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物业资产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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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物业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集团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单位
3.职责权限
负责集团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制度做好资产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用于定义
集团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拥有产权的物业(含出租物业、待租待售物业、自用物业)以及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物业由集团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装修、改造、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注:
不包含新竣工的住宅物业)。
5.实施办法
5.1总则
5.1.1集团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应明确分工,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把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到人,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落实。
5.1.2对于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
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房屋出租(售)前要维修并达到质量安全要求,若租赁(购买)方自行维修,须在合同中明确告知租赁(购买)方质量安全问题。
5.1.3所有物业资产应定期检查,保证资产的安全状态和经营情况。
5.1.4房屋不得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5.2出租物业
5.2.1签订出租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出租合同中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5.2.2承租方在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于集团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装修。
装修期间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应不定时监督检查装修情况,防止承租方私自改动装修方案。
5.2.3禁止承租方以下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5.2.3.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5.2.3.2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5.2.3.3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5.2.3.4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2.3.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5.2.3.6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5.2.3.7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5.2.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2.4定期检查承租方有无5.2.3项的不安全行为,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若承租方有5.2.3项的不安全行为,须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并应及时查看整改结果。
不予整改的应按照安全协议或者合同的安全责任条款执行。
5.2.5承租方在使用期间,集团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定期检查其安全运营情况,对违反合同安全内容或《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进行制止并监督整改。
5.2.6承租方或个人进行转租或转借时,必须经集团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同意并及时变更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5.3待租待售物业
5.3.1集团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对物业资产做好交接登记。
长期未出租、出售的资产应纳入定期检查范围。
5.3.2待租待售物业主要从防盗安全、防火安全、防雷电安全、结构本身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保证物业日常的安全状态。
5.4租赁物业
集团或下属单位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物业,按照租赁合同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管理。
5.5自用物业
5.5.1集团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做好自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消防安全管理、门卫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安全用电管理、防盗安全管理、公共部位安全管理、建筑结构安全管理等。
5.5.2自用物业使用期间的再装修(简单改造)由自用物业或者单位监督安全状况。
5.6存在产权纠纷的物业
根据集团批示文件执行。
6.其他
6.1集团物业资产的装修改造方案应在装修改造前报安监办备案,安监办有权提出安全建议或措施,并抽查装修改造现场安全情况。
6.2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