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docx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
(一)是执勤战斗的法规新《条令》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我们可以说《消防法》是规范全社会人消防行为的大法,《条令》就是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工作的小法,也就是说公安消防部队依据《条令》完成执勤战斗任务就是依法执勤,文明执勤。
反之就属于违法。
通俗的讲只要按《执勤战斗条令》做的,在执勤战斗工作就是合法的、文明的。
(二)优胜劣汰、与时俱进随着《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执勤战斗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另外,随着执勤工作的一些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应予以法律化确认。
比如,五个第一,全勤指挥部应运而生等,都应随之更改。
不然,则属于名不正、言不顺。
从某种角度说权大于法,从这个层面还可以理解为法大于人,法大于权。
(三)维护执勤战斗者的利益对于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成功与否的评判,《条令》就是法中依据。
如果我们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保卫过程中,一切战斗行动均符合《条令》中各项规定要求,那么我们就是依法执行了战斗行动,就是有依据的,就是成功的,合法的。
即使对我们的灭火过程有异议,我们依法行使,他们也是没理的,上访告状者也是胜不了的,现实中就是一旦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损失较大的火灾,告状上访者很多,这一方面说是全民法律意义的提高,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对我们消防执勤战斗工作也包括防火都是考验。
(馆陶火灾)。
另外,《条令》对不撤退威胁指战员安全的时候,如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伺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这样以来,对撤离予以法律确定,那么,我们在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理所当然地果断撤离了,而不需要考虑撤离算不算临阵不前或临阵退缩了。
当然这里也是有个度的,需要有丰富经验的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不然很难把握的。
(四)进一步规范部队的执勤战斗行动,不断提高消防部队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我们大家可以想想,在灭火应急救援中的经历?
有何体会?
一般的讲,火场混乱是普遍存在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前后方定位不准;二是消防水源占据和使用不合理;三是火场通讯不畅;四是火势突变等造成火场的混乱。
出现这种情况正常吗?
不正常,但也属于消防部队的通病了。
难道说之前我们没有《执勤战斗条令》吗?
回答是肯定的,有。
只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是因为在落实《条令》上还有差距,为此,新《条令》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对我们全体消防官兵是一件大事,关系到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的能力问题。
务必加以认真学习《执勤战斗条令》的每一个章节,每一句话,真正理解含义,吃透精神;真正用在我们的实际行动中,为我们更好的参加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保障。
二、新《条令》修改部分对比
(一)指导思想的确定新《条令》第四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
而老《条令》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大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从相比看,新旧《条令》都是坚持救人第一这一点是一致的;从涵盖面上讲:
新《条令》指灭火与应急救援两个方面,而《老条》令主要指灭火战斗;从字面上看科学施救包含的面更宽,只要施救行动是科学的,那么施救行动一定也是成功的,而老《条令》中的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又不太适合于应急救援这个以救人为主的战斗行动。
这个指导思想重在救人第一和科学行动,也符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要求。
(二)突出了部队军政主官在贯彻落实《条令》中的主要作用/pp新《条令》第九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老《条令》第七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主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其区别在于新《条令》说的是军政首长,说的是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而老《条令》说的是领导机关,说的是认真贯彻落实,从中看出新《条令》中规定更加突出了军政首长是贯彻落实《条令》的主体,而不是机关或哪一个部门,也就是说各级军政主官是确保《条令》贯彻落实的主责人,从而可以改变原先人们观念中存在的《条令》贯彻落实是哪一个部门的事的问题。
这样改之后,有利于各级军政主官抓执勤战斗工作的主动性,有利于《条令》更好的贯彻落实。
/pp(三)作战原则的内容得到了充实/pp先控制,后消灭的灭火作战原则是我们消防部队治用多斗的战术原则,这次颁布的新《条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的运用堵截、突破、合击、分割、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我们大家都应该是很熟悉的,是我们多年来同火灾作斗争,行之有效的原则,也容易理解其含义,即控制火势发展在前,消灭火势在后,控制之中有消灭,消灭火灾是彻底的控制。
而集中兵力、准确迅速这两句话是我们大家应该熟悉的,这两句话是老《条令》中指导思想的内容,其含义就是火场上调集兵力要集中,使用兵力要集中,不能零打碎敲,准确迅速是指一切战斗行动都要正确快速,比如接警出动,向火场行驶、战斗展开、救人、救物等行动。
另外,攻防并举、固移结合是我们在灭火中的要求,攻防并举即进攻和防守同时运用,对于一举能扑灭的火灾以攻为主,反之以防为主。
固移结合是指固定灭火设备和移动灭火设备相结合,再以前通常的做法就是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要求是以固为主,固移结合。
可现在新的《条令》把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这些在火灾扑救中经常运用的要求作为作战原则,也就是为了充实、完善灭火原则,把这些内容放入作战原则以提高它的地位,使我们在灭火作战中更好的运用。
同样灭火战术方法也将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列为其内容,也就是为了使这些灭火行动中的作法、合法化,让我们在实践中大胆的使用。
/pp(四)值班首长队伍增加/pp老《条令》第十三条规定,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
而新《条令》增加了政、后、防部门领导担任值班首长,其意义较大。
一是促使这些部门的领导。
重视、研究、支持执勤战斗工作,增强一盘棋的思想,有利于执勤战斗工作的开展;二是促使这些部门领导学习、研究、掌握执勤战斗业务,应为《条令》同时要求值班首长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
/pp三、新《条令》增加内容/pp
(一)五个第一时间作为执勤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新《条令》第四条规定,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p
这五个第一大家都是知道的,是上级领导为加强执勤工作,减少火灾和各种灾害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提出来的执勤工作新要求,以在部队执勤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中,得到了落实,实践证明是符合执勤工作实际的,这次新颁布的《条令》将其列为灭火和应急救援的要求。
1、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
一是第一时间是指接警要快,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调集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和车辆装备。
二是足够警力是指足以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警力,在习惯上警力和装备是不分家的,通常叫做兵力,即包括人员也包括车辆装备,通常的兵力调集各单位都是有规定的,普通火灾按单位规定调集或按火灾等级调集,按值班首长指示调集。
重点单位按灭火作战预案调集。
那么如何理解足够呢?
就是根据情况要比常规调集要多,宁多勿少。
三是有效装备是指火场或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的效果最好的装备一定要及时调集。
现在有个说法就是小火灭战术,大火打装备。
有什么装备打什么仗。
2、第一时间到场展开。
包括接警出动、向火场行驶、火灾侦察、战斗展开,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速度,突出一个快字,但也要做到稳、准。
3、第一时间实施救人。
救人第一这是新的《条令》的指导思想,是第一位的任务,是必须的。
无论是火场还是应急救援现场,只要有人被困,受到威胁,我们消防部队一切行动首先围绕救人来实施。
一是直接救人;二是掩护救人;三是控制火势、排除险情救人。
4、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
一是为救人赢得时间;二是有利于灭火救援人员行动;三是控制和改变火势蔓延的方向。
5、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
无论是火灾或是其他灾害,消防部队到场之后首要任务就是控制其发展,将灾情控制的范围涉及的面越小越好,既能减少灾情造成的危害,又能为彻底消灭灾情创造条件。
(二)建立灭火与应急救援全勤指挥部指挥体系。
新《条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总队、支队应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新《条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全勤指挥部建立,整合了支队值班体系,加强了部队的值班工作,有利于对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完成。
到场的单位要向全勤指挥部报告情况,听从全勤指挥部的指挥。
(三)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
新《条令》第六十一条规定,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1、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定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2、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一是履行好职责,为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出谋划策;二是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四)特殊情况下出动规定。
新《条令》第四十六条规定,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接警后先报告上级,同时准备。
待上级批准后方可出动,并做出相关协议。
(五)明确了政、后、防部门应当履行的战备责任。
新《条令》第二十条规定,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1、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2、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3、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新《条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1、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2、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3、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以上是我认真学习了《执勤战斗条令》后的几点想法,不妥之处,请领导战友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