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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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

(企业甲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人员组成,(企业工会乙方)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甲方协商代表人乙方协商代表人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厂长/经理)职务:

(工会主席)

甲方其他协商代表:

乙方其他协商代表: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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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协商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对文本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企业)与职工(由厂工会代表,以下简称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三)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四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二)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劳动合同相悖。

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教育职工履行合同规定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调整职工工资时,工资调整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协商一致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第十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职工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的假期,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实行本企业工时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和各类节假日休息制度。

第十七条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二)企业对常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生产岗位职工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度,以减少有毒有害接触。

第十九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企业每年夏暑季节,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每年冬季,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按规定提取资金优先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新招聘职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应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企业应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定期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安排接受治疗,经治疗后确诊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适时予以调离,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劳动安全管理行政部门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条企业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

第三十一条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医疗、生活困难补助等职工福利支出,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七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企业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

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二)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2天。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天给予工时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的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在哺乳末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十五条企业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第八章职工技能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第三十七条企业支持工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八条企业行政及工会组织应积极开展各项劳动竞赛活动,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工会应引导职工遵章守法,自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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