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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1996年1月12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

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

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

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

  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

  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

  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

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

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

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

  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

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

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

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

  一、汇款种类

  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

  1.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可分笔办理。

  2.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

  3.收汇在500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

  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

  1.个人汇出的汇款。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

  3.邮电公事汇款。

  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5000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

  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

  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

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

  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

  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

但电报汇款业务较多的支局,在汉语拼音电信局名簿列有该支局名称的,经省局核准报邮政部局通知全国后,可以配备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办理直通电汇。

  四、邮政代办所是否办理汇兑业务,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主管市县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八条 为使邮汇电报以及使用电报查询汇款、补副退汇、改汇和查证汇款差错时,能及时处理,特核定汇兑业务专用电报挂号为“00565”,凡收报局名之前列明该项电报挂号的,电信部门应一律将该项电报送交汇兑部门处理。

  第九条 邮政汇兑资费,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取。

严禁多收、少收。

(详细资费见表一)。

表一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

单位:

-------------------------------------顺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资费|        说    明---|-----|----|--|-------------------   |     |每汇款一|  |   |     |元或其零|0.01|普通、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都照此标准计   |     |数   |  |收汇费。

汇款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1| 汇费  |----|--|汇款在30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3角。

   |     |每笔汇款|0.30|   |     |最低汇费|  |---|-----|----|--|-------------------   | |电报费| 每件 |2.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电报费。

  2|电|---|----|--|-------------------   |汇|附言| 每字 |0.13|附言20字为限。

   | |电报费|    |  |电汇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都不收译电费。

---|-----|----|--|-------------------  3|航空费  | 每件 |0.1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收取航空费。

---|-----|----|--|-------------------   |     |    |  |汇套尚未由收汇局、所发出或汇款电报尚   |撤回汇款 |    |  |未拍发前,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此标准  4|     | 每件 |0.50|收取手续费。

然后将汇款、汇费、快汇费、   | 手续费 |    |  |电报费,附言电报费退还。

航空费已贴邮   |     |    |  |票盖销的不退。

---|-----|----|--|-------------------  5|存局候领 | 每件 |0.30|兑付局兑付存局候领汇款时,照此标准收   | 手续费 |    |  |费。

---|-----|----|--|-------------------  6| 查询费 | 每件 |0.50|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照此标准   |     |    |  |收费。

---|-----|----|--|-------------------   | 退汇、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汇款和改汇汇款  7|     | 每件 |0.50|或属于收、汇款人原因造成退汇、改汇的、   | 改汇费 |    |  |照此标准收费。

---|-----|----|--|-------------------   |  使用 |    |  |凡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汇款、退还汇款或   |电报办理 |    |  |改汇汇款时,除照收查询、退汇或改汇费  8|有关汇兑 | 每件 |2.00|外,并照此标准收取电报费。

如需对方局   |事项申请 |    |  |用电报答复的,应加收一笔电报费。

如电   |的电报费 |    |  |报汇款改汇新址的应照2项规定再收取重   |     |    |  |发汇款电报的电报费和附言电报费。

---|-----|----|--|-------------------  9|快件汇款 | 每件 |1.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快件费。

   | 快件费 |    |  |---|-----|----|--|-------------------   |快件汇款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快件汇款,照此10 | 查询费 | 每件 |1.00|标准汇款。

---|-----|----|--|-------------------   |快件汇款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快件汇款或改汇11 |退汇改汇 | 每件 |0.50|   |费    |    |  |新址时,照此标准收费。

-------------------------------------

第三章 汇兑营业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十条 收汇普通汇款的手续

  一、接收汇款通知、汇款和汇费

  三者必须齐收,以防漏收汇款、汇费。

  二、验视汇款通知

  1.汇款通知是否用写出黑、蓝色字的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

  2.汇款金额是否顶格大写;

  3.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汇款是否超过限额;

  4.收、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如系部队其书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应写地址和部队代号)。

收、汇款人地址均不得以银行帐号或电报挂号代替;

  5.是否填妥邮政编码。

  以上如有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换填的,应将汇款通知连同汇款和汇费一并退给汇款人。

  三、点清汇款,计收汇费

  四、填写汇票联单

  1.根据汇款通知填写汇票联单(收据、票根、收据存根和汇票)时要一次复写。

字迹要端正清楚。

汇票上金额必须顶格大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

票根上的汇款金额和汇费、快件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有金额戳记的应尽量使用,并加盖清晰;

  2.在汇款通知“汇票号码”“收寄局”栏粘贴汇兑条型码签。

  3.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分别加盖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

  五、航空汇款

  汇款人需要航空寄递的,在汇款通知“要否航空”栏粘贴航空标签,收取航空费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用日戳盖销,并在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和汇票上加盖“航空”戳记。

  六、“烈士遗款”汇款

  核验交汇机关(县、团级)证明,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注明“烈士遗款”,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机关证明文件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档。

  七、“邮电公事”汇款

  查看汇款通知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合乎规定的使用范围(详见邮政汇兑业务规定汇编),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

在汇款通知和汇票各联空白处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

  八、快件汇款

  快件汇款除按第10条一~四款办理以外,还应检查汇款人是否使用邮政快件汇款通知,寄达市、县是否通达“邮政快件”。

收取快件汇款手续费,在汇票联单各联上加盖“快件汇款”戳记。

  九、支票汇款

  用户在使用支票汇款时,收汇人员应核对支票的有关栏目是否填写清楚、各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

开具临时收据后,待支票银行妥收后再开发汇票。

  十、自我复核

  将汇票与汇款通知上节目自我复核一遍,并检查章戳是否加盖齐全清楚,复核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

  复核时发现汇票联单上汇款金额或汇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用两道横线全部划去,并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注意汇票和票根要同时更正),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

如果汇票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随其他票根一并上缴。

  十一、送交汇检员处理

  在规定的挂号邮件封发时间以前,将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记交接簿,列明汇票起讫号码及件数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没有汇检员的支局、所,按邮班将汇票、票根和汇款通知登记邮件清单列明起讫号码和件数封套挂号寄送汇检员处理。

收据存根暂留作日终结帐之用,按旬或半月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并存档。

  代办所开发的汇票,应将汇票各联和汇款通知一起寄送主管局,另登收汇汇款登记簿备查。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

  第十一条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他与普通汇款相同。

  一、验视电汇汇款单

  1.收款人地址的市县名称除大城市以外,已否写明省、区、市名称,如系部队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2.附言的字迹是否清楚,如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应请汇款人批注清楚;

  3.查阅发汇局专号簿核对汇往市县局名是否正确,是否办理直通电汇。

遇有市、县同名的地方已否批明市或县;

  4.如有汇往邻近市县或农村的应将汇款电报的速度向汇款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电汇收据联单

  1.电汇收据联单三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收汇的,应把汇款人地址姓名批注在电汇存根空白处,以备查考。

  2.将电汇收据号码填在电汇汇款单的“电汇收据号码”栏内,在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收据三联单上加盖日戳和名单。

  三、送交汇检员处理

  市县局及办理直通电汇支局营业窗口应随时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电汇报帐单登交接簿送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应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报帐单赶班邮寄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电汇存根留待日终结帐后,随其他凭证上交。

  为了加快电报汇款传递速度,不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电汇汇款单内容先译成电码,用话传(并应以汉文复述)或电报传递给市县局编拍汇款电报。

汇检员收到相关电汇汇款单和报帐单时再与报底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

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

  第十二条 接收待兑汇票

  兑付员收到汇检员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员核对张数相符后签收。

普、电汇分别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妥慎保管。

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十三条 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

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节目。

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

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

  二、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三、有效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

  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离退休干部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16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公民的临时身份证。

  5.除以上有效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对证件执有人具有组织管理关系。

对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要注意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兑付汇款的处理手续

  一、接受收款人的汇款通知、证件和名章

  验视汇款通知,如不是本局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局领取。

  二、抽票核对

  根据汇款通知上接收专号检出相关汇票,核对汇款通知上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

  如已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汇款通知上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作废”字样。

  三、核对取款证件,确认收款人

  1.查看汇款通知背面已否办妥规定的领款手续;

  2.核验证件是否合格;

  3.核对汇款通知背面所填证件节目和所盖名章或签名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符。

填写不全的应代批注清楚(签章除外);

  4.如系退汇的应向汇款人收回原汇款收据。

如原收据遗失应请汇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批明“原汇票收据遗失”字样。

(交回的原汇款收据与相关兑讫汇款通知一并存档);

  5.核对完毕将证件和名章交还收款人。

  四、点付汇款

  1.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

  2.呼名问清款额后,点付汇款。

  五、销号

  根据兑讫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表示相关汇票已经兑付。

  第十五条 所有汇款原则上实行营业兑付。

但对偏远农村地区来局取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行送汇。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

  第十六条 汇兑营业员的每日营业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汇兑款的结算工作。

  一、票款结算

  1.根据当日收汇和兑付的凭证,分别普、电汇正确结算张数、金额、汇费、电报费、快件费并在相关凭证最后一张背面批明共计数,然后填写汇兑营业日报单(汇会01)一式2份,连同应缴结余款交出纳员。

并将出纳员签退的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收汇、兑付凭证送交汇检员。

  2.支局、所每日应将票款结算情况(包括所属邮电所、代办所)登列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汇兑凭证及支票存根、送款回单(月末日应连同银行对帐单)等,按日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

  3.代办所应将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汇兑凭证按日或按邮班送主管局审核。

  二、清点余存空白汇票

  1.核对本日开发普通汇票止号和余存空白普通汇票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对电汇收据联单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正确。

  3.结存空白汇票核对无误后,妥慎保管。

  三、核点余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汇票张数,登记盘存记录(汇统3028),做到日结平衡。

  2.注意催领:

对未及时领取的汇票,普汇至迟不超过15天,快汇、电汇至迟不超过7天,应填发汇款催领单(汇统3013),并在汇票背面批明催领日期。

经过2次催领,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回处理。

  3.逾期退汇:

自汇款通知投递之日起算,超过2个月仍未领取的,在汇票上批明“逾期未领退回”字样,并代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粘贴改/退汇小条(汇统3009)批明退回原因,加盖经办员名章和日戳,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2次催领情况和逾期退回日期后,交汇检员签收。

汇检员查核无误后,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另加公事信封挂号寄退收汇市县局汇检员。

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安全,各市县局均应配备专职汇检员。

汇检员人数根据业务量大小,所属机构多少和工作繁简情况决定。

该项人选要适当,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熟悉业务,积累经验。

汇检员不得兼任汇兑营业和电报营业。

  汇检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检查和处理出、进口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

  二、审核汇兑凭证并按时上报。

  三、处理查询、退汇、改汇和补发副汇票,以及处理查证汇款的验单、稽核通知单和电报等。

  四、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档案。

  五、配合会计人员管好汇兑资金。

  六、指导汇兑业务工作,研究分析汇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出口汇套和进口汇套的检查

  一、各市县局收汇的汇票和进口汇套由市县局汇检员负责检查。

  二、支局、所收汇的汇票原则上应集中市县局检查。

但收汇量较大的支局和个别支局、所出口汇票集中市县局检查有较严重倒运的,可由市县局决定设立专职或兼职汇检员,由其自行检查出口。

支局、所进口汇套一般由其自行检查处理,但遇有差错不能先行兑付的汇套,应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代办所收汇的汇票应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或主管支局(设有汇检员的)检查。

进口汇套由其主管支局、所检查。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营业员和支局、所交来的收汇汇款通知、汇票、票根,应作如下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汇票号码是否连续

  查看本次首号与上次交来汇票末号是否衔接,防止漏送或丢失。

  二、复核

  1.逐张核对汇款通知和汇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汇往市县是否正常,查看汇款通知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局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

  2.汇票与票根的金额是否相符;

  3.汇款通知、汇票、票根上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4.“航空”、“快件汇款”、“烈士遗款”、“邮电公事”和“高额汇票”等汇款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遗漏应予补盖。

  三、盖章

  检查完毕的汇票将票根联撕下,在汇票上逐件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装套寄发

  1.将汇票联正面向上平直装入汇款通知内,将套舌折回插入汇款通知内压住汇票,以防滑出。

  2.按邮件封发班次,出口路由,分别将汇套号码和件数登列挂号邮件清单,快件汇款登列快件清单交封发部门签收。

  五、日结平衡

  每日送交邮件部门的汇套件数应与当日收汇的票根张数核对相符,以防遗漏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有差错出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号码不符或汇款通知上号码书写不清的,汇票上汇款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手续更正的,汇往市县不符,以及漏盖收汇员名章等一般性差错,均应批注更正并盖章证明。

  二、汇票和汇款通知漏盖收汇日戳或日戳不清难以辩认的,经查明收汇单位无误后,批明支局名称和收汇日期,并代盖日戳。

  三、汇票和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汇票与票根金额不符,应向收汇局查明正确金额后,代为更正并盖章证明。

  四、汇票上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的,原则上应退回更正(汇票注销,找汇款人收回收据,重填汇款通知,另开汇票)。

如无法更正的(找不到汇款人),应在汇票上批明“超额误收请照兑”并盖章证明。

误开1元以下“邮电公事”汇票,应予退回作注销处理。

  检查发现的上述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缮发验单或汇兑事项通知单,通知相关局今后注意。

  第二十一条 出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发出后,发现有差错需要通知兑付局更正时,在缮发的更正函、电上除列明相关汇款节目外,还应列明收款人地址,以便兑付局及时查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汇检员收到邮件部门送来的进口汇套,应逐件挑对相符后签收。

如发现不符(多出或短少)应即向邮件部门追查,多出的,是否确有进口,短少的是否有下落,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分拣

  查看汇款通知是否均属本局投递范围,如有两个以上兑付局、所的,应按收款人地址最近的兑付局、所分拣。

  二、拆套核对

  开拆汇套取出汇票,核对汇票和汇款通知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收汇日戳是否盖妥。

  三、在汇款通知上加盖指定取款局名戳记。

  四、编列接收专号

  分别兑付局、所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编列接收专员。

该项专号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自第1号起编。

  五、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

  根据汇款通知和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收汇局如系大市局或省会局所属支局、所,应将大市局或省会局及其支局所名称全部登列,以便日后查考。

  进口汇票登记簿每个兑付局、所登记一式两份,该项登记簿也可以与登记邮件投递清单结合起来处理,以减少重复操作手续(参见汇统3017丙,此项单式共3联,第一联交汇兑营业员,第二联交投递员,第三联由汇检员存档)。

  六、赶班发出

  1.属于本局投递兑付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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