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非生产性用车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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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非生产性用车管理实施细则.doc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非生产性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煤集团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生产性用车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非生产性车辆包括用于非生产性任务、有公路运行牌照手续的轿车、越野车、皮卡车、微型及中型面包车、大客车等车辆,包括公司领导公务用车、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公司公共用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等范围内非生产性用车管理。

第四条非生产性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保障有力、用车审批、限额使用、厉行节约、堵塞漏洞”的原则。

第五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婚丧嫁娶、旅游度假、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非工作任务的活动中使用公车。

第二章运行及费用管理

第六条运行管理

一、公司领导公务用车

(一)管理方式

公司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并对车辆运行费用实行年度限额使用的管理方式。

(二)配备

1.配备公务用车遵循“等价择优、等质择廉、节能降耗”的原则,并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2.按照一人一台的原则,为主要领导人员配备专用车辆;根据工作需要,为其他领导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车辆。

车辆配备标准按照中煤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鉴于平朔公司矿区露天开采实际,为降低费用,在配备车辆时非生产性用车和生产用车统筹兼顾。

4.领导人员正在使用的车辆,若超过中煤集团公司规定的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5.新任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领导人员更新公务用车时,应首先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可使用车辆的,可为其购置。

6.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调度与使用

公司领导公务用车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中心调度室调用,驾驶员须告知所在车队调度室并备案(出车结束后补办派车单,并由乘车领导签字)。

车辆年检、保险、加油、维护由车辆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四)运行费用考核

1.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保养维修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管理。

2.公务用车的费用开支标准(元/台·年)由公司根据车况,结合公路与坑口路况,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历史水平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3.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年度限额使用,作为交通费考核指标进行控制,节约不奖,超支不补。

(五)公司高管的公务用车参照管理。

二、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

(一)管理方式

公司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采用以公司配置车辆使用为主,临时特需用车向车辆管理中心调度室请车为辅,运行费用实行年度限额使用的管理方式。

(二)配备

依据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工作需要,结合公司车辆资源,车辆管理中心依据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车辆分配方案,负责配置规定数量的相应车型。

各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不得采取擅自外租、借用等形式变相增加车辆,由此引发经济责任等后果公司不予负责。

(三)调度与使用

1、公司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原则上在核定配置车辆内自行解决,不设领导专车,车辆的日常调度由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负责;车辆年检、保险、加油、维护由车辆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室非生产性用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要负起安全教育、督导、检查的职责,切实把本单位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建立起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车辆管理松懈;二要明确管车部门,明确专人管理车辆;三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四要明确车辆使用责任人(驾驶员),健全驾驶员档案;五要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建立派车登记台账(注明出车时间、方向、工作任务和收车时间、批准人等),其中车辆驶离朔城区、平鲁区时,需用车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公司用于生产性任务的车辆,不论有无公路运行牌照手续,均限定于生产作业区域;其中有公路运行牌照的车辆,若确需驶出生产作业区域,则须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派车单,方可行车;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

2、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使用车辆

在特殊情况下,因配置车辆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时,可向车辆管理中心调度室申请临时用车。

填写请车单,标明用车时间、线路、人数、事由,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车辆管理中心,相关车队以派车单形式下达车辆调度指令。

(四)运行费用考核

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运行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配置车辆运行费用,一部分为临时特需用车运行费用,作为年度限额使用指标进行考核,当年有效,节约不奖,超支则从车辆使用单位领导班子绩效工资中全额扣除。

若配置车辆运行费用年度有结余,可用于抵充临时特需用车运行费用超支部分。

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不得挪用其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用车费用处理。

三、公司公共用车

(一)管理方式

车辆管理中心预备一定数量的车辆,安排驾驶员24小时轮流值班,在确保公司公务接待、重大活动、应急性非生产性用车前提下,依据用车任务轻重缓急等情况,统筹安排,运行费用实行年度限额使用的管理方式。

(二)调度与使用

1、公司公共用车由公司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统一安排,需填写请车单,标明用车时间、线路、人数、事由,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司重大活动用车,需公司主要领导批准),送达车辆管理中心,相关车队以派车单形式下达车辆调度指令。

2、车辆行驶范围在朔城区、平鲁区内,用车单位须提前一小时递交请车单;车辆驶离朔城区、平鲁区,用车单位须提前一天递交请车单,以保证车辆正常使用,否则不作安排。

3、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用车,可先电话通知,用车结束后再补办手续。

4、车辆年检、保险、加油、维护由车辆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四)运行费用考核

公司公共用车运行费用指标,当年有效,节约不奖,超支则从车辆使用单位领导班子绩效工资中全额扣除。

第七条车辆停放管理

实行非生产性用车入库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停放的视作公车私用处理。

1、非生产性车辆未离开企业所在地,在非工作时间内一般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库。

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停放在安保措施完善的区域。

2、因公外出,非生产性车辆必须停放在正规停车场或安保措施完善的宾馆停车场等安全场所,并完善停车登记手续,不得乱停乱放。

3、非生产性用车不准在公众娱乐、洗浴等场所停放。

第八条安全管理

(一)车辆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车辆如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及被盗抢、被损坏、引发火灾等,驾驶员除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管车部门报告,由管车部门与车辆管理中心联络,车辆管理中心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三)交通事故按照公司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如发生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扣驾驶员当月绩效奖。

2、如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对驾驶员处保险索赔总额5%的罚款,并扣驾驶员两个月的绩效奖;扣管车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奖。

3、如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对驾驶员处保险索赔总额10%的罚款,并扣驾驶员六个月的绩效奖;扣管车部门负责人两个月绩效奖。

4、如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对驾驶员处保险索赔总额15%的罚款,并扣本年度绩效奖;扣管车部门负责人六个月绩效奖。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罚款由违规者自负。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者驾驶、酒后驾车,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全部损失由违规者自负,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五)若因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被盗抢、被损坏、引发火灾等,由违规者自负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九条油料、材料、维修管理

(一)油料管理

1、车辆油耗,由车辆管理中心按不同车型、新旧程度分别测算出每车的百公里油耗,并按此控制车辆的油料费用。

原则上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凭卡加油,物供中心核对车卡一致后方可加油,其费用由车辆管理中心统一结算。

2、各单位(部门)每季最后一周安排非生产性车辆接受车辆管理中心行驶里程现场抄表。

3、车辆管理中心每季对车辆外出与非外出加油量进行汇总统计,并结合工作任务与现场抄表统计行驶里程数,从而提报油耗分析报告。

(二)材料、维修管理

1、车辆外委维修应严格遵守《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高维修质量。

2、严格执行车辆外委维修、保养到公司长协定点厂家的规定,认真履行维修前现场鉴定、维修期间变更审批、维修竣工不少于2人验收、旧件交回以及外出途中突发性故障维修申报程序。

3、私自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4、现场鉴定为非正常损坏,属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维修费用的20%。

5、车辆所有更换的各种总成及零配件(含轮胎)一律实行交旧,违者按维修结算价100%予以赔偿。

第十条预算与台账管理

(一)预算管理

1、非生产性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年检费、车船使用费、运管费(皮卡)、燃油费、日常维修与保养费、过路过桥停车费等费用;

2、非生产性用车的费用开支标准,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路况、车况,参照历史水平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3、对非生产性用车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预算由财务资产部进行编制,车辆管理中心配合。

应按照领导人员与高管人员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运行费用、公司公共交通费(公司公务接待、重大活动、应急性用车)分别编制。

年度预算的确定、调整需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作为年度限额使用指标进行控制、考核。

(二)台账管理

1、非生产性用车费用通过管理台账进行核算和统计。

2、财务资产部、车辆管理中心要按照非生产性用车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的需求建立台账,领导人员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细化到人;二级单位与职能部室非生产性用车运行费用应按照配置车辆运行费用与临时特需用车运行费用分项登记;公司公共交通费还应细化到公司公务接待、公司重大活动、公司应急性项目。

(三)费用报销

非生产性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年检费、车船使用费、运管费(皮卡)、燃油费、日常维修与保养费、过路过桥停车费等费用;在车辆管理中心报销的相关费用,需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初审后送车辆管理中心审核。

其中外出费用报销时需附外出带车审批单,且票据与带车审批单的所示车牌照一致。

第三章购置、报废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管理

1、车辆购置的申请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的配置计划申请,经车辆管理中心汇总、调研审核后提出配车方案,报机电动力部审核,并组织技术经济论证,最后确定购置计划。

2、车辆购置、分配

购置的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纳入公司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公司设备采购验收程序招标采购,车辆管理中心依据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负责分配。

第十二条车辆报废管理

1、非生产性用车的报废标准

非生产性用车的报废,执行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

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九座)报废年限15年,九座以上报废年限为10年。

2、非生产性用车报废的申报

公司所属单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非生产性用车集中存放,由各单位对照“设备报废标准”逐台进行自鉴后报车辆管理中心进行初审。

3、报废非生产性用车的鉴定。

在车辆管理中心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财务资产部填写车辆残值,机电动力部组织监察审计部、财务资产部、车辆管理中心、使用单位或部门等,组成车辆报废技术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报告,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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