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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一章

QFII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

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

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三、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五)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四、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成立时间:

1990.12.19

深交所成立时间:

1991.7.31

1602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

1790年,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交易所成立

五、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证券市场一体化

投资者法人化

金融创新深化

金融机构混业化——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证券市场网络化

金融风险复杂化(金融风险已经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影响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金融监管合作化(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的改革、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P30

六、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P20)

我国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

1918年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87年,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98年12月,《证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

国务院于2004年1月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以下是国九条内容:

1、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2、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3、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5、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7、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8、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9、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元债券,标志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承诺:

1、国外证券机构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其代表处可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合营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3年后,不超过49%。

4、加入3年内,允许设立合营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

第六章

一、我国的主要债权指数

1.中证全债指数

2007年12月1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中证全债指数

2008年1月28日发布中证国债指数、中证金融指数、中证企业指数

种类:

在上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银行间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信用级别:

投资级以上

币种:

人民币

剩余期限:

一年以上

付息方式:

固定利率付息、一次还本付息

基日:

2002年12月31日

基点:

100

包括4只分年期指数(剩余期限1-3年、3-7年、7-10年,10年以上)和3只分类别指数(中证国债指数、中证金融指数、中证企业指数

2.上证国债指数

2003年1月2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国债指数

样本:

在上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利率国债、一次还本付息国债、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

基日:

2002年12月31日

基点:

100

采用派许法计算加权综合价格指数,以样本国债的发行量为权数

当成分国债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需要修正指数的几种情况是:

(P247)

3.上证企业债指数

2003年6月9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企业债

样本: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信用等级为投资级(BBB)以上的非股权连接类企业债券为样本

基日:

2002年12月31日

基点:

100

采用派许法计算加权综合价格指数

当成分企业债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需要修正指数的几种情况是:

(P248)

4.中国债券指数

2002年12月31日,中央登记公司开始发布中国债券指数

包括:

国债指数、企业债指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指数、银行间债券指数、交易所债券指数、中短期债券指数、长期国债指数等,覆盖了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所有发行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待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券,指数样本债券每月末调整一次

基日:

2001年12月31日

基点:

100

每个工作日计算一次

采用派许法计算加权综合价格指数

当成分企业债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需要修正指数的几种情况是:

(P248)

 

二.1.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道-琼斯股价平均数采用修正平均股价法来计算股价平均数,每当股票分割、送股或增发、配股数超过原股份10%时,就对除数作相应的修正。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成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ABC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B、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C、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均价。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ABC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ABCD

A.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D.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四.证券价格指数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①相对法:

先求各个样本的指数然后加总。

②综合法:

各个样本基期和计算期指数分别加总,然后指数化。

(2)加权股价指数:

①基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拉斯贝尔加权指数,以基期作为权数。

②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派许加权指数,以计算期作为权数。

③几何加权指数又称费雪理想式,基期和计算期作几何平均。

(3)我国主要股价指数

包括中证指数系列、上海和深圳指数系列。

 1、中证指数系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由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2005年8月25成立。

包括:

①沪深300指数(数字代表总样本数)。

为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指数基日2004年12月31日,基点1000点。

采取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

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每次调整比例不超过10%。

②中证规模指数。

包括中证100、200、500、700和800指数。

 2.上海指数系列。

包括三类:

成分指数、综合指数。

成分指数类:

①上证成分股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

②上证50指数。

③上证380指数。

综合指数类:

①上证综合指数。

②新上证综合指数。

3.深圳股价指数。

成分指数类:

①深圳成分指数。

②深圳100指数。

综合指数类:

①深圳综合指数。

②深证A股指数。

③深证B股指数。

④行业分类指数。

⑤中小企业板指数。

⑥创业板综合指数。

7.深圳新指数。

4.香港指数。

恒生指数由恒生银行1969年11月编制,当时挑选了33种成分股,采用加权平均法。

2006年2月首次将H股纳入恒生指数成分股。

其他有:

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恒生流通综合指数系列、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

5.台湾指数。

主要包括:

①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26种)、②产业分类股价指数(22种)、③台湾50指数、④综合股价平均数⑤工业指数平均数。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6.海外上市公司指数。

2004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推出CBOE中国指数及其期货,并计划推出其期权。

五.我国基金指数包括:

①中证基金指数系列。

②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③上证基金指数。

④深圳基金指数组成。

六.国际主要股价指数:

1.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

现在人们所说的道-琼斯指数实际上是一组股价平均数,包括5组指标:

①工业股价平均数(30家)、②运输业股价平均数(20家)、③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15家)、④股价综合平均数(65家)。

⑤道-琼斯公正市价指数(700家)。

基期:

1928年10月1日;

基点:

100点

原为简单算术平均法,1928年起采用除数修正的简单平均法。

2、英国金融时报指数。

3、日经225指数。

4、美国NASDAQ.全称全美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1971年启动。

七、会员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史

1.我国第一家专业型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于1987年成立

2.1998年,我国《证券法》出台。

3.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实施。

l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

l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

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990年12月l9日和l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

l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

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

2004年,出台“国九条”。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

第一,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

第二,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

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

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

第五,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有承销团承销。

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考点重点)

《证券法》规定: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限定性集合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的投资范围不受约束

三.证券公司业务及注册资本要求(重点)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难点)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为1亿元;

经营4.5.6.7中的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难点)

净资本(对比上面的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业务之一的,净资本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业务之一的,净资本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四.行政审批程序P268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重要事项变更(多选):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停业、解散、破产。

以上变更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结构批准

以上内容对比下面的

按照201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证券公司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

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此条不同)。

六【2012年新增】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外资参股证券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3.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2.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

3.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

 2.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境外股东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程序

1.提交申请文件

2.监管机构核准

3.设立登记

4.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规定的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变更文件,获准变更后,在批准文件签发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八、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0.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

1.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

3.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

4.资产管理业务有证券从业资格,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5.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九、融资融券业务资格(P288)

1.经纪业务满3年;

2.高管2年内未违规;

3.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5.1年内无因管理导致的重大事故

6.其他

十.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

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5名。

开展介绍业务员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5建立与IB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制度

6.技术系统

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十一.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十二.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十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

十四、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十五、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十六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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