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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铁路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则

现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特点和组成系列

一、现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特点

现行《危规》的修订是在原1995年版基础上扩展而成,但这次修订其调研和讨论时间之长,包含内容和参与部门之广均无前例。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依法、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危规》充分考虑了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保障,在首条中明确提出了本规则的依据法律是《中国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的法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作为性质特殊的货物它还要求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总体要求下遵守有关规定。

本规则在具体条文中,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实际,进行了认真贯彻,并在作业过程中得到落实。

如承运人资质的行政许可,责任制及事故处理规定,安全设备、设施要求,人员培训及劳动保护,托运人匿报、谎报品名的处理等。

在第二十二章“监督与处罚”中,明确提出了违法、违章的责任后果及处置。

2.确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针

现行《危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条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总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性特点,明确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针。

其中增加了“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

“以人为本”是基于危险货物的定义,即性质特殊,如不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

增加“以人为本”意在关爱生命、健康生活、家庭及社会和谐,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提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都首先提出了对人身、群众利益的保障要求。

“依法行政”是基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事故危害性,实施在教育、制度基础上的法律强制性措施,以确保“以人为本”的实现。

为此,提出了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法定形式规范了可为和不可为的政府、部门、单位的作为限制。

在《危化品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对违犯危化品运输规定的,在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法处置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3.细化和规范了运输各环节的作业标准

现行《危规》不但在条文中对托运、承运、装车、编组挂运、中途作业、到达卸车、保管、交付有明确要求而且通过各环节的“签认单”将“作业要求”作为前任交接的依据,从而使检查有据了,责任分清了。

4.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承运危险货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既有为石油化工企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承担风险、保证安全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危规》依照法律、法规,对托运人资质、产品质量、包装条件、出示证件、自备车技术状态、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和相关协议均作了详细规定。

要求铁路承运单位(车站)严格遵章守纪,不得违规和误承运,必须有能保证安全的设施和措施。

5.通过附件、附录及相关配套资料增强了规则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

在现行《危险》“高”、“严”、“细”(标准高、要求严、规定细)的总体要求下,除137条规定条文外,所列的86个附表、附件、附录、格式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的各项作业均规定了统一的台帐格式,提出了可供查询的常用资料,同时正在积极进行相关信息管理的系统建设。

特别是通过大量工作,以配套单行本形式,对品名、资质、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自备车(箱)、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进行了公布,使《危规》的综合体系,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起动培训、咨询专业技术机构,积极推进现代化科学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危规》在安全管理方针的指导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通过认定的专用技术机构进行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的安全保证体系。

《危规》第十一条提出“通过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第二十条要求“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现代化科学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为此,《危规》在严格制定专业技术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任务、质量要求的同时,铁道部运输局公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全路各专业机构开展培训、咨询工作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导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导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管理导则》。

全路各专业机构在铁道部运输局指导下,在工作实践中相继建立了技术服务程序,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相应的科学研究。

与此同时,铁道部运输局通过专项整治和新《危规》宣贯,积极组织有关危险货物办理站分布、危险性预测、专项设备更新、信息管理、路企协议、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等方面的科技攻关。

有力地促进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及科学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组成系列

1.《危规》及其配套单行本按内容可分为以下系列

(1)综合管理系列——法律及法规依据、方针、目标、范围、宏观措施等。

(2)品名系列——编号、特性、标志、包装、消防及特点运输条件等。

(3)托运人系列——资质、证件、专用线及专用铁路条件、自备车、押运职责等。

(4)承运人系列——办理站条件、资质、受理、承运要求等。

(5)责任系列——铁路及企业安全制度、岗位分工、检查、签认处理等。

(6)作业过程系列——发送、中途、到达、交付等。

(7)预防、预案系列——隐患检查、预防预警、应急预案、施救信息等。

(8)咨询培训系列——机构、任务、要求等。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

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及分类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同时应能保证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目前全路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中,85%为铁路罐车。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技术审查程序

为确保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应申请技术审查。

购置新造车、购置非新造车(旧车过户)、罐车变更介质、购置危货集装箱均需要办理技术审查。

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技术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

采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原则上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

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

2、申请人应向拟办理危险货物过轨运输的始发站或到达站提出申请,并由车站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对技术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铁道部核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铁路局审查意见、申请人申请报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货车审查表》,表格样式见表8—1;《危规》格式12)一式四份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罐车审查表》,表格样式见表8—2;《危规》格式13)一式四份。

3、申请报告除车辆技术条件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4、铁道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将《自备货车审查表》或《自备罐车审查表》留存两份备案,另两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铁路局留存,一份交购置单位。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以及罐车变更介质的,需比照上述程序规定办理技术审查。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还需提交车辆转让协议。

购置自备集装箱(包括非新造)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自备箱审查表》,见《危规》格式14)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罐式箱审查表》,见《危规》格式15),一式三份。

申请技术审查比照上述程序规定办理,经核准后,一份留铁道部备案,一份留铁路局备案,一份交购置单位。

三、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应具备以下运营资格

1、《危货车安全合格证》

2、《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协议》(《运输许可证》)

3、车辆各项检修、检验符合要求

4、符合危险货物承运的其他要求

(一)气体类危险货物

1、确定是否超装、超载的条件

装车过程:

空车检衡—确定允许充装量—装车—重车检衡(得到罐车总重)—确定空车重量(检衡重量与自重的较小者)—得到实装重量

必须保证:

实装重量≤允许充装量

若实装重量-允许充装量>0,即超装。

上面得到的计算值就是超装重量。

2、气体类危险货物允许充装量的计算:

标记载重(保证重量不超)

计算充装量(保证容积不超)

计算充装量=罐车容积×介质重量充装系数

例:

GY80装液化石油气

计算充装量=80.4×0.42=33.768≈33.7t

或取值为33t

 

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作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除应具备办理铁路运输业务的设施(设备)外,还应具备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部分系统阐述了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满足的各项具体技术要求。

(一)、硬件条件

本部分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具备的各项硬件条件。

包括铁路运输作业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和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两部分。

1、基础设施(设备)

1)接轨站、铁路线路、货位

专用线(专用铁路)通过接轨站与国铁线路接轨,所以接轨站是保证专用线(专用铁路)铁路车辆出入的重要环节。

铁路线路包括装卸线、联络线及各种用途的其它线路。

装卸作业线路是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进行装卸车作业时,保证铁路车辆停留的场所。

装卸线、联络线及各种用途的其它线路一般互相连通,并最终与接轨站有关铁路线路连接。

货位是铁路车辆进行装卸作业时的停留位置。

它与装卸作业线路有效长,站台、栈桥等设备的有效长,铁路车辆的实际长度等有关。

2)仓库、雨棚、站台、储罐

仓库、雨棚、站台、储罐等是保证货物存储的场库设备。

其中仓库、雨棚、站台适用于非罐装货物和集装箱的存储,对于危险性较大或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易于受潮的铁路危险货物,应储存于仓库中。

储罐适用于罐装货物的存储。

罐装货物主要是指液体类铁路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腐蚀性液体等)。

考虑到铁路危险货物的特殊性,除危险货物集装箱外,其存储一般不用堆货场。

3)装卸设备、计量条件

(1)针对非罐装货物

装卸设备有:

起重机(桥式、门式),叉车(内燃、电瓶),手推车等。

计量方法有:

利用轨道衡、汽车衡等称重,或采用人工点件数等方法。

(2)针对罐装货物

装卸设备有:

装卸作业泵、相关输送管路、装卸栈桥、鹤管、计量罐等。

计量方法有:

轨道衡称重、量油尺测量换算、计量罐定体积、流量计测装卸总容积等

目前我国铁道部计量部门在铁路罐车“容量计表”的基础上开发应用了一款“铁路罐车计量”软件。

该软件在输入铁路罐车车型、罐车中所装介质液面高度、常温下介质比重等数据后,可直接输出铁路罐车中装载介质的准确重量(吨数)。

“铁路罐车计量”软件是一款比较实用的软件,且该软件目前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上应用较为广泛和普遍。

2、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1)八防设施(设备)

(1)防爆、防火、防热、防潮、防雷、防静电、防盗、防污染(防辐射)

①防爆、防火设施(设备)

化学爆炸、燃烧是由于不同物质间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的一种现象。

它们的发生离不开三个基本要素,即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

在铁路危险货物各类项中,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中的可燃烧类、腐蚀性物质中的可燃烧类等均属于可燃物。

空气中的氧气即属于助燃物;爆炸品的组成成分中含有氧化剂,所以其发生反应时迅速、猛烈,一般不需要氧气参与其爆炸的化学反应。

点火源包括持续明火、瞬间火源、间接火源。

持续明火有炉火、打火机、香烟头等;瞬间火源有闪电、静电火花、电气火花、碰撞火花、电焊切割等;间接火源有剧烈摩擦产生的热量、化学反应能量、辐射能量(包括手机等的辐射)等。

不燃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般比较稳定,不易发生化学反应,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物理爆炸现象,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爆炸和燃烧可以互相转化,具备条件时两者可能同时发生(先爆后燃或先燃后爆),增加事故的范围和危险性。

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必须满足防爆、防火要求。

首先,铁路危险货物作业有关场所应远离居民区、生活区、带火(高热)生产区等,并与周围建筑物间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等建筑物应具备足够的耐火等级。

其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等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

其次,铁路危险货物作业地点防爆、防火的措施需针对可燃物、点火源两个方面着手。

针对可燃物,主要依靠各类防泄漏、撒漏的设施(设备),如各仓库内和有关作业地点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储罐防止冒罐的各类液位计、各密闭空间(仓库、泵房等内部)内的强制通风设备等。

针对点火源,主要采用严格控制明火;保证铁路危险货物作业地点与其它有明火场所或电焊、高温切割等车间的有效距离;电气线路采用地埋方式走线,仓库内线路穿管入墙,照明电路尽量采用36伏特及以下的低压电源;机械设备等均应采用防爆电机;做好防雷防静电措施;操作中严禁野蛮作业造成剧烈碰撞;作业场所禁止带入打火机、火柴,禁止拨打接听手机;装卸作业中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摔撞货物。

为保证上述防爆防火各项措施落实而配备的设施(设备)均属于防爆、防火设施(设备)。

专用线(专用铁路)各有关作业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可用于作业场所火灾初期的现场自救。

②防热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的九个大类中,大部分属于易受温度影响的物质,在外界温度过高时,如不采用降温措施,将会增加其发生危险的几率。

因此,在夏季阳光强烈时或在南方高温地区,涉及铁路危险货物存储的库房、储罐及运输用的铁路罐车,均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用于铁路危险货物存储场所降温的各项设施(设备)属于防热设施(设备)。

用于仓库降温的设备有不吸热的特殊材质屋顶(日照特别强烈地区可在原有屋顶上方留出一定距离后再加一层同材质顶棚),仓库内的散热通风装置,库内降温冰池等。

用于储罐降温的设备主要是清水喷淋系统,在外界温度较高时,可以显著降低储罐外表温度。

铁路罐车的降温可以依靠消防系统中的消防栓和水龙带,利用喷淋清水降低罐车外表温度。

③防潮设施(设备)

对于遇水发生化学反应或易于吸湿的一些危险货物,其存储地点要特别注意防潮(防水)。

这样一些危险货物在储存时应存于能有效防雨的仓库中,仓库中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面应设置0.5~1.0%的单面坡或双面坡利于排水。

强制通风设备也可用于仓库内部除湿。

在外部环境湿度太大时,可利用生石灰等强吸水性物质作除湿剂,达到除湿的目的(南方湿度较大地区,可在仓库内建一石灰池,用于梅雨季节时库内除湿)。

④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

在雷雨天气,往往会发生强烈的闪电现象。

由于闪电具有很强的能量,具有热效应、电效应和机械效应,如直接作用于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储罐等,会产生很大的危害。

所以铁路危险货物仓库、储罐、装卸车点及建筑物上必须设置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由接闪器(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等)、引下线、有效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其规格、性能应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中的规定。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各建筑物屋顶表面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一般压力储罐、内浮顶罐或罐壁厚度大于4mm的储罐,可以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保证有效接地。

露天装卸车作业的鹤管和装车栈桥,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在棚内进行装车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

进入装卸车区的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静电产生主要是由于摩擦起电,此外还有附着带电、感应起电和极化起电。

产生的静电如果没有良好的接地,则会因电荷积聚,产生高电位,形成火花放电引起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在铁路危险货物作业地点的储罐、输送管路、栈桥、鹤管、铁路车辆、汽车等均有可能因静电积聚放电而产生危险,所有上述地点的有关设备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静电装置。

防静电装置可与防感应雷装置合用一套接地系统,但须保证该处接地电阻不大于需要值。

储罐内各种金属构件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且在多个部位接地。

钢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内浮顶罐的浮顶和罐壁间应至少有两处用铜绞线进行等电位联接。

输送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

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

当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当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送管道的防静电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铁路装卸车设施的钢轨、鹤管、钢栈桥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装卸车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

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间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

铁路车辆通过接触的钢轨可满足接地电阻的要求。

汽车车辆可利用防静电卡带(由两端的卡子和之间连接的电线组成)将汽车金属部分与接地装置连接,达到防静电的目的。

在泵房(棚)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装卸车栈桥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⑤防盗设施(设备)

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防盗主要由作业地点周围的围墙及大门、门卫等组成。

此类设施(设备)除具有防盗功能外,主要保证作业地点除相关作业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限制进入,以确保作业地点的作业安全。

⑥防污染设施(设备)

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业地点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液体类、气体类铁路危险货物泄漏,或固体类铁路危险货物的撒漏。

在出现危险货物的泄漏或撒漏时,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将有可能引起更严重的危险或引发事故。

气体类危险货物泄漏,应加强通风,切勿使泄漏的易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或其它类气体浓度达到足够影响人体健康的程度。

液体类危险货物泄漏,易燃液体等应用砂土、活性炭等吸附后运至规定地点进行处理;腐蚀性液体可利用性质相反的固体粉末等中和后处理,或用性质相反的液体中和后用大量水冲洗并排入废水系统。

固体类危险货物撒漏,应尽量小心地收集后处理,切勿剧烈摩擦;强氧化剂可用水冲洗,废水经处理后才可排放。

2)运输安全防护设备

运输安全防护设备主要是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和装卸作业安全而配备的相关防护设备,主要包括装卸作业安全防护设备和车辆防溜逸设备。

①作业安全防护设备

为保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作业车辆的安全,避免邻线调动机车车辆时误入作业线路,各有关股道入口处应设置装卸作业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一般防护设备有脱轨器(固定式手工扳动或能落入道心的)、简易脱轨器、移动式信号牌(灯)等。

铁路车站防护措施可以采取将道岔扳动至不能进入作业股道的方向并锁闭的方式,但这种措施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具有局限性。

另外可采用将红色信号旗布置于车辆端头并临时固定的方式进行防护,但这种方法最好有专人在作业过程中监视防护。

②防溜逸设备

为避免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业的车辆产生溜逸,铁路车站规定的车辆停留线或接轨站调动车辆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后必须按要求进行防溜。

防溜设备有车辆手制动机、铁鞋、防溜枕木、止轮器等。

对于专用线(专用铁路)来说,防溜设备多采用车辆手制动机和铁鞋,比较方便和实用。

目前《技规》规定,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可采取一道防溜措施(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应分组防溜;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度,均应连挂在一起,并采取两道防溜措施,不能连挂在一起,应分组防溜。

各铁路局对专用线(专用铁路)普遍的要求是向线路尽头方向用车辆手制动机进行一道防溜,向接轨站方向用车辆手制动机和铁鞋进行二道防溜;线路上车辆分为几个车组时,只对两端车组按要求防溜,中间车组不做防溜。

3)个人防护用品

按办理的铁路危险货物类项或品名存在的危险性不同及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应为有关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常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手套(防油、防酸碱)、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酸碱服、防护鞋、防酸碱鞋套、橡胶围裙(披肩)等。

为保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急救援的需要,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石棉消防服、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等。

(二)、软件条件

1、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铁路车站,应具备完成铁路运输和保证铁路危险货物安全的各项设施(设备),并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才属于危险货物办理站。

全路办理站名称应在《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或以铁道部批准办理的文电为准。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也应具备相关设施(设备),办理铁路危险货物发送业务的企业,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才可办理“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铁路危险货物发送业务。

可以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包括办理发送业务、到达业务)均应在《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或以铁道部批准办理的文电为准。

可以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除具备上述铁路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外,还应遵守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还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铁路和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铁路局核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简称《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

气体类危险货物铁路罐车押运人员,还应同时进行押运员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铁路局核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简称《押运员证》)。

《押运员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还应取得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技术人员合格证”。

从业人员中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取得各种“特种设备操作合格证”。

3、制订有完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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