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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章其他类资产

第五十四条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信用社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六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收益,可计入资本公积,也可留等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可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五十七条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对于其他资产,应由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九章成本

第五十八条信用社的成本是指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信用社在筹集资金、运用资金以及回收资金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

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包括对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府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再贴现、转贴现利息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

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

各项存款应于每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为有计划地提高应付利息备付率,对增资扩股算账充分,经营形势较好,且所在联社资本充足率已超过兑付专项央行票据要求的信用社,在当年足额提取的基础上,可适当增提应付利息,以逐步提高拨备水平,财务处理方法上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

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其中信用社交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

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小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

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2、代办收贷手续费:

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收回总金额的20%。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1、业务宣传费。

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广告费。

指信用社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制作广告所开支的费用,在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列支,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

3、印刷费。

指信用社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

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

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由联社进行统一购置,信用社不准私自印制。

4、业务招待费。

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在全年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提取。

5、电子设备运转费。

指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该费用由县联社电脑信息科定出计划,县联社统一进行购置,信用社不准私自进行购置。

6、钞币运送费。

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过路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杨埠信用社、十字路信用社、后刘信用社的运钞车辆每月每辆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含修理费),由联社根据各社情况逐月记好明细帐,全年统算,超额自负。

7、安全防卫费。

指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信用社需要对储蓄网点的安全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写出申请由保卫科进行现场察看,确需改造的先报县联社研究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

8、保险费。

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9、邮电费。

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

基层信用社每个网点每月控制在560元之内使用,各信用社要加强管理,严禁拨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否则一经查出由个人承担话费。

10、诉讼费。

指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1、公证费。

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2、咨询费。

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3、审计费。

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4、技术转让费。

指信用社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5、研究开发费。

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6、外事费。

指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7、职工工资。

指信用社按规定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盈余信用社计税工资可上浮20%后的960元/月掌握,但需到市级国税局备案。

凡是由信用社缴纳养老统筹等基金的职工都可以作为信用社职工,否则不能计算在信用社职工内。

18、职工福利费。

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9、职工教育经费。

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主要用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20、工会经费。

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1、劳动保护费。

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22、劳动保险金。

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文件要求,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费比例自2001年1月1日起为20%,原不足20%的要按20%差额补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信用社,医疗保险费的交纳信用社应根据县联社人事部门每月下发金额进行交纳。

23、失业保险金。

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4、公杂费。

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办公费用每个信用社每月控制在50元以内,有网点按网点每月控制在30元以内。

25、差旅费。

指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

差旅费路途补助按本省内的10元标准,省外的15元标准,特区20元标准,市内交通补助3元(带车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根据路程的远近,有车辆的信用社分别对待:

王岗、洪山庙每月控制在180元以内;高杨店、十字路、后刘、李屯每月控制在120元;杨埠、双庙、万金店、辛店、郭楼、龙王庙、玉皇庙每月控制在80元。

除以上信用社外其他信用社不准私自列支差旅费。

因公确需列支的上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列支。

26、水电费。

指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用开支。

每个信用社每月控制在420元以内,每个储蓄网点控制在350元以内,1、6、7、8、9、11、12月用电高峰期每个网点每月增加230元。

27、会议费。

指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

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8、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信用社按规定返销的低值易耗品。

29、递延资产摊销。

指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

30、无形资产摊销。

指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

31、租赁费。

指信用社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32、修理费。

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对房屋及低值易耗品的维修,信用社需先写出申请报请联社,联社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确需修理的经联社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准先斩后秦。

33、取暖及降温费。

指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4、绿化费。

指信用社绿化发生的开支。

35、理事会费。

指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6、税金。

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7、专项奖金。

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项奖金的开支。

盈余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最高不得超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信用社税前扣除最高比例不得超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5%,由亏转盈的信用社分段计算。

38、上缴管理费。

指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上缴的管理费。

按照年度总收入的2.5%比例提取,其中省联社提取0.8%。

县级联社筹集的管理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开展的,经同级税务局批准后,在其直属营业部列支,并报省联社备案。

营业部营业费用中账户列支也要受比例制约。

加上联社列支费用,营业部也不能超出相应的比例控制。

39、车船使用费。

公用机动车、船(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过路(桥)费、修理费等开支在本帐户核算。

凡有公务用车的,庙湾信用社车辆每月控制1000元以内,东和店信用社、射桥信用社、万冢信用社、西洋店信用社车辆每月控制在600元以内,古槐信用社、东皇庙信用社、永乐信用社每月控制在800元以内,以上车辆费用包含车辆修理费,由联社根据各社情况每月记好明细帐,全年统算,超额自负。

40、住房公积金。

指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

41、临时工工资。

指信用社为工作需要聘请的临时工发放的工资费用。

42、其他费用。

指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以上费用凡按比例控制的费用,每月不得突破比例;可控制的费用,按县联社下发的可控费用数额使用,不再报联社审批;不可控费用一律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列支。

联社实行费用率和费用额双项考核,当月可控费用额超支部分用当月信用社主任和主管会计考核工资冲减。

审批权限另行通知。

(五)其他营业支出。

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成本开支。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算售汇业务产业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1、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

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去、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未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未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2、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

  (1)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2)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4)信用社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对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予以合理估计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5)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6)在税收上,资产减值准备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3、坏账损失。

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对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损失,税局不再审批;但对以前年度形成由于金额不确定而在当年确认的损失进行审批。

各社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对当年确认的损失制定消化计划(数额较大的,最长不超过8年),报国税局审批后进行摊销。

信用社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信用社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后的5%缴纳(2004年至2006年减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乡级按营业税的1%,建制镇按营业税的5%、市区按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

(七)所得税。

信用社年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主要有:

超标的工资薪金,超标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超标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不得税前列支的赞助及捐赠支出、罚没款项等。

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有:

未弥补历年亏损(最近五年),国债利息所得,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等。

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农村信用社暂免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条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一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二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以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三条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

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

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为税务部门办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手续费收入,应纳入收入核算。

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节余的,也应全部纳入营业收入核算。

(四)其他营业收入。

包括:

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扩大收入来源。

要大力开展本外币结算和结算通存通兑、信用卡、外币买卖、结售汇业务以及各种代办、代理等社会服务性业务,促进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二)真实、完整地核算各项收入。

1、凡是信用社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列入有关账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2、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从有关收入账户中退还。

3、各级稽核部门要对收入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按政党渠道及时纳入账内核算,防止流失。

第六十五条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级联社入股分得的利润。

东风厂分四个层次对不同人员进行培训:

第一是厂级领导的培训,主要参加全国性、高层次的各种培训,每年不低于二次。

第二是中层管理人员,以长期培训班和短期相结合,长期的是工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一部分一般管理人员进行脱产一年的学习。

短期班经常请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来厂讲学,先后聘请国家经贸委高级培训师、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学者来厂授课。

同时还对工厂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第三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是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同时工厂规定工厂每年选派5-20人进行硕士研究生培养,每年有3-10人选派到国外进行培训。

第四操作岗位员工的培训,主要是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包括:

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上面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相当的困难,因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很长,必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衡量(理论上讲,要考察整个使用期内的现金流增量),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投资效果。

另外,象这种长期投资,不能仅仅考虑短期内的经济收益,相反,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长期竞争能力的提高往往是首先要考虑的。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一些想法来间接地衡量投资效果。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

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捐款支出、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3)公司近三年来的业务量和经营情况第六十六条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在代理商的发展问题上,工作小组建议:

寻找能够开发市场的经销商,而非那些已有稳定明确的用户关系网的经销商。

对经销商的选择和合作条款应当符合本公司的长期目标。

相似的市场结合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

因为经销商的情况体现的是市场的现状,而我们要销售的是一种替代现有技术的产品。

那些拥有现成客户能够马上带来销售额的销售商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而那些乐于投入、愿意与外国公司共同开拓市场、互相学习的销售商更受青睐。

同时,把本土经销商当作并培养成长期合作伙伴而非暂时的市场开发工具。

企业在构建营销网络时,应该努力营造一种环境,把IMAGE公司树立成与代理商共同发展的伙伴,这样代理商会有更大的市场开发动力。

在产品信息的收集渠道上,工作小组建议:

改进公司网站,增加动态的消息,大力宣传自己的产品。

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站建立起链接或者在他们的网站上宣传自己的产品。

第六十七条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当年盈余,但有历史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

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二)正常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3)人员促销不利,例如铺货率不够,当消费者进药店买药时,不能买到自己预期想买的产品,所以转而买其他产品。

1、用于弥补5年内形成的亏损(税前)。

2、弥补5年前形成的亏损(税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资本结构的决策应当考虑融资与资产类型的对应。

理想的融资——资产对应是:

短期借款应当用作流动资金,而长期负债和股权式融资应当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作为长期投资。

否则,资产形成的收益和偿债能力会不匹配。

这种不匹配可能引起财务支付和重新融资困难的风险,因此要求对这样的风险管理应当更加细心。

这种风险包括重新融资时利息率的变动和融资的市场可接受性。

企业面临的竞争是经营应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一般地说,资本越密集的公司,就越依赖于长期举债和股权式融资。

因此,机场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该行业资本结构中长期资本为主要资本来源,并且各上市公司上市前都是股权式融资为主,主要是国有资本金和募集的股本金,但随着国家减少在机场的直接投入以及机场属地化改革,上市机场公司开始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开始逐步加大长期债务融资份额,但为避免财务风险,上海机场采取了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以解决长期资本来源问题。

4、提取法定公益金5%。

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提取一般准备。

可按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比例提取,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一般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6、按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7、向社员分配利润。

社员股金红利分配额一般不超过股金金额的5%,现金红利加转增股金合计额不应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0%。

1)权益资本成本的计算信用社上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经上一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

符合退股条件,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3.1彩超市场潜力和前景分析第十三章附则

2002年2.94%7.50%-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联社负现解释、修改、补充。

第一章背景介绍第七十条**县原有各项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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