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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起源

行政法起源于法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行政法起源的立法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时不侵害老百姓权益。

二、行政的分类及我国行政的含义

行政的字面含义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

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等。

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仍然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法治化、公益性、职权职责一致性、积极性。

国家行政可分为:

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三、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五、行政组织概念

行政组织是由各类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

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宗教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台办、法制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参事室、顾问室)

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省、市(设区的市)、县、乡(镇)组成。

八、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九、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行为大的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力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

十、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是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法定形式的标准划分。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按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来划分的。

3、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是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分类。

4、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是按相对人是否受益来分类的。

十一、可诉性

可诉性是就这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十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主体合法、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

十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可诉性评价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主要形式有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批准文件。

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于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行政许可法》共分八章共计8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章行政许可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便民效力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许可与监督相结合原则。

4、行政许可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许可是可诉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2、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3、《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为八章共计64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章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五章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4、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处罚是可诉性行政行为。

(三)行政命令

1、行政命令概念: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

如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责令停产停业。

2、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

(2)行政命令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命令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义务;(4)行政命令是为行政相对人设立具体行为规则;(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能引起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制裁;(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3、行政命令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命令是一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征税。

2、行政征收的特征:

处分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3、行政征收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征收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

1、行政征用概念

行政征用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用和使用。

如土地征用,房屋征用。

2、行政征用的法律特征:

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有偿性、法定性。

3、行政征用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征用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

(六)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权利,以资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行政奖励特征:

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无须相对人申请,行政奖励是赋予相对人权利,行政奖励没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奖励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奖励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

(七)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成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使其他行政主体得以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

2、行政确认的特征:

行政确认具有具体性、中性、证明性、非处分性的特征。

3、行政确认的具体表现有行政证明、公证、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确认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应当确认而不确认,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八)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在性质上具有具体性和行政性、身份上的中间性、对象上的民事性、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

3、行政裁决的主要对象:

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

4、行政裁决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裁决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便于行政管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主体有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实施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3、行政合同的种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工程建设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资产租凭合同。

4、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合同均具有可诉性。

行政合同是按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进行,实际生合中认识不一、做法不一致。

(十)行政強制

1、行政強制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

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相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行为。

2、《行政强制法》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于,于2012年1月1日执行。

行政強制法共分为七章七十一条。

笫一章为总则;笫二章为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笫三章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笫四章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笫五章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笫六章为法律责任;笫七章为附则。

3、行政強制的种类:

行政強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存在,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的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强制戒毒、责令停工、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撤除等多种。

(3)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

强制性、非处分性、临时性、实施性。

(4)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的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

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已执行为例外。

(3)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代为履行、其他处措。

(4)行政強制执行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可诉行政行为。

(十一)行政相关行为

1、国家行为

(1)概念:

行政法上的国家行为,特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统治行为。

(2)国家行为的特征:

国家行为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的行为。

国家行为与行政相关联,但不属于行政行为。

之所以说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相关联,是因为不少国家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如国务院、外交部等,但它们都不属于行政行为,因为它们不受行政法约束,而受特别法的约束。

国家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国家行为受司法审查则难以实现国家统治的目的。

(3)国家行为的种类:

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军事和紧急行政权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1)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掌管的事务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特征:

具有非强制性;具有准行政性;具有能动性;行政主体具有优越性。

(3)行政指导行为的方式:

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

(4)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指导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救济。

3、行政调解行为

(1)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

(2)行政调解的种类:

治安纠纷调解、民事纠纷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赔偿争议的调解、交通事故的调解等。

(3)行政调解的特征:

行政调解的主持主体是国家行政组织,行政调解是以自愿为原则进行的,行政调解的对象是民事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的例外,行政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4)行政调解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调解达成协后,相对人反悔的,不能以行政组织作为被告提起行为诉讼,只能以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十五、行政行为的瑕疵

(一)行政违法

1、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所有过程的行政行为。

2、行政违法的特征: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行政相对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通过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3、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出于行为人的过错。

4、行政违法的分类:

(1)、以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为标准,把行政违法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2)以行政行为的范围及相对人的关系未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3)以行为的实体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体行政违法和程序行政违法。

(4)以行政主体的组合状态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违法划分为单一行政违法和共同行政违法。

(5)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自的过错状况为标准,行政违法又可以划分为单方行政违法和双方行政违法(混合违法)。

5、行政违法的确认:

人大确认权、司法确认权、行政确认权。

(二)行政失职

1、概念:

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

2、行政失职的特征:

行政失职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3、行政失职的分类:

故意行政失职、过失行政失职。

4、行政失职的处理:

行政失职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

行政违法主体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依法对行政违法主体作出“决定履行”的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对行政违法主体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失职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还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行政越权

1、概念: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2、特征:

行政越权是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为衡量标准。

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对行政越权的判断主要以客观标准而不是以主观标准认定。

3、行政越权的分类:

(1)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和事务上越权。

(2)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

(3)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

4、对行政越权的处理:

行政越权事件发生后,行政主体有自我纠正的义务。

行政主体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依法对行政越权行为作出“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越权行为应作出撤销的行政判决。

行政主体的行为越权行为侵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在此损失的,还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行政滥用职权

1、概念:

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系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2、特征:

(1)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

(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3)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3、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

(1)因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

(2)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

(3)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

(4)强人所难,违反客观性。

(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

(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4、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处理。

法院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处理是判决撤销或变更,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五)事实依据错误

1、概念:

事实依据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

2、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属实没有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3、事实依据错误的表现:

(1)无中生有

(2)事实误会

(3)事实证据不足

4、对事实依据错误的处理

对事实依据错误的行政行为发生后,行政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行政相对人不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六)适用法律错误

1、概念。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2、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作为的行政违法。

(3)适用法律错误中的“法"的范围包括法律。

法规和规章。

3、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

(1)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依据时,行政主体作出了该行政行为。

(2)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主体没有适用,而适用了规章以下的行政依据作出了该行政行为。

(3)应该适用这个法规的,行政主体适用了另外一个法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4)应当适用一个法规中的这个条款的,行政主体适用了另一个条款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4、适用法律错误的处理。

适用法律错误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义务自我纠正。

行政主体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归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七)程序违法

1、概念:

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则的行政行为。

表现为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步骤,或不符合法定方式或步骤。

2、特征

(1)程序违法既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

(2)程序违法违反的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3、程序违法的表现。

(1)方式违法。

即行政行为的方式有缺陷,未按法定的方式进行行政行为。

(2)步骤违法,即是行政主体未按法定步骤作出行政行为。

表现为法定步骤省略,法定步骤颠倒,无根据增加步骤,不遵守法定时限。

4、对程序违法的处理。

(同上)

(八)行政侵权

1、概念。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主体不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2、特征。

(1)行政侵权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2)行政侵权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条件。

(3)行政侵权以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后果。

3、行政侵权的分类。

(1)侵犯人身权与侵犯财产权。

(2)行为本身侵权与行为过程侵权。

4、行政侵权的处理。

(同上)

(九)行政不当

1、概念: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是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2、特征

(1)行政不当以行政合理性为侵害客体。

(2)行政不当以合法为前提。

3、行政不当的领域:

组织管理的行政不当,人事管理、公安管理、民政管理、经济管理、财政管理、金融管理、外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管理的不当。

4、行政不当的分类。

(1)对象不当。

(2)客体不当。

(3)时间不当。

(4)地点不当。

(5)权利赋予不当

(6)义务科以不当。

5、行政不当的可诉性评价。

行政不当是不可诉行政行为。

6、行政不当的救济。

(1)权力机关的救济。

(2)行政机关的救济。

 

十六、行政责任

(一)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2、行政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内部责任。

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

4、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或不当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

5、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履行职务。

4、撤销违法。

5、纠正不当。

6、返还权益。

7、恢复原状。

8、行政赔偿。

以上的责任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行政责任的划分

1、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行政责任先由行政主体承担,行政主体承担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进行追偿或追究责任。

2、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在授权情况下行政责任由被授权人承担。

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在委托情况下,行政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五)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

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

 

十七、行政赔偿

(一)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时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赔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2、行政赔偿以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

3、行政赔偿以依法赔偿为原则。

4、行政赔偿以违法行驶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赔偿法》介绍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于2010年4月29日修改,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赔偿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赔偿、第三张为刑事赔偿、第四章为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为其它规定、第六章为附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生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生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2、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事件发生后,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不论是否作出赔偿的决定,应于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和费用的来源。

十八、行政补偿

(一)行政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2、行政补偿义务以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为要件;

3、行政补偿以损害的实际存在为基础。

十九、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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