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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转让合同

草场转让合同

  篇一:

草场转让协议书

  草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草原及耕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属于自己的公顷草原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草原及耕地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见草原使用执照)。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共计:

人民币(大写)元。

  2、付款方式以现金结算,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结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承包自年月日起至甲方草原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作为受让方,必须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的草原承包主体资格。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转让后,该草原及耕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可以自由流转,并享有转让草原及耕地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草原奖扶政策。

  3、甲方确保转让给乙方的草原及耕地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并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纠纷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负责。

  4、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5、在草原及耕地办理完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利,甲方再无权干涉。

  6、在草原及耕地转让后,甲方不在负责该草原及耕地的任何管护及其它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的草原及耕地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与干涉,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7、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上访的事件发生。

  8、如有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补助,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等一切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9、乙方必须按照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

  接受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护公共设施和其他国家建设设施、标志、依法缴纳草原及耕地使用费。

  10、本合同生效前,由该草原及耕地所涉及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草原及耕地所涉及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按合同支付费用的倍赔偿。

  六、其他

  1、本合同其他未约定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草原使用权承包协议书

  2、草原使用执照(长字第)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转让草场使用合同

  转让草场使用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转让草场使用权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乌拉特中旗

  二、转让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费用合计:

,在签订合同时即年月日给付甲方。

  四、转让之日起,乙方承担转让后草场的一切费用,甲方于年月日将草场等交付乙方经营管理。

  五、如国家政府对草场禁牧、征用等政策,该草场所得禁牧款、征用补偿款等优惠政策归乙方享有。

  六、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前后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方负责办理,甲方草场承包人数全部在合同上签字。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约定日期将该草场等交付乙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草场转让费总额的20%承担。

  2、甲方必须按约定办理转让的各种手续,如拖延或

  推诿等造成合同不能发生效力,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除承担造成乙方的各项损失外,还应承担草场转让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3、甲方不得反悔,如在转让期间反悔本合同,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除甲方所收取转让金和乙方所投入资金全部返还外,还应承担转让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

乙方不承担草场的使用费。

  4、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给付甲方转让金,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转让金总额的20%承担。

  5、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反悔本合同,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转让金总额的20%计算,除此之外还应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草场使用费,草场使用费按每年元计算。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到乌中旗草原管理部门另行办理草原流转手续,流转手续签名应以草场承包合同及草场使用证姓名签字和所有承包家庭成员签名,该签字的真伪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九、如在转让期间内甲方反悔合同,发生因草场转让签字,流转等手续签字发生纠纷等一切矛盾,由甲方和担保人承担赔偿损失后,乙方返还草场。

  十、本合同履行届满后,如国家政策继续对草牧场延长承包期限,所延期限仍由乙方继续对该草牧场进行经营

  使用。

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论何种原因终止合同,甲方均应对乙方在该草牧场上投入的各项建设给予赔偿。

  十一、本合同签订之后,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由乌中旗草原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

草场转让协议书

  草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草原基本情况

  甲方将属于自己的公顷草原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草原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见草原使用执照)。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共计:

人民币(大写)元。

  2、付款方式以现金结算,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结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承包自年月日起至甲方草原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作为受让方,必须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草原承包主体资格。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转让后,该草原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可以自由流转,并享有转让草原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草原奖扶政策。

  3、甲方确保转让给乙方的草原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并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纠纷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负责。

  4、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5、在草原办理完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利,甲方再无权干涉。

  6、在草原转让后,甲方不在负责该草原的任何管护及其它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的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与干涉,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7、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上访的事件发生。

  8、如有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补助,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等一切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9、乙方必须按照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接受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护公共设施和其他国家建设设施、标志、依法缴纳草原使用费。

  10、本合同生效前,由该草原所涉及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草原所涉及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按合同支付费用的倍赔偿。

  六、其他

  1、本合同其他未约定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草原使用权承包协议书

  2、草原使用执照(长字第)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草场转让经营合同书

  草场转让经营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现住:

  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

根据《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草场基本情况

  甲方将使用权属于自己的亩草场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草场及耕地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见草原承包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

人民币(大小写)元。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甲方草场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转让后,该草场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并享有转让草场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草原奖扶政策。

  2、甲方确保转让给乙方的草场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并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纠纷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全权处理。

  3、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4、在草场转让期内,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力,甲方再无权干涉。

  5、转让后,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的草场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与干涉,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6、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上访的事件发生。

  7、如有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补助,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等一切费用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偿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必须按照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接受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护公共设施和其他国家建设设施、标志、依法缴纳草原及耕地使用费。

  五、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

  按合同支付费用的五倍赔偿。

  六、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草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草场转让协议书

  草场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了承包草场的协议,以便尽快开发使用,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原属于自己承包的亩的草场租赁给乙方经营,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乙方使用建设(具体以坐标为主:

南,北)。

  二、亩草场租赁费共计元整(元)。

达成协议后续办完后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乙方的租赁期与甲方的租赁期一致,如国家的土地租赁政策延长,则乙方的租赁期也相应延长,在延长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付草场租赁费,甲方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

  四、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借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乙方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阻碍乙方的生产,建设,如因此所造成的生产延误及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乙方赔偿。

  六、如甲乙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重大疾病不能履行本协议,则由其家庭成员继续履行,乙方在所租赁期限内可以转租他人管理使用。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附属协议到期后,归甲

  方使用。

  八、乙方依据租赁的草场面积方位,以草场平面为准,并完成国家所合理征收的费用。

  九、如乙方租赁的草场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征用检和赔偿费应归乙方所有。

  十、原有围栏不动乙方在使用时应自己维修。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乙方应建设保护草场,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如改变使用性质,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六:

转让草场协议

  转让草场协议

  甲方:

米东区柏杨河哈萨克民族乡阿合阿得尔村村民,加力恒,身份证号:

  乙方:

米东区古牧地镇振兴村村民张守新,身份证号:

  1、双方协商同意草场转让协议,甲方小东沟下面的草场一部分转让给乙方。

  2、草场转让时间:

20XX年月日至2047年11月25日,转让时间到甲方负责延长时间。

  3、草场转让费叁万元整(30000元),双方协商转让后一次性付完。

  4、协商协议草场的使用权属于乙方。

  5、甲方把草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可以在草场上干建筑,可以转让承包给第三方,甲方不能干涉。

  6、有自然灾害,跟甲方无关。

  7、以后所产生的赔偿,征购等相关事宜与甲方无关。

  8、四面界限:

西至河坝,南至哈伊拉提度假村,东至大黑石头,北至半山腰松树上面的石头为界。

  9、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双倍的违约金。

  10、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七:

草场转让经营合同书

  草场转让经营合同书

  甲方:

现住:

牧民身份证号:

乙方:

现住:

法人:

、男、身份证号:

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草场转让经营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使用权属于自己的亩草场转让给乙方,草牧场承包经营姓名:

,号码:

  草场转让费元,转让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

承包从月草牧场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有义务帮助解决转让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和事端,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三,在草场转让期内,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是所有权力,甲方再无权干涉。

  四、转让后,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与干涉,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五、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

  六、现是沙梁,如乙方开发成水地,一切收益归乙方所得。

  七、如有国家征收土地,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及安置费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偿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八、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有权入嘎查存档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方:

  年月日

  篇八:

草场转让经营合同书1

  草场及耕地转让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现住:

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

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草场及耕地转让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草场及耕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使用权属于自己的亩草场及草场内所属耕地亩,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草场及耕地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见草原承包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

  耕地转让价格:

人民币(大写)元,草原无偿转让。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承包从年月日起至甲方草场及耕地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

  转让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转让后,该草场及耕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可以自由流转,并享有转让草场及耕地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草原奖扶政策。

  2、甲方确保转让给乙方的草场及耕地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并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纠纷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全权处理。

  3、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4、在草场及耕地转让期内,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力,甲方再无权干涉。

  5、转让后,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的草场及耕地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与干涉,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6、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上访的事件发生。

  7、如有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补助,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等一切费用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偿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必须按照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接受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护公共设施和其他国家建设设施、标志、依法缴纳草原及耕地使用费。

  五、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按合同支付费用的五倍赔偿。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方:

  年月日

  篇九:

草牧场转让合同

  草牧场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转让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草场转让承包经营权合同。

  一、转让草场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地表特正经(苏木)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将位于的亩草场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位置、四至界限以合同附件《承包土地平面示意图》和甲方的《草原示意图》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下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时乙方继续对该宗土地进行承包。

  三、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为每亩元,合计价格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在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

  四、土地用途

  乙方受让该土地主要用于农业、林业。

畜牧业开发生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时改变土地用途,甲方不得干涉。

  五、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转让费。

  2、义务

  保证乙方对本合同受让的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证本合同土地没有权属纠纷,保证乙方顺利正常使用、经营该宗土地,如出现权属纠纷或第三人干扰、阻扰情形时,由甲方无条件、无偿予以排除干扰、解决纠纷,以确保乙方不因上述原因而受到任何损失,如出现纠纷后三十日内不能解决,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转让费,同时无条件赔偿支付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有权采取转包、租赁、联营、出资入股、抵押等方式使用合同所列的土地。

  2、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经营该土地。

  六、其它约定事项

  

(一)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该草场支付与本嘎查牧民相同的政策补贴及一卡通补贴归于乙方所有。

  

(二)如遇国家或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征用时效在土地承包期内,土地的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因土地权属出现纠纷导致乙方或乙方认可的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经营本合同所列的土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全额返还交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在该土地上全部投资及损失,及于此给乙方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在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撕毁合同(根本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交付的款项。

  八、该宗土地的水、电、路由村嘎查协调解决。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如果不能协调或协调未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原王永兵与宝音德力格尔签订的草场承包经营权合同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签字:

  乙方(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十:

草原转让协议

  草原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草原四至界限:

(坐标点)

  

(1)

  

(2)

  (3)

  (4)

  (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按每亩300元向甲方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费,共

  亩,总计本协议签订日期给甲方定金。

剩余部分界限划清以后一次性付清草原补偿款,安置补偿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要求乙方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之签订日,甲方应将取得补偿款的草原交乙方使用,以后此亩草场的一切补偿归乙方所有,草场性质已变成非草场用地。

  四、乙方在县、乡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甲方不予配合极为违约。

  五、甲方保证乙方给予补偿的草原与他人无使用权、债务纠

  纷,因上述纠纷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赔偿。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遵照履行,双方返回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应相互支付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吗,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前期投入和预期收入),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反悔或违约,应向乙方支付60万元(大写:

陆拾万元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因该协议上访、闹事,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给予甲方补偿的草原,国家政策给予的所有补偿(包括国家征用给予的补偿)或相关优惠政策由乙方享受,与甲方无关,草场价格不能有政策变动而变动。

  九、甲方草原使用证复印件经乙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两页。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村委会保存一份,将甲乙双方亲自按手印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喇嘛昭村委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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