.2职责

4.2.1总工程师

4.2.1.1总工程师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总负责人。

对特监站负行政领导责任。

督促检查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上级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条例、规程等有关规定、指示。

4.2.1.2负责审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4.2.1.3主持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4.2.1.4组织和主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网定期开展活动。

4.2.2安全监察部

4.2.2.1安全监督部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4.2.2.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与考核。

4.2.2.3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工作。

4.2.3生产技术部

4.2.3.1生产技术部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归口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特监站具体工作。

4.2.3.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分工、管理、监督、检查与考核。

4.2.3.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安装、检验、改造、报废工作。

4.2.4特监站

4.2.4.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条例、法规和政策。

4.2.4.2负责制订本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各种有关规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4.2.4.3负责监督、检查各岗位和有关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4.2.4.4参加本厂新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订货、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安装后水压试验及启动验收各阶段的监督检验工作。

4.2.4.5负责本厂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4.2.4.6负责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特监站实施检验前一个月将检验申请、检验计划报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4.2.4.7负责审查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材料代用、事故处理等重大技术措施和事项。

4.2.4.8负责组织和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对策,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4.2.4.9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变更、封存、报废等事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2.4.10经常了解各有关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各种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不断改进工作。

4.2.4.11负责收集、整理、完善、保管本厂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档案及各种技术资料。

4.2.4.12协调与政府安检、质检部门的业务关系,接受政府安检、质检部门对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和监督。

4.2.5生产技术部副主任(特监站技术负责人)

4.2.5.1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日常工作的领导。

4.2.5.2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监督计划的审核。

4.2.5.3负责参加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2.5.4负责锅炉定期开展压力容器监督网活动

4.2.6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工程师

4.2.6.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及有关技术措施,按要求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4.2.6.2负责指导运行及设备管理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4.2.6.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检修情况及缺陷、异常、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消除锅炉压力容器设备隐患。

4.2.6.4负责修编全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4.2.6.5负责编制年度及大小修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做好计划落实,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2.6.6负责审核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技术、试验措施并监督实施。

4.2.6.7负责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4.2.6.8负责检验前一个月将检验申请及受检设备状况、资料送检验机构,受理后,监督实施。

4.2.6.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材料代用、事故处理等重大技术措施的审核。

4.2.6.10负责参加新安装压力容器的订货、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安装后水压试验及启动验收的监督检验及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4.2.6.11参加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按监督要求整改。

4.2.6.12负责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

4.2.6.13按上级公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锅炉监督管理总结、报告、报表等。

4.2.6.14审核锅炉压力容器变更、封存、报废等事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

4.2.6.15负责收集、整理、完善、保管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各种技术资料,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4.2.6.16负责与上级监督部门的联系,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6.1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

4.2.7运行及设备管理部门监督专责人

4.2.7.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厂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的标准、规程、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4.2.7.2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检修情况,组织进行设备缺陷、异常、事故的处理,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实施反事故技术措施,消除设备隐患。

4.2.7.3组织实施年度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

4.2.7.4编制锅炉压力容器试验项目的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4.2.7.5负责配合特监站完成大、小修中的各项检验、测试工作,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有关检验报告。

4.2.7.6参加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4.2.7.7锅炉压力容器发生故障,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特监站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工程师汇报。

4.2.7.8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监督工作,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特监站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工程师汇报,提供准确的运行参数供研究处理。

4.2.7.9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运行台账,保存锅炉、压力容器的档案、资料、规程、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4.2.7.10负责本部门的技术培训,积极学习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

4.2.8运行及设备管理部门班组监督专责人

4.2.8.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厂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及有关技术措施,在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工程师和部门监督专责人的指导下,做好压力容器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8.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调整、巡检与维护,对出现的缺陷、异常和事故,及时进行检查、分析、处理。

4.2.8.4参加扩建工程的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阶段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部门监督专责人。

4.2.8.5在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工程师和部门监督专责人指导下,负责班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技术台账,技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8.6参加本厂、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认真学习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

4.2.8.7配合特监站和检测机构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年度检查)、全面(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工作。

4.2.8.8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

完成安全阀的定期排汽(气)试验和整定工作。

4.2.8.9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

4.2.9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4.2.9.1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4.2.9.2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学习。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2.9.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

5管理流程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检验范围

6.1.1锅炉

6.1.1.1设备

全厂#1~#8锅炉。

6.1.1.2检验范围

1)汽包(四期锅炉汽水分离器、储水箱);

2)联箱;

3)锅炉受热面;

4)锅炉范围内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

5)承重部件:

大板梁、钢架、高强螺栓、吊杆等;

6)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6.1.2压力容器

6.1.2.1设备

在役压力容器。

以下三条所示为压力容器所属范围。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与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与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与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6.1.2.2压力容器的检验范围

1)压力容器本体及其接管和支座;

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

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6.1.3压力管道

6.1.3.1设备

热力系统所属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四大管道,汽轮机抽汽管道、旁路管道等)。

6.1.3.2检验范围

1)管道、管件、阀门;

2)与主管道相连附属管道、管件;

3)主管道及附属管道支吊架、固定装置;

4)管道保温、防护装置。

6.1.4简单压力容器

6.1.4.1设备

在役简单压力容器及附属设备,

6.1.4.2检验范围

简单压力容器检验范围参考压力容器检验范围。

6.2使用管理

6.2.1压力容器购置

6.2.1.1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相关能耗的规定。

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6.2.1.2压力容器进货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向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索取随机文件。

主要包括: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6.2.1.3定购中国境外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产品应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应选购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产品。

6.2.1.4订购新压力容器须经特监站对厂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参加厂家的制造验收和安装验收。

6.2.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

6.2.2.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证。

6.2.2.2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6.2.2.3安装、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前,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在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预定的方案施工,遵守企业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外委工程的管理规定。

6.2.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外包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厂《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2.2.5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外委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2.2.6安装、维修、改造后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施工单位首先应自检合格,填写自检报告。

然后由使用(管理)部门向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进行厂级验收。

经厂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由安全监督部门向当地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报告。

6.2.2.7安装、维修、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验收合格后,负责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10日内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锅监工程师。

6.2.3使用登记

6.2.3.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检验压力容器不必注册登记,但需要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6.2.3.2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证所需的资料如下,各专业在订购新压力容器时必须向厂家索要齐全资料,以便进行登记。

1)产品合格证,安全附件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安装质量证明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2.3.3新增加压力容器投用前,由压力容器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连同有关资料交特监站以便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2.3.4新增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2.4使用管理

6.2.4.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6.2.4.2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部门制定的集控运行规程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2.4.3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锅炉

1)《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使用管理记录;

6)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

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6.2.4.4使用部门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1)使用部门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2.4.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2.4.6锅炉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2.4.7制定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2.4.8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全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2.4.9锅炉、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2.4.10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2.4.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2.4.12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6.2.5封存或报废

6.2.5.1压力容器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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